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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苗检疫

在种苗调运中,禁止或限制危险性病虫人为传播蔓延的一项制度。是由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相应法规,强制执行。设在口岸、产地的检疫部门根据国家颁布的法规,负责实施。凡带有危险性病虫的材料,禁止输入或输出。危险性病虫是指对果树危害严重,防治困难,可通过人们的活动而传播的一类病虫害。

在种苗调运中,禁止或限制危险性病虫人为传播蔓延的一项制度。是由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相应法规,强制执行。设在口岸、产地的检疫部门根据国家颁布的法规,负责实施。凡带有危险性病虫的材料,禁止输入或输出。危险性病虫是指对果树危害严重,防治困难,可通过人们的活动而传播的一类病虫害。例如1860年欧洲从美国引进对白粉病有抗性的葡萄种苗时,带入了根瘤蚜,25年后使法国的100万公顷葡萄园遭到毁灭,从此葡萄根瘤蚜被列为危险性害虫,成为国际检疫对象。

历史

植物检疫工作首先是从农作物方面如棉花、马铃薯等开始的,果树的检疫开始较晚。1912年美国由国会通过一个植物检疫方案,后来由农业部陆续发表了许多专题的植物检疫单项法令。1925年苏联在全苏国民经济委员会的棉花总会里,设立了检疫委员会;1931年在农业人民委员会下建立了统一的国家植物检疫机构,制定了检疫条例并列出对外检疫对象名单。日本于1914年制定了进出口植物管制法,开始进行植物检疫。中国的植物检疫始于1922年,在蔡邦华发表的《改良农业当设植物检疫所之管见》中提出,1934年制订了植物检疫实行细则,1949年中国对外贸易部设商品检疫总局,内设农产品检验科,1951年公布了《输出输入植物病虫害检验暂行办法》,1954年又公布《输出输入植物应施检疫种类和检疫对象名单》,1985年中国国家标准局颁布了《柑橘苗木产地检疫规程》,实行了较严格的检疫制度,严格控制了黄龙病、溃疡病病苗的传出。

检疫任务和对象

检疫任务主要是严防危险性病虫随植物、植物产品、交通运输工具和包装材料输入和输出。将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病虫封锁在一定范围内,防止向未发生地区传播,并采取各种措施,逐步压缩发生范围直至消灭。当危险性病虫传入新区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就地彻底肃清。检疫对象指国家规定禁止从国外传入和在国内传播并必须采取检疫措施的病、虫、杂草及可能携带这类病虫的植物等的名单。国际间有共同的检疫对象,各国还有自定的检疫对象;此外,国内地区间亦有各自的检疫对象。检疫对象名单须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修订和补充。中国农业部1986年1月公布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植物检疫对象名单》,其中与果树有关的昆虫10种,线虫类2种,真菌类3种,细菌类1种,病毒类2种(表1)。

表1 果树检疫对象及寄主

表2 中国对内果树检疫对象名单

为防止地区间危险性病虫的传播,中国提出了对内植物检疫对象名单,有关果树的检疫对象名单(见表2)。

美国和澳大利亚陆续制定了专题的植物检疫单项法令。如美国农业部在习惯称为检疫法规第56号的规定中,详细分述了水果、蔬菜入境的限制,关于冷冻水果,蔬菜进口的规定,以及关于来自墨西哥与中美洲某些国家橙子、柚子、橘子熏蒸方法的规定等。

检疫买施

检疫法规规定应实施检疫的物品包括植物(苗木),植物产品(种子、果实、枝条等),运载工具及包装铺垫材料等,根据各种检疫对象的特性和传播方式,确定实施检疫的重点。向国外引种或国内地区间调运种苗和繁殖材料,须事先提出引种或调运计划和检疫要求,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持审批单和报验单,送请检疫部门检验。实施对内检疫首先要进行普查,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然后设卡检查,控制检疫对象向未发生区传播;在疫区内不准繁育带该种检疫对象的果树种苗,不准向非疫区输出带有检疫对象的接穗、插条等繁殖材料,抓好产地检疫,确认无检疫对象的,发给检疫合格证,准予调出。对外检疫由检疫机关在港口、机场、车站、邮局等关口进行抽检,确认无检疫对象的材料,签发检疫放行通知单,持证办理出口或调运手续;对当时无法确认是否带有检疫对象的可疑材料,引入后需在温室或检疫苗圃隔离种植观察3年以上,鉴定无检疫对象后,方可使用。如发现带有检疫对象,由检疫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和检疫规章作出薰蒸、消毒、控制利用、退回、销毁或责令改变运输时间、地点和路线等不同处理意见。熏蒸一般用二硫化碳、氯化苦、硫磺;消毒用石硫合剂、波尔多液、硫酸铜或异汞液等浸泡苗木、接穗杀菌或喷洒敌百虫液杀虫。中国山西省对出圃苗木的检疫规定,对肉眼可见染有绵蚜虫的植株,一律销毁,未检查出的苗木喷洒750倍90%敌百虫液,接穗材料则浸泡该液中2分钟,作预防杀虫处理;为防苹果黑星病,接穗用1∶1∶25的波尔多液消毒,为防根头癌肿病,除削除癌结外,需用0.1~1%硫酸铜溶液冲洗根部5分钟,再用清水冲净方准出圃。中国国家标准局颁布的柑橘苗木产地检疫规程中,具体地记述了种子、接穗的消毒处理以及检查、出证等步骤,以推行培育无黄龙病和溃疡病的苗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