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经常雇用两个长工(120天零工折合一名长工),或有其他剥削,且相当于雇用两名长工以上者,一般可算为富农。富农经济萌发于清代前期。当时,农业生产、城乡经济以及商品货币关系都有了较明显的发展,土地租佃和劳力雇佣中的封建依附关系进一步松弛。定额租制、和在一些地区更加普遍,小农经济有所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农村中依稀出现了富裕农户的雇工经营,这是富农经济的雏型。
自己参加劳动,并在相当程度上依靠剥削雇佣劳动的一种商业性农业经营方式,是近代中国农业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形式之一。
富农一般占有土地。有的自有一部分土地,另租入一部分土地,也有全部土地都是租入的。全靠租地经营或以租地经营为主的富农,称为“佃富农”。它比自耕富农的资本主义性质更明显一些。关于划分富农的标准,土地革命时期规定,除自己劳动外,其剥削超过全家一年总收入的15%即为富农。1950年改为25%以上。凡经常雇用两个长工(120天零工折合一名长工),或有其他剥削,且相当于雇用两名长工以上者,一般可算为富农。
富农经济萌发于清代前期。当时,农业生产、城乡经济以及商品货币关系都有了较明显的发展,土地租佃和劳力雇佣中的封建依附关系进一步松弛。定额租制、和在一些地区更加普遍,小农经济有所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农村中依稀出现了富裕农户的雇工经营,这是富农经济的雏型。
鸦片战争后,商业性农业进一步扩大,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逐渐走向解体,农民两极分化加剧,富农经济有所增长。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富农经济获得了较大的发展,当时富农约占农户总数的6~8%,占有和经营的土地约占全国耕地的20%。此后,由于全国性的农业恐慌和日益残酷的捐税剥削,富农经济明显衰退。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富农约占农村人口的5%,占全国耕地的10~15%。各地富农经济的发展极不平衡。通商口岸附近、铁路交通沿线地区,以及某些经济作物区和农业新垦区,富农经济相对发达,其他地区富农经济发展微弱。
富农占有的土地普遍较好,生产工具较齐全,劳力和流动资金较充裕,耕作经验较丰富,有条件从事某种程度的商品性生产,农产品商品率、劳动生产率和农业经营效益,通常均高于其他个体农民。富农经济有着一般小农经济所缺乏的优越性。但是,富农经济在中国农业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很小。不少富农还出租一部分土地,兼放高利贷,经管公堂,带有封建或半封建剥削性质,因而不同于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富农经济。中国富农的经营规模也比较小,所雇用工,南方多为1~2人,北方为2~3人。经营面积,长江及其以南地区多为20~30亩,黄淮流域为30~50亩,察绥、内蒙古和东北为50~200亩。同时,在半封建半殖民地条件下,地租剥削异常苛重,地租几乎是佃农剩余劳动的唯一形式。在农业经营中,地租通常比利润更丰厚和稳妥,从而阻塞了富裕发展为租地农场主的道路,又刺激某些经济条件上升的富裕向出租地主转化。通常,富农出租土地的数量和比重,与其土地占有量成正比。这是中国富农经济不能得以充分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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