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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论·超额利润转化为地租》

它扣留在农业领域中,转化为绝对地租。这样一来,农产品市场价格中高于生产价格的超额利润就自然属于产品价值的一部分了。在这部分中,马克思还论述了资本主义垄断地租,指出垄断地租以垄断价格为基础。垄断价格既不由商品的生产价格决定,也不由商品的价值决定,而是由购买者的需要和支付能力决定。第四部分,即第46章。专门论述建筑地段地租、矿山地租及土地价格。

马克思地租理论的代表作。是马克思在前人(包括古典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威廉·配第、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等)学说的基础上,吸收和批判前人研究成果建立起来的科学地租理论的集中反映。经过恩格斯根据马克思1865年手稿整理、补充、加工后,于1894年出版。

本篇包括11章,可分为5个部分,即导论、资本主义级差地租、资本主义绝对地租、非农业用地地租与土地价格、资本主义地租的产生。

第一部分,即第37章——导论。马克思确立了地租的一般概念,分析了地租与土地私有权的关系、资本主义土地私有权的形成及其特征。马克思明确指出:“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从而为地租作出了广泛适用的经典性的定义。在这部分中,马克思指出研究资本主义地租应该注意三个问题,即分清资本主义地租与土地投资利息的界限;分清资本主义地租与一般利息的界限;分清资本主义地租与农业中平均利润扣除及工人工资扣除的界限。马克思还指出研究资本主义地租应避免三个错误,即把适应于社会生产过程不同发展阶段的不同地租形式相混淆;用剩余价值存在的一般条件解释地租的存在;认为剩余价值的一部分转化为地租取决于社会生产过程,取决于一般商品生产的发展,忽视地租的特征是“随着农产品发展为价值(商品)的条件和它们借以实现的条件的发展,土地所有权的权力也就发展起来”。

第二部分,即第38~44章。马克思揭示了级差地租的实质,论述了级差地租的形式、形成及其运动规律等问题。他指出:“级差地租实质上终究只是投在土地上的等量资本所具有的不同生产率的结果”,是“个别资本的个别生产价格和投入该生产部门的一般资本的一般生产价格之间的差额”。马克思把级差地租分为Ⅰ、Ⅱ两种形式,并指出两种形式的级差地租具有不同的形成与运动规律。他说,级差地租Ⅰ是“投在面积相等而肥力不同的土地上的等量资本所具有的不同生产率的结果”。它由投在最坏土地上的资本的收益和投在较好土地上的资本的收益之间的差额决定。级差地租Ⅱ是“生产率不同的各个资本连续投在同一地块上”的不同结果。即生产率高的投资带来的超额利润转化为级差地租Ⅱ。关于级差地租存在的条件,马克思说:“它的条件不过是土地等级的不同。”因此,无论农产品价格处于何种状态,无论种植作物的耕作顺序是由较坏土地过渡到较好土地,还是由较好土地倒退到较坏土地,级差地租总是存在的。

在第二部分中,马克思还提出了资本主义条件下农产品价值、价格形成的特殊性的原理,论证了农产品中的虚假社会价值问题。他指出,由于土地数量有限、质量不同,以及土地经营资本主义垄断的存在,在农产品为市场需要的条件下,农产品市场价格由劣等地A的生产价格决定,于是市场价值始终超过产品总量的总生产价格,从而形成了虚假社会价值。为了具体说明问题,马克思列举了假设的谷物生产、价格等方面的资料,可归纳如上表。

附表

10夸脱谷物的实际生产价格是240先令,但它们要按600先令的价格出售,贵150%。这是由市场竞争、价值规律的作用所决定的,“这种决定产生了一个虚假的社会价值。”它之所以是“虚假的”,是因为:“被看作消费者的社会对土地产品支付过多的东西,现在竟然对社会上的一部分人即土地所有者来说成为正数了。”

第三部分,即第45章。论述了资本主义地租的另一种形态——绝对地租。马克思阐述了绝对地租的本质、来源与运动规律。他指出,绝对地租是资本主义土地所有权绝对的要求的经济形态。因为,如果租地资本家不支付地租而白种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就“意味着土地所有权的取消,土地所有权的废除。”换言之,租地农场主为了取得投资的权利,必须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地租。“土地所有权本身已经产生地租。”

在这部分中,马克思还考察了绝对地租量的规定性,指出决定绝对地租量的因素,不是土地所有权,而是一般市场状况,是农产品社会生产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市场价格必须涨到生产价格以上,才能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地租。在考察了绝对地租量的规定性之后,马克思又从平均利润和生产价格学说出发,阐述了农产品市场价格上升到劣等地A的个别生产价格以上与价值规律的关系问题,科学地解决了绝对地租的来源问题。他指出:“一个商品的生产价格可以高于它的价值,或低于它的价值,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才能和它的价值相一致。……农产品高于它们的生产价格但低于它们的价值出售的现象是可能的”。马克思考察了产生这种可能性的原因,指出:“一个商品的生产价格和它的价值的比率,……由生产它所用的资本的有机构成决定的。”而生产一个商品所用的资本有机构成又由社会劳动生产力的水平决定。马克思断定19世纪中叶在生产发达的各国,农业的发展没有达到加工工业那样的程度,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于社会平均资本有机构成。因而,农业上一定量的资本同社会平均构成的同等数量的资本相比,会生产较多的剩余价值,而资本主义土地私有权的存在又阻碍着这部分超额利润在分配上与工业部门平均化,而把它扣留在农业领域中,转化为绝对地租。这样一来,农产品市场价格中高于生产价格的超额利润就自然属于产品价值的一部分了。

在这部分中,马克思还论述了资本主义垄断地租,指出垄断地租以垄断价格为基础。垄断价格既不由商品的生产价格决定,也不由商品的价值决定,而是由购买者的需要和支付能力决定。

第四部分,即第46章。专门论述建筑地段地租、矿山地租及土地价格

关于建筑地段的地租,马克思肯定了亚当·斯密早已指出的这种地租的基础同一切非农业土地的地租的基础一样,是由真正的农业地租调节的论断。同时,阐述了建筑地段地租的特征:①土地的位置,对建筑地段地租具有决定性的影响;②建筑地段的土地所有者与产业资本家不同,有更明显的寄生性和榨取社会发展成果的残酷性;③在这种地租上,垄断价格起着很大的作用,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马克思认为,随着资本主义向前发展,建筑地段的地租会不断提高,其原因是:人口的增加对住宅需要的增大以及工业、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引起固定资本的发展;土地所有者与建筑投机家要求提高地租。

关于矿山地租,马克思指出:“真正的矿山地租的决定方法,和农业地租是完全一样的。”当然,也有例外情况。例如特别贫瘠的矿山,他们的产品,仅够支付劳动报酬,不能提供利润,更不能提供地租。这样的矿山,资本家往往不愿投资,而是由土地所有者自己直接投资,进行开采。

关于土地价格,马克思认为,土地价格是地租的资本化;土地价格量的规定性是由地租量和利息水平决定的。土地价格与地租成反比,与利息率成正比。

第五部分,即第47章。马克思对封建主义地租的各种形态(劳动地租、产品地租、货币地租)作了分析,揭示了封建主义地租向资本主义地租转变的客观必然性与演变过程。

马克思的地租理论考察、研究了资本渗入农业所引起的生产关系与交换关系的变化,精辟地论述了资本主义各种形态地租产生、变化、发展的规律,深刻地揭露了资本主义土地所有权的不合理性,为各国无产阶级和农民进行农村社会主义革命提供了理论武器,对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