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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允许渔获量

渔业资源管理中的一种管理规定。主要根据渔业资源的再生能力,特别要根据当前资源量水平所能承受的捕捞强度和渔获量予以确定。总允许渔获量是在一个给定的捕捞期限内(一年、一个渔汛等),为了将捕捞努力量限制到某一预先确定的水平(如通常以f0.1或fMSY等作为限制的捕捞努力量水平),而限定从一个(或几个)渔业资源中允许捕捞的总渔获量。

渔业资源管理中的一种管理规定。主要根据渔业资源的再生能力,特别要根据当前资源量水平所能承受的捕捞强度和渔获量予以确定。总允许渔获量是在一个给定的捕捞期限内(一年、一个渔汛等),为了将捕捞努力量限制到某一预先确定的水平(如通常以f0.1或fMSY等作为限制的捕捞努力量水平),而限定从一个(或几个)渔业资源中允许捕捞的总渔获量。确定总允许渔获量是控制捕捞努力量的一种间接方法,是在剩余产量模式的基础上推算出来的。它是按渔获量平均资源量捕捞努力量f捕捞死亡系数F的关系式Y=F=qf的基本假设为依据,若资源量一定,限定渔获量即自然限制了捕捞努力量f和捕捞死亡水平F(见图)。若当前渔业状况(如图中现行点)属于捕捞过度,其捕捞努力量f超过最大持续产量相对应的捕捞努力量fMSY,即f>fMSY。为了将捕捞努力量限制到fMSY水平,则应以TACMSY作为总允许渔获量。此TACMSY即为生物学允许渔获量。如要将捕捞努力量限制到f0.1水平,则应以TAC0.1作为总允许渔获量。采用总允许渔获量作为渔业管理措施,对长寿命的稳定资源要比短寿命的不稳定资源更为合适。

渔获量与捕捞努力量关系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