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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中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联合组织的群众性经济团体。是中国供销合作社的领导机构。在其发展历史上,组织机构经过多次变迁(见中国供销合作社)。1984年8月,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召开的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扩大会议上,修改通过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和《关于参加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决议》。1985年3月,国际合作社联盟正式接纳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为它的成员组织。

中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联合组织的群众性经济团体。是中国供销合作社的领导机构。在其发展历史上,组织机构经过多次变迁(见中国供销合作社)。1984年8月,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召开的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扩大会议上,修改通过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和《关于参加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决议》。1985年3月,国际合作社联盟正式接纳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为它的成员组织。

宗旨和任务

宗旨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组织、推动全国供销合作事业发展,为不断改善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条件服务,为发展农村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服务,为沟通城乡物资交流和繁荣城乡经济服务。

工作任务:①依照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策,制定和颁发供销合作社的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②调查研究有关供销合作社的政策性问题,向政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保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③监督和检查各级供销合作社遵守社章和维护民主管理制度的情况,保证社员权利的实施;④指导和帮助各级供销合作社开展业务经营,为社员提供各种服务,保障社员的生产和生活日益增长的需要;⑤指导和督促各级供销合作社改善业务经营管理,健全管理制度,提高经济效益,合理分配盈余;⑥组织和协助各级供销合作社发展教育和科学技术事业,加强职工的政治、文化、技术培养训练,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兴办为全国供销合作社服务的业务经营和集体福利、教育、科学、技术、报刊出版等企事业;对外开展国际经济、技术交流和友好往来,代表全国供销合作社参加国际合作社团体和有关国际活动。

领导和监察机构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领导机构是: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全国委员会和理事会。

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是全国供销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代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全国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有:①审查和批准本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②讨论并决定全国供销合作社的工作方针、任务;③通过或修改本社章程;④选举或免除全国委员会委员;⑤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全国委员会是全国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代行机构。其委员由全国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全国委员会的职权有:①讨论并决定本社理事会的工作方针、计划、财务及其他重要事项;②决定接纳社员和开除社员;③选举和免除本社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必要时可以补选全国委员会委员,但补选人数不得超过原有委员的十分之一;④在特殊情况下,经理事会提议,过半数委员通过,可以对本社章程作必要的修改;⑤全国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是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执行机构。其理事由全国委员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理事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在理事中推选。理事会的职责是:①执行全国社员代表大会和全国委员会的决议;②组织召开全国社员代表大会和全国委员会;③组织实施本社的各项工作任务;④组织和领导全国供销合作社开展工作;⑤对外代表全国供销合作社签订协议、合同、契约;⑥管理本社财产,决定本社资金和基金的使用;⑦任免和管理本社工作人员;⑧办理全国社员代表大会、全国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和章程规定的事项。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监察机构是监事会。其监事由全国委员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监事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在监事中推选。总社理事会理事及其所属机构的工作人员,不能兼任监事。监事会的职责是:①监督和检查本社理事会对全国社员代表大会、全国委员会的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②按照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策,监督本社理事会对内、对外的活动;③组织领导各级供销合作社监察机构的工作;④向全国社员代表大会和全国委员会提出监察工作报告;⑤向本社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对理事会的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建议理事会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财务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经济来源是:①社员、社(参加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基层供销合作社)缴纳的合作发展基金;②本社举办的企事业收入;③其他收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经济收入,主要用于开发性事业、教育科技事业和对经济不发达地区社员社的资助。总社的财务收支,由理事会按会计年度作出预算和决算,经全国委员会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