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间性质的渔业对外活动的群众团体。1954年10月筹建,1955年1月正式成立。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同有关国家间的正常关系未即恢复或建立的情况下,为共同保护和合理利用中国周围海域的渔业资源,乃成立此协会,通过民间渔业界组织磋商有关渔业管理事宜。中国渔业协会的宗旨是:维护国家渔业权益和广大渔民利益,为共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发展同有关国家的民间渔业组织的友谊和合作关系。
中国民间性质的渔业对外活动的群众团体。1954年10月筹建,1955年1月正式成立。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同有关国家间的正常关系未即恢复或建立的情况下,为共同保护和合理利用中国周围海域的渔业资源,乃成立此协会,通过民间渔业界组织磋商有关渔业管理事宜。
中国渔业协会的宗旨是:维护国家渔业权益和广大渔民利益,为共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发展同有关国家的民间渔业组织的友谊和合作关系。第一任会长是杨煜,副会长是高树颐。1973年以来,会长为肖鹏,副会长先后有鲍光宗、王云祥、宫明山和肖峰等。为适应工作的需要,沿海有关省、市先后都成立了中国渔业协会的地方分会。1988年在烟台和上海分别建立了黄海渔业协会和东海渔业协会。
协会建立以来的主要工作是:①签订和执行《中日民间渔业协定》。中国渔业协会和日本的日中渔业协议会于1955年4月15日在北京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渔业协会和日本国日中渔业协议会关于黄海和东海渔业的协定》,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黄海和东海渔业资源,双方渔业界应遵守的保护措施,以及有关维护海上作业秩序、海上救助、渔船避风、海损事故处理等有关问题规定。双方定期会晤处理有关协定执行中的问题。《协定》有效期为一年,但双方均按规定延长有效期限。由于1958年在日本长崎市曾发生日本暴徒恶意撕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事件,中方于1958年1月12日明确中止协定。直至1963年12月23日双方重新签订《协定》,有效期为两年。一直到中日两国邦交正常化后,中日两国政府于1975年8月15日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于同年12月22日正式生效后,上述重新签订的协定才失效。在这期间,双方多次检查《协定》执行情况,及时处理有关违约和海损事故问题,并于1970年12月31日签订了《关于灯光围网渔轮捕鱼的规定》。②签订和执行了《中日民间渔业安全作业议定书》。根据中日两国政府于1975年8月15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的规定,双方于1975年9月21日签订了《中国渔业协会和日中渔业协会渔业安全作业议定书》,其生效之日和有效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一致。该《议定书》明确双方渔船为维护海上作业正常秩序所采取的措施,发生海损事故申报程序。中国渔业协会和日中渔业协会具体负责处理。③与其他国家(地区)民间渔业组织建立联系或处理有关渔业问题。在黄海和东海海域,中国与南朝鲜发生海损事故,由中国黄海渔业协会或东海渔业协会会同南朝鲜渔业民间组织——南朝鲜水产业协同组合中央会共同磋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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