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收藏  点赞 

中国土地改革

中国共产党领导农民废除封建土地制度,实现农民土地所有制的革命(大城市郊区所有没收和征收得来的农业土地,一律归国家所有)。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主要内容。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27~1937年)称“土地革命”,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45~1949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称“土地改革”。其特点是发动农民无偿地没收地主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

中国共产党领导农民废除封建土地制度,实现农民土地所有制的革命(大城市郊区所有没收和征收得来的农业土地,一律归国家所有)。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主要内容。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27~1937年)称“土地革命”,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45~1949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称“土地改革”。其特点是发动农民无偿地没收地主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

土地改革前中国农村的土地占有关系

土地改革前封建土地所有制占统治地位。一般占农村人口不到10%的地主和富农,占有70~80%的土地;占农村人口90%以上的中农、贫农、雇农和其他人民,只占有20~30%的土地。占有土地最多的地主,一般并不经营土地(极少数经营地主除外),而是将土地出租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佃农或半佃农)耕种。富农占有土地,主要实行雇工经营。许多富农还出租一部分土地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耕种。据《中华年鉴》记载,1947年全国22省无地的佃农占农户总数的33%,少地的佃农占25%;在长江流域及其以南的广大地区,佃农和半佃农占农户总数的70%。此外,在农村还有大约占农户总数10%的雇农。佃农租种地主和富农的土地,用自己的生产工具从事生产和经营,要将土地收获物的一半左右或者更多一些作为地租交给地主和富农。佃农、半佃农还受高利贷和商业资本盘剥,向国家缴纳繁重的赋税和提供无偿劳役。

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24~1927年)

中国共产党接受伟大的民主革命先行者——孙中山提出的“平均地权”主张,开始时主要着眼点是解决同资本主义工商业发展有直接关系的城市土地问题,以后为平均地权明确规定了“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奋斗目标。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中国共产党从大革命失败的教训中认识到土地革命的极端重要性。1927年8月7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召开紧急会议(“八七会议”),确定了土地革命和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的总方针,提出“没收大地主及中地主的土地,分这些土地给佃农及无地的农户”、“对小田主减租”的土地政策。为保证其实施,会议强调:“现时主要是要用‘平民式’的革命手段来解决土地问题”,以及建立农村政权和武装农民,把土地革命同革命政权、武装斗争融为一体。会议后,先后在海陆丰、井冈山、醴陵、琼崖等地区建立革命根据地,并开始没收和分配地主土地。在缺乏土地革命经验和左倾盲动主义思想影响下,在土地政策上曾发生混淆土地革命的目标和侵犯中农利益的“没收一切土地”的错误。

1928年7月,中国共产党的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总结了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以来土地革命的经验教训,讨论通过了《土地问题决议案》和《农民问题决议案》,提出了党在新形势下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理论、路线和政策;将“没收一切土地”的政策,改为“没收一切地主阶级土地”的政策。此后,土地革命运动便在更加广阔的区域开展起来。1929年7月,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对土地没收分配政策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如在《政治决议案》和《土地问题决议案》中提出:①“自耕农的田地不没收,田契不烧毁”,对他们“不要予以任何的损失”;②分配土地以原耕地为基础,实行“抽多补少”,而不是打乱平分;③“富农田地自食以外的多余部分,在贫农群众要求没收时应该没收”,但在开始时,“不没收其土地,并不派款,不烧契,不废除其债务”;④给地主也分配一份土地。到1930年春,在长汀、连城、上杭、永定、龙岩等县纵横300多里的地区内,解决了50多个区、500多个乡的土地问题,约有60多万人得到土地。1930年2月召开的红四军前委、赣西赣南两特委、红五军红六军军委联席会议(又称“二七会议”)上,批评了当时赣西南地区存在的“迟迟不分配土地”的错误倾向,强调平分和快分土地是当务之急,制定了《赣西南苏维埃土地法》,推动了赣西南土地革命运动迅速开展。同年6月,在赣西南实行分配土地的地区,已遍及吉安、吉水、永丰、广昌、宁都、万安、安福等20个县的一部或大部地区。这期间,与赣西南、闽南根据地同时开展土地分配的,还有鄂赣皖、湘鄂西、湘鄂赣、左右江、湘赣等革命根据地。通过这个时期的实践,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政策趋于完善,主要表现在:分配土地以乡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在原耕地的基础上,抽多补少,抽肥补瘦;将土地国有(或公有)改为农民所有,正式确定农民的土地所有权。有的根据地还实行了保护中农利益和有利于富农经济发展的政策,并逐渐形成一条比较正确的土地革命的阶级路线,即依靠贫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消灭地主阶级。1931年1月,中国共产党六届四中全会以后,左倾冒险主义者把毛泽东等从实际出发,经过实践总结出来的土地政策斥责为“狭隘经验论”、“富农路线”、“极为严重的一贯右倾机会主义”,强制推行“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企图从肉体上消灭地主,从经济上消灭富农的左倾土地政策,曾造成严重恶果。从1933年6月开始,在革命根据地内(主要是在中央革命根据地)开展了一个以查阶级而不是再分田的查田运动。运动中,毛泽东撰写了《怎样分析农村阶级》,并主持制定了《关于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这两个文件,解决了长期以来所没有解决的划分农村阶级的具体标准问题,对查田运动的开展起了指导作用,纠正了查田运动以前的错划阶级成分的偏向。但是,不久又受到王明左倾冒险主义的干扰,结果查田运动不了了之。后来随着第五次反“围剿”(1933年9月)的失败,主力红军被迫撤出各革命根据地,左倾土地政策在大部分地区实际上也宣告结束。1935年12月中国共产党中央颁布《关于改变富农策略的决定》,提出对富农“只取消其封建式剥削的部分,即没收其出租的土地”,并特别强调对“富农所经营的(包括雇工经营的)土地、商业以及其他财产则不能没收”。中共中央在1936年7月22日发出的《关于土地政策的指示》中,对富农的政策又有所放宽,即“富农的土地及其多余的生产工具(农具、牲口等),均不没收”。同时,还规定:“一切抗日军人及献身于抗日事业者的土地,不在没收之列”;对一般的地主,在没收土地和财产之后,“仍分给以耕种份地及必需的生产工具和生活资料”,给以生活出路。

面对日寇的加紧入侵,1937年2月10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在《致国民党三中全会》的电报中,提出了“在全国停止没收地主土地”的主张,并在陕甘宁苏区停止了没收地主土地的运动。1937年6月中国共产党中央提出:“改良租佃制度,减轻地租,禁止地租以外的其他要素”,“整理农民债务,减低利息”的新政策。从而结束了土地革命时期,进入了抗日战争的新时期。

抗日战争时期

1937年7月7日抗日战争全面爆发,中日民族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国内阶级矛盾退居次要地位。中国共产党为了团结各阶层人民一致抗日,在土地政策方面作了让步。1937年8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洛川会议通过了《抗日救国十大纲领》,决定停止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以减租减息作为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基本政策(见减租减息)。

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1945年8月抗日战争胜利至1946年5月,中国共产党在解放区继续实行减租减息政策。1945年11月7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发出《减租和生产是保卫解放区的两件大事》的指示,要求各解放区抓紧减租和生产。1945年冬和1946年春,华北、山东、华中、东北及陕甘宁边区的新解放区,普遍开展了反奸清算和减租减息运动。一般是从发动农民诉苦,清算汉奸和恶霸地主的罪行入手,没收敌伪、恶霸、汉奸、地主强取豪夺的土地财产,分给无地少地的农民。在反奸斗争中把农民组织起来,进一步开展减租减息斗争。在反奸清算、减租减息、退租退息斗争中,农民通过下述方式从地主手中获得土地:没收、分配大汉奸的土地;减租后地主自愿出卖土地,佃农以优先权购置;减租后地主自愿给农民七成或八成土地,求得抽三成或二成土地自耕;在清算租息、清算霸占、清算负担及其他额外剥削中,地主以出卖土地给农民来清偿负欠。少数运动深入的地区,实现了“耕者有其田”。

第三次革命战争开始后,为了满足农民对土地的要求,1946年5月4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发出《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简称“五四指示”),规定各级党委要坚决支持广大群众直接实行土地改革的行动,批准农民获得土地,并加以有计划的指导,迅速求其实现。“五四指示”还规定:发动农民集中注意于向汉奸、豪绅、恶霸作坚决的斗争,使他们完全孤立,并拿出土地来。但仍应给他们留下维持生活所必需的土地。对于中小地主应给以适当照顾,斗争方式应有所区别,多采取调解仲裁方式。对于抗日军人及抗日干部的家属之属于豪绅地主成份者,对于抗日而不反共的开明绅士及其他爱国人士,适当照顾,给他们多留下一些土地。用一切方法吸收中农参加运动,并使其获得利益,决不可侵犯中农的土地。整个运动必须取得全体中农的真正同情和满意,包括富裕中农在内。一般不触动富农的土地,着重减租而保存其自耕部分。保护工商业。没收的土地及献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给贫苦的烈士遗族、抗日战士、抗日干部及其家属和无地少地的农民,并巩固其所有权。“五四指示”肯定了农民在斗争中从地主手中获得土地的革命行动,使之合法化。它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政策开始从减租减息向没收和分配地主土地的政策转变,但尚未提出废除封建土地制度。到1947年初,约有2/3的地方解决了土地问题。1947年2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发布指示,要求在土地改革不彻底的地方认真检查,“务使无地和少地的农民都能获得土地”。在土地改革复查中,许多地区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已经突破“五四指示”的有关规定,采取了“中而不动两头平”(即除中农土地不动外,高于中农占有土地数量实行平均分配)或“打乱平分”(即平均分配一切土地),使无地和少地的农民都分得了土地。为发动农民支援解放战争,需要进一步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彻底废除封建的土地制度。1947年7月至9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订了《中国土地法大纲》,于10月10日公布实行。土地法大纲明确指出:“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大纲规定:①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各人所有。②在平分土地时应注意中农的意见,容许中农保有比较一般贫农所得的平均水平为高的土地量。③对富农除土地一同平分外,只征收其财产的多余部分。④保护工商业者的财产及其合法的经营不受侵犯。不久,中国共产党中央重新修订公布了1933年中央苏区政府颁布划分阶级的标准,并规定:“对中农土地完全不动,而不要照土地法大纲上关于中农土地的规定”,区别对待新富农和旧富农,新富农“应照富裕中农待遇”。

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解放区大约在1.25亿农业人口中完成了土地改革,消灭了封建剥削制度,约1亿农民获得了土地。土地改革后,许多贫农上升为中农,中农已占农村人口的70~80%,还有约20%的贫农的经济地位也得到了改善,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农民踊跃交纳公粮,参军参战支援前线,为解放战争提供了雄厚的人力和物力,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正如毛泽东所指出的:“有了土地改革这个胜利,才有了打倒蒋介石的胜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全国占农业人口3/4的3亿农民的地区尚未进行土地改革。1949年冬季在华北、东北部分尚未土改的新区和河南南部共约2000万农业人口的地区进行了土地改革。这些地区的土地改革与老区相比,在政策上有两点变化:①改变了按人绝对平均分配的办法,采取“中间不动两头平”的政策,即基本上不动中农的土地;②对地主或富农“用进步方式经营之果树园、农场,仍归原主经营,不没收,不分配”。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6月30日公布实行。《土地改革法》是总结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公布以来解放区土地改革的经验和根据全国解放以后的新情况而制定的。鉴于国内战争已基本结束,阶级力量对比发生了重大变化。同时,国家可以用贷款方法帮助贫农解决生产基金的困难,为了团结农民、孤立地主,有利于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土地改革法》所规定的具体政策,与《土地法大纲》比较,有一些重大变化:①对地主,没收其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乡村中多余的房屋外,其他财产,包括地主兼营的商业和手工作坊,以及地主的浮财和底财,不予没收。②对富农,由征收多余土地财产,改为保存富农经济。“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它财产,不得侵犯”;出租的小量土地也保留不动,但是出租的土地“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者,应征收其出租的土地”。③对小土地出租者,其出租的土地,只要不超过当地平均每人占有土地的2倍,可不予征收。④对城市郊区土改中没收和征收的土地,一律归国家所有,由国家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使用。⑤对少数民族的土地、华侨土地等特殊土地,规定了区别对待的政策。

土地改革法》公布以后,从1950年秋开始,到1953年春季,全国除了台湾省和尚未进行民主改革的西藏外,都分期分批地,有领导、有步骤、有秩序地开展了土地改革运动。经过土地改革,使农民摆脱了封建土地制度的束缚,从根本上削除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在农村的社会基础。在土地改革中,共有3亿多无地或少地的农民无偿地获得了7亿多亩土地,免除了过去每年向地主交纳的大约350亿千克粮食的地租。农民还分得了耕畜297万头,农具3954万件,房屋3807万间,粮食5.25亿千克。土改后农民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有力地促进了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迅速恢复和发展。

此外,国民党统治的台湾省在50年代也进行了土地改革。台湾省土地改革前77.6%的土地(63.3万公顷)掌握在地主阶级手里,而占全省人口近90%的农户只有22.4%的耕地(18.3万公顷)。台湾国民党当局为了缓和农民和地主之间的矛盾,在不损害地主阶级利益的前提下,对原有的土地制度进行了改革。先是在1949年实行“三七五减租”,即规定收取地租的最高额不得超过主要作物正产品收获量的千分之三百七十五。接着又将日本统治时期所占的土地没收,售给缺地或少地的农民。自1951年至1957年先后办了九期所谓“公有土地放领”,将13.9万公顷公地卖给28.5万农户。从1953年开始收购地主限额以上的土地售给农民,地价分10年摊还。由于采取以上措施,自耕农从1952年的159.8万人增加到1980年的435.3万人,而佃农所占比重则由1952年的36%下降到1980年的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