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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煤矿

1984年后改称为“乡镇煤矿”,亦简称小煤矿。1988年,中国乡镇煤矿共有8万余个,企业职工200余万人,煤的总产量3.23亿吨,占全国原煤总产量的34.1%,乡镇煤矿分布于除上海、天津、台湾以外的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200多个县

中国农村乡(镇)、村部分农民联合开办的及个体企业开办的煤矿。

发展概况

中国民间挖煤始于战国时代,至今已有2000多年,其生产方式十分落后与分散。到了近代,当资本主义经济兴起时,小煤窑开始分化,其中一部分走向大型化、集约化生产;而民间挖煤,自采自用,自产自销,一直延续下来。1956年农业合作化以后,依靠集体力量办矿,并在生产规模、开采方式、经营管理水平等方面都有所发展,形成当时的“社队煤矿”,1984年后改称为“乡镇煤矿”,亦简称小煤矿。

1988年,中国乡镇煤矿共有8万余个,企业职工200余万人,煤的总产量3.23亿吨,占全国原煤总产量的34.1%,乡镇煤矿分布于除上海、天津、台湾以外的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200多个县,重点产区有山西、四川、河南、湖南、贵州、河北、云南等省。

主要特点

乡镇煤矿的特点主要是:①性质上的两重性,既是农村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整个煤炭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产品50%用于农村的生产与生活,50%为外调的商品煤,用于缺煤地区工业生产与城市人民生活。②在经营方式上,主要由农民集资,开始因陋就简,采煤后不断积累资金进行再投入,增添机械设备,改善劳动条件,扩大生产能力。③在企业结构上布点广、井型小、开采灵活,利于就近生产,就近使用,可以根据不同的地质条件灵活地选择开采方法,利用大矿无法开采的各类资源。乡镇煤矿与国营煤矿互为补充,形成大中小相结合的适合中国国情的煤炭工业布局。

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乡镇煤矿零星分散,多为大矿边角、浅层,资源划分不清,常与国营煤矿的生产发生矛盾;设备简陋,回采率低;经营管理无严格的制度;小煤矿的煤层浅薄,分配给乡镇开采的资源与其当前产量和今后发展的需要不相适应;装备陈旧,运输、电力设施不配套,难于形成稳定的生产能力。

国家政策和管理措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8年3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该法规定“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人依法采矿”。中国政府还制定了“放开、搞活、管好”的发展矿业方针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发展乡镇企业的方针,实行开发与保护资源并重。采取的主要措施是,健全法制,依法办矿,开展执法的监督检查;调整规划布局,重点清理国营矿山范围内的乡镇煤矿,办理采矿登记等;统筹规划,合理解决乡镇煤矿的后备资源;加强技术改造,逐步采用正规采矿方法,更新工艺设备;鼓励引导农民在自愿互利基础上联合办矿。

中国乡镇煤矿的管理涉及很多部门,主要在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方针、政策方面做好工作,指导乡镇矿产经营,保护其合法权益,为其生产经营和提高素质服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行业的规划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进行行业管理。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劳动安全、卫生、环保、土地管理、工商行政等部门分别按其职责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管理或监督。地方政府,特别是地县两级政府对乡镇煤矿负有直接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