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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措施

依据植物检疫法规,由植物检疫部门实施的预防危险性病害的一种重要手段。植物检疫措施具有阻隔和根除的特殊效能。阻隔是针对防止外来危险性病害传入的预防措施;根除是对已传入的危险性病害从根本上铲除的处理措施。植物检疫措施是植物病害控制体系中最强有力、最经济的预防手段。植物危险性病害在本国(本地区)尚未发生或局部发生但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病害。

依据植物检疫法规,由植物检疫部门实施的预防危险性病害的一种重要手段。植物检疫措施具有阻隔和根除的特殊效能。阻隔是针对防止外来危险性病害传入的预防措施;根除是对已传入的危险性病害从根本上铲除的处理措施。植物检疫措施是植物病害控制体系中最强有力、最经济的预防手段。

植物危险性病害

在本国(本地区)尚未发生或局部发生但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病害。危险性病害对寄主植物破坏性强,具有流行势能,一旦传入,将成为农业生产发展的潜在威胁。

确定禁止传入的危险性病害的依据有:①传入机率。由各种人为途径的传播频率,比较各种传播途径的传入机率。②定殖可能性。外来有害病原体一旦入境后,易感寄主的存在和密度;天敌,外来病原体对当地气候条件的适应性及遗传可塑性,表现为在新区不同的环境条件下的存活率、繁殖率及其消长关系。③扩散可能性。外来病原体入境后的自然传播方式和人为传播途径的扩散速率与流行条件。根据以上分析,凡具备有效的传播途径,入境后存活率较高,繁殖力强,对寄主破坏性大,受害寄主是重要的农作物,且病原体适应性广,扩散速度快,能引起病害流行而导致严重经济损失,防治、根除困难的,可确定为禁止入境的危险性病害(植物危险性病害名录见植物检疫)。

植物检疫的实施

根据对外植物检疫和对内植物检疫的不同而分类实施。

对外植物检疫

防止本国尚未发生或仅有限发生的外来危险性病害由人为途径传入和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业生产,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其保护范围是对本国、本地区具有经济重要性的植物、植物产品和植物性资源,其应施检疫的范围包括进出境植物、植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以及其包装、铺垫材料和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条文的规定,国家禁止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土壤、危险性病、虫害进境,禁止进境物及危险性病、虫害名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定并公布。凡经检疫发现有应施检疫的危险性病害的,应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经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因口岸条件限制,需运往指定地点进行检疫的植物性材料,或需进行隔离检疫的植物种苗,在指定的隔离场所施行检疫,未经检疫,不得调运或使用。指定的隔离场所,应符合植物检疫和防疫的规定。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行检疫监督制度。

对外植物检疫依其工作性质分为进境检疫;出境检疫;过境检疫;携带、邮寄物检疫;运输工具检疫等主要部分。

对内植物检疫

防止传入外来的、或对已在国内发生的危险性病害,采取封锁、根除措施,以控制其传播蔓延,保护国内农林业生产安全。根据现行的《国内植物检疫条例》,国内植物检疫主要包括以下部分:①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和防止传播的危险性病虫害名录,由农、林部制定,各省(区)经农、林业部同意,可制定本省(区)的补充名单;②根据危险性病害的传播情况及地理、交通条件和封锁、根除的需要划定疫区,发生地区比较普遍,则将未发生区划为保护区,以防止危险性病虫害传入;③凡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及植物性繁殖材料,从疫区运出、或运入保护区之前,均需施行调运检疫;④有计划地建立无危险病害的种苗繁育基地,并实行产地检疫;⑤国外引种需进行隔离试种,并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