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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获量

在天然水域中采捕的经济动植物鲜品的重量或数量。用来反映渔业生产的结果、水平以及对资源的开发利用状况等。渔获量统计对象除鱼类外,还包括甲壳类、软体动物类、鲸类、海豹类(以个数计量)以及其他水生动植物类。在中国渔业统计年报中,渔获量与海洋或淡水捕捞产量同义

在天然水域中采捕的经济动植物鲜品的重量或数量。用来反映渔业生产的结果、水平以及对资源的开发利用状况等。

渔获量统计对象除鱼类外,还包括甲壳类、软体动物类、鲸类、海豹类(以个数计量)以及其他水生动植物类。在中国渔业统计年报中,渔获量与海洋或淡水捕捞产量同义,主要包括总渔获量、分地(区)渔获量和分种类渔获量等,以及不同作业方式或季节的渔获量(如年总渔获量、各海区渔获量、拖网渔获量、定置网具渔获量、带鱼渔获量、对虾渔获量)。在联合国粮农组织渔业统计中,总计和大类渔获量泛指各类水产品的产量,分类细目渔获量指鱼类、甲壳类、软体动物类、鲸类、海豹类等类别的产量,不包括海藻、珍珠、贝壳、珊瑚、海绵等水产品的产量。

此外,在一些国家统计中,常使用鲜鱼上岸量、整鱼上岸量或去水的上岸量表示标称渔获量。标称渔获量是世界渔业统计中一个共同使用的量度标准,相当于渔获物上岸时的鲜活重量。上岸量指鱼和鱼产品上岸的重量,即上岸水产品的实际重量,包括上岸时经加工去掉内脏的鱼、鱼片、冻鱼、腌鱼、罐头鱼以及其他水产品的净重量。在渔获量统计时需按一定的比率(如加工鱼品与鲜活鱼重量比)将上岸量折算为相应的标称渔获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