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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兽医行政机构

有关中兽医政策、规章制度、科研与畜禽疫病防治的管理机构。中国有关中兽医的管理工作分属中央农业部畜牧兽医司及各省、市(区)农业(牧)厅、局与县农业(牧)局主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从中央到地方都陆续设立了畜牧兽医行政机构。1949年10月改组原华北农林部为中央人民政府农业部,部下设畜牧兽医司,司下设兽医等若干处,主要有防疫、检疫、药政药械处等。

有关中兽医政策、规章制度、科研与畜禽疫病防治的管理机构。

中国有关中兽医的管理工作分属中央农业部畜牧兽医司及各省、市(区)农业(牧)厅、局与县农业(牧)局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从中央到地方都陆续设立了畜牧兽医行政机构。1949年10月改组原华北农林部为中央人民政府农业部,部下设畜牧兽医司,司下设兽医等若干处,主要有防疫、检疫、药政药械处等。分工掌管全国畜禽疫病的防疫、动物的进出口检疫、兽药生产监察以及兽医科学技术研究,以维护人畜健康,保障畜牧生产的发展。1950年中国六大行政区成立了农林部,下设畜牧处。西北大区增设畜牧部。各省、市、自治区成立农业(农林)厅,厅下设畜牧局(处、科)。畜牧业比重大的内蒙古、新疆、青海、甘肃、宁夏等省、自治区增设畜牧厅(局),有少数专(盟)、县(旗)级建立了畜牧局(科)。并先后接管改组和新设了兽医生物药品厂(站)、兽医站、家畜保育所、畜医防治所、防疫大队、兽医细菌诊断室、兽医院、检疫站等事业机构。逐步形成了全国兽医行政管理体系。

为了加强兽医的各项管理工作,加快对畜禽疫病的控制与消灭,国务院和农业部、各级人民政府先后发出了一系列指示,颁布了有关畜禽疫病检疫、防疫等条例、法规等,建立并健全了全国各种畜禽疫病防治、检疫、监察等专业机构。1956年1月国务院颁发了由周恩来总理亲自签发的《加强民间兽医工作的指示》,提出“团结、使用、教育、提高”民间兽医人员的政策。指出了中兽医对中国畜牧兽医事业的重要作用与今后的努力方向。并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民间兽医工作的领导,把民间兽医人员组织起来,更好地发挥他们在防治兽疫中的作用,在组织和使用民间兽医人员的过程中,对他们在生活、工作和学习等方面的困难,应适当帮助解决。同年6月农业部发出《关于建立畜牧兽医工作站的通知》,要求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建立畜牧兽医工作站,并把中兽医工作纳入了畜牧兽医工作站的范畴。从而极大地调动了全国中兽医人员与科研人员的积极性。1958年中国农业科学院在兰州主持召开了第一次全国中兽医学研究工作座谈会,制定了中兽医学的研究规划(草案),同时宣布将前中国科学院西北分院兽医研究室改为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兽医研究所,从而使中兽医科学技术从单纯依靠个人经验积累,进入了由国家组织力量,按现代科学方法研究中兽医学的新阶段,促进了中兽医科学技术的发展。

从50年代到70年代,经过30年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使中国兽医和中兽医的行政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科学化与法制化。国务院和农业部从1980年至1987年颁发、颁布了《兽药管理暂行条例》、《公社畜牧兽医工作站管理试行条例》、《新兽药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等。在此基础上,1987年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上述法规、条例对兽医防疫、检疫工作起到了保证作用,使行政管理有章可循,标志着中国的畜禽防疫、检疫、药政等工作开始系统地实行法制管理。在此期还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1987年经国务院批准,在青岛建立了农业部动物检疫所,具体承担全国动物检疫的技术指导和检疫人员的培训,代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检疫操作规程的制定和修改,从事动物疫病的检疫、消毒技术,特别是国外病诊断的研究。1979年兽医药品器械实行归口管理,农业部成立了畜牧兽医药械公司,1981年更名为中国畜牧兽医药械公司,负责全国畜牧兽医药品器械生产、经营、管理和销售工作。包括50年代成立的中国兽药监察所等专业机构,形成了全国兽医工作的管理体系。在中兽医的行政管理方面,其具体分工与掌管职能是:

农业部畜牧兽医司全面掌管领导全国中兽医工作。在部、司的领导下,兽医防疫处:全面归口管理中兽医的发展规划,根据需要组织召开全国中兽医工作会议,组织协调中兽医工作;科技处:掌管中兽医重大科研课题的计划管理和实施,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药政处:掌管并参与有关兽用中药的生产、产品质量标准、检验鉴定方法、规范及兽药典中药部分的拟定;全国畜牧兽医总站:掌管调查研究,指导各类站贯彻有关畜牧业的方针、政策,参与拟定有关的法规、条例,指导中兽医工作,推广中兽医科技成果;农业部科技司成果处:掌管中兽医科技成果的审批、上报及奖励。省(市、自治区)、市、县、乡各级畜牧兽医工作站多有中兽医参加家畜疾病的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