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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生产互助合作

中国共产党领导农民在生产领域中实行的互助合作。其目的是克服经济困难,发展农业生产和对个体农业逐步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第一次和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早在1925年5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广东省农民协会第一次代表大会就作出了《关于农村合作运动的决议案》,指出解决农民困苦的方法“在根本上唯有由阶级斗争以达到社会经济的改造,但在根本改造目的尚未达到以前,我们对于目前的改革也是要的。

中国共产党领导农民在生产领域中实行的互助合作。其目的是克服经济困难,发展农业生产和对个体农业逐步实行社会主义改造。

第一次和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早在1925年5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广东省农民协会第一次代表大会就作出了《关于农村合作运动的决议案》,指出解决农民困苦的方法“在根本上唯有由阶级斗争以达到社会经济的改造,但在根本改造目的尚未达到以前,我们对于目前的改革也是要的。合作运动就是改革目前农民生活状况一种有效方法”;提出当务之急是组织购买、贩卖、借贷三种形式的合作,以抵制资本家、地主、奸商的重利盘剥。之后,湖南、江西、湖北等省农民代表大会或农民协会代表大会也相继作出类似的决议。由于当时尚未进行土地改革,所以互助合作运动规模很小,还未发展到农业生产领域。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27~1937),工农民主政府针对革命根据地农村缺乏劳动力、耕牛、农具等情况,提倡和扶持农民建立劳动互助社、耕田队、犁牛站等形式的生产互助合作组织,在个体经济基础上调剂劳动力和耕牛、农具的使用。1931年在福建上杭县才溪乡建立了第一个劳动互助社。以后在中央和其他苏区相继发展了这类组织。如兴国县到1934年4月已有1206个劳动互助社,22118个社员。在江西已建立284个犁牛合作社,有15075个社员。同年1月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苏维埃经济建设的决议》,肯定了组织广大农民合作运动方面的显著成绩,指出生产合作社、消费合作社、粮食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等在中央苏区已吸收社员达50万以上。闽、浙、赣三省加入合作社的人数达全省总人口的50%。为了加强对各种合作社的领导,在中央苏区和各省还建立了总社。

抗日战争和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由于日本侵略者的进攻和国民党军队的封锁,革命根据地的经济发生了极大困难,中国共产党领导根据地政府积极提倡发展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各革命根据地和游击区,在减租减息的基础上,普遍组织起“变工队”形式的互助合作组织。参加变工队的农民,各以自己的劳动力和畜力,轮流地、集中地替本队各家耕种。结算时一工抵一工,多出了人工或畜工的,由少出了的补给工钱。在陕北还有一种“扎工队”的互相合作组织,由土地不足的农民组成,除相互变工互助外,主要是集体对外出雇劳务。此外,陕北还发展了综合性合作社、运输合作社(运盐队)以及手工业合作社等。这些互助合作组织大多仍然是建立在个体经济基础上(私有制基础上)的。据统计,几个抗日根据地参加劳动互助组织的人数占劳动人口总数比重分别为:陕甘宁24%(1943年),晋绥37.4%(1944年),晋察冀9.8%(1944年),太岳10%,山东20%。这一时期也出现过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如河北省饶阳县五七村建立的“土地合伙组”)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如陕北安塞县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但只是个别的,均未推广。在第三次国内革命时期,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又有新的发展,如在组织形式上,不少由季节性互助发展到长年互助,有些还实行了农副业结合;在互助合作组织内部管理上也更趋完善,有了更细微的评分记工及折工还工制度,进一步贯彻了自愿互利和等价政策。参加互助合作的人数也较前增加,据太行区20个县的统计,参加互助组的劳动力占全部劳动力的78%(1946年);晋察冀边区组织起来的劳动力一般占全部劳动力的30~50%(1946年);胶东17个县老解放区组织起来的劳动力占全部劳动力的70%左右(1946年);新解放区占30~50%(194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

在全国范围内先后进行了土地改革,实现了农民对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是农民经济极端低下的水平和落后的经营方法以及农民生活尚不富裕等情况,广大农民,首先是经济状况不好的农民有一种走互助合作道路的积极性。1950年全国互助组发展到272万个,参加的农户1131万户,占全国总农户的10.7%。到这一年年底有19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和1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互助组和合作社大部分分布在老解放区。1951年互助组发展到467万个,参加农户2100万户,占全国总农户的19.2%。1951年12月,中国共产党中央作出《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发至各地试行。决议指出:“农民在土地改革基础上所发扬起来的积极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是互助合作的积极性。”强调党的工作不能挫伤农民这种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农民个体经济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将还是大量存在的。同时指出,为克服很多农民在分散经营中所发生的困难,使广大贫困的农民能迅速地增加生产而走上丰衣足食的道路,使国家得到比现在多得多的商品粮食及其他工业原料,提高农民的购买力,使国家的工业品得到广大的销路,就必须提倡“组织起来”,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发展农民互助合作的积极性。决议批评了农民互助合作过程中出现的放任自流和急躁冒进两种错误倾向,强调要采取典型示范、逐步推广的方法,由小到大,由少到多,由低级到高级,必须绝对遵守和贯彻自愿和互利的原则。当时推广的互助合作组织有三种:①临时互助组。是季节性的小型灵活的劳畜变工。②长年互助组。是比较长期定型的生产互助组织,特点是小组固定,长年互助,有共同发展计划,有一定组织制度(如记工清工等)。在互助内容上,以由单纯的劳畜互助进到结合技术、结合副业与结合供销。有些地方在长年互助组基础上又组织了联组形式,以使用较大的新式农具和在更大范围调剂劳力。还有些长年互助组积累起一部分公有财产。③以土地入股为基础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当时互助合作组织的高级形式。其特点是:土地、劳力入股,合伙经营,或租入社员土地,由合作社统一利用。1952年底,全国互助组已发展到802.6万个,参加农户达到4536.4万户,占全国总农户的40%。另外初级社发展到近4000个,高级社10个。

1952年底至1953年初,在一些地区的互助合作发展中有盲目追求数量和高级形式的偏向,甚至违反自愿互利、等价交换原则,采取简单生硬的办法强迫农民加入互助合作组织,挫伤了群众的积极性。为此,1953年对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普遍进行了整顿,互助组数量有所减少,但合作社数量继续增加。

1953年2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对《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作了部分修改,正式公布实行。同年6月毛泽东提出,“党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要经过三个五年计划,基本上完成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同年12月16日中国共产党中央通过《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强调指出:“孤立的、分散的、守旧的、落后的个体经济限制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它与社会主义工业化之间日益暴露出很大的矛盾”;“农村中产生了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这两条发展道路的斗争,而由于农业经济的恢复和逐步上涨,这两条发展道路的斗争,就越来越带有着明显的、不能忽视的性质”。并且指出:“党对于改造个体的小农经济,发展农业互助合作,必须采取积极领导的态度”。决议中心是讲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问题,指出它是引导农民过渡到高级的社会主义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过渡形式。决议对初级合作社的管理做了原则性规定,对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做出了规划,即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内(到1957年),全国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80万个左右,参加农户达到农村总户数20%左右。规划还提出在有条件的地区试办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决议下达后,各地互助合作运动普遍有较大发展,合作社数量增长尤快。1954年互助组发展到993万个,初级社近11万个,高级社200个。参加各种互助合作组织的农户已占农户总数的58.3%。1955年互助合作运动继续迅速发展。发展过程中在一些地区再度出现片面追求多办社、办大社,强迫命令,忽视自愿互利、等价交换原则的倾向,以致造成农村某些紧张情况的出现。为此,中央于1955年1月发出关于整顿巩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通知,提出因地制宜采取停止发展、全力巩固;在巩固中发展和适当收缩的方针。按照这个方针,1955年上半年全国各地普遍开展了整社工作,解散了一些不具备条件的合作社。但是,1955年7月31日毛泽东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会议上作的题为《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讲话中指出:“在全国农村中新的社会主义群众运动的高潮就要到来”,“在发展问题上,目前不是批评冒进的问题。说现在合作社的发展‘超过了实际可能’,‘超过了群众的觉悟水平’,这是不对的”。1955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扩大),根据毛泽东7月31日的讲话作出《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讲话和决议进一步推动了互助合作以更快速度发展。1955年底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63.4万个,参加的农户1692万户,占全国总农户的14.2%。连同参加互助组的农户,使互助合作化程度达到64.9%。到1956年底,全国农业合作社达75.6万个,入社农户11783万户,占全国总农户的96.3%。其中高级形式的合作社发展更快,由1955年底的500个、4万户增加到1956年底的54万个、10742万户,占全国总农户比重从0.03%上升到87.8%。至此,基本上完成了农业合作化。

1981年6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对农业互助合作运动作了历史总结。决议指出:“我国个体农民,特别是在土地改革中新获得土地而缺少其他生产资料的贫下中农,为了避免重新借高利贷甚至典让和出卖土地,产生两极分化;为了发展生产,兴修水利,抗御自然灾害,采用农业机械和其他新技术,确有走互助合作道路的要求。随着工业化的发展,一方面对农产品的需要日益增大,一方面对农业技术改造的支援日益增强,这也是促进个体农业向合作化方向发展的一个动力”,“到1956年,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基本上完成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这项工作中也有缺点和偏差。在1955年夏季以后,农业合作化以及对手工业和个体商业的改造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也过于简单划一,以致在长时期内遗留了一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