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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蚕品种鉴定

对一个桑蚕新品种的生产性能和经济价值进行科学评价的一项技术措施。对已育成的桑蚕新品种,以生产上大面积推广的品种作为对照,通过实验、生产共同鉴定,然后推广。

对一个桑蚕新品种的生产性能和经济价值进行科学评价的一项技术措施。对已育成的桑蚕新品种,以生产上大面积推广的品种作为对照,通过实验、生产共同鉴定,然后推广。

简史

中国桑蚕品种鉴定工作随着蚕桑生产的发展不断改进,50年代初初步拟订《桑蚕品种鉴定工作细则》,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组织江苏、四川、浙江和山东等省对30个品种进行共同鉴定,提出了苏16×苏17,镇11×镇12和镇5×镇8等品种在生产上推广。60年代制订《全国家蚕良种区域化鉴定工作细则》,落实国家蚕品种实验室共同鉴定任务,对60年代推广的新品种华合×东肥,306×华十,70年代推广杭7×杭8,苏5×苏6,603×东34、浙农1号×苏12等起到决定性作用。80年代起国家更加强了对桑品种和蚕品种的鉴定工作,建立了比较健全的鉴定制度。

日本对桑蚕品种的鉴定,早有健全的国家鉴定制度,全国设有17个品种试验点,由农林省委托有关科研单位进行试验,国家订有统一的调查项目和审查标准。育成的新品种必须先向农林省申请鉴定。现行品种每隔5年或7年审查一次,发现不合标准者,取消推广资格。通过17个鉴定点试验结果汇总后,由农林省召开农业资材审议会蚕种部会进行审查评定,最后由农林省公布鉴定结果,指定推广品种。日本指定品种的审查标准最主要的3项是:净度93分以上,解舒率73%以上,茧层练减率26%以下,其中一项不合标准即不予采用。

组织

中国蚕品种鉴定工作由中央农业行政领导机构主持,设立全国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并附设鉴定领导小组,处理鉴定工作(省级蚕品种鉴定的组织略同)。鉴定领导小组根据全国蚕业生产实际情况,制订和修改鉴定制度,如《家蚕品种国家鉴定细则》、《省蚕品种审定办法》等,使品种的鉴定和审定制度化、规格化。全国以重点蚕区省的科研或教育单位为全国蚕品种鉴定点,确定缫丝厂为丝质检验点(见示意图)。全年鉴定结束,由鉴定领导小组召开鉴定工作会议,汇总资料,上报中央农业领导机构,召开全国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会议,审议鉴定品种,作出合格与否的决定,指定推广品种。

蚕品种国家审定程序示意图

程序

鉴定程序分为育种单位申请鉴定、实验室共同鉴定、农村生产鉴定和示范推广4个步骤。通过这一过程逐步深入了解品种特征,如丰产性、稳产性、抗逆性、茧丝品质和地区适应性等,为新品种推广提供科学依据。

育种单位申请鉴定

育种单位所育成的新品种要求参加鉴定,其1代杂交种必须要有2次以上实验室试验和农村试养,结果主要经济性状优于现行推广品种者,填写“申请审定蚕品种说明书”于上1年12月底前报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经批准后方可参加鉴定,申请时应附送育成经过、试验成绩、原种性状及生产鉴定结果等资料。

对现行品种须进行鉴定的则由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决定。

实验室共同鉴定

实验室共同鉴定是各鉴定点对鉴定品种同1蚕期在蚕室内进行的比较试验,可以贯彻试验设计,调查数据比较正确,通过生物统计分析,反映各品种的真实生产性能。为了控制环境条件,降低试验误差,试验设计应符合下列几个基本要求。

安排重复区

重复可以提高试验的精确度,扩大试验范围,测定试验误差。每品种的正交和反交要各设4个或6个重复区,每区的饲育量为0.2克蚁蚕或500头4龄起蚕。

设置对照区

对照种可以1个或1个以上,重复区数和试验种相同。

运用随机区组

蚕室内的小气候上下左右前后有些差异,饲养员的饲养技术水平亦有不同,会造成试验误差,运用随机区组,以减少误差。

抗逆性鉴定

抗逆性鉴定是利用不同地区气候差异或特定的高温多湿,不良桑叶、人为添食病毒等,以考验品种的抗病性和抗逆性。

调查项目

主要为蚕期经过调查、用桑调查、茧质调查、品种标志、形态及其他重要的性状调查、丝质调查等。

农村生产鉴定

在农村进行的品种比较试验即小量生产鉴定,考察新品种的生产性和适应性,为能否推广提供科学依据。农村生产鉴定的基本要求为:

多点鉴定

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地区作为鉴定点,如饲养水平较高的、一般的、较低的点,老蚕区、新蚕区的点,平原区、山区的点等多点鉴定,以全面测定品种的性状表现。鉴定种和对照种的饲养量应相等。

条件一致

各鉴定种和对照种的蚕种由同一种场同期采种,每盒蚕种粒数基本相同,在同一催青室催青,同时收蚁,同室饲养。饲养中的蚕座面积、叶质、给桑回数、饲养方法、温湿度等力求一致,防止人为误差。

专人负责,防止混杂。

调查项目

主要调查每盒种的用桑量、产茧量、茧价、斤茧颗数,50克鲜茧干壳量、丝质、龄期经过和群众评论。

示范推广

国家审定合格新品种还必须进行多点扩大饲养蚕种数量,并进行大量的缫丝鉴定,为能否推广提供更可靠的依据。

审定的合格标准

实验室共同鉴定的品种,一律按统一的统计表式和方法计算,其成绩以2年同期鉴定的平均数为准,合格标准如下:①实用孵化率:越年种93%以上,浸酸种95%以上。②发育经过:5龄接近对照种。③健蛹率:不低于对照种。④万蚕产茧量、5龄50千克桑叶产茧量与对照种相仿。⑤万蚕产茧层重、万蚕产丝量、5龄50千克桑叶产丝量均应高于对照种。⑥解舒率:春用品种不低于75%,秋用品种不低于70%。⑦净度:春用品种不低于94分,秋用品种不低于93分。⑧纤度:春用品种在2.5~3.0但尼尔之间,秋用品种在2.2~2.7但尼尔之间。⑨纤度综合均方差:春用品种应低于0.65但尼尔,秋用品种应低于0.5但尼尔。

以上项目中,以解舒率、净度、纤度3项最重要,其中有一项不合标准就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半数以上不到标准,也不合格。

蚕品种鉴定的全过程,是密切结合生产、认识品种性状、探索品种增产规律、总结良种良法的重要途径。因此,在品种鉴定过程中,必须研究饲养技术适应品种的特性,以充分发挥良种的增产潜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