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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中国农村中所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这一改革由调整农村合作经济的经营体制开始,进而扩展到农村合作经济模式和所有制结构、农村产业结构和农村流通体制等方面的改革。中国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是整个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的发端,逐步向广度和深度发展,对农村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极其深刻的影响。

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中国农村中所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这一改革由调整农村合作经济的经营体制开始,进而扩展到农村合作经济模式和所有制结构、农村产业结构和农村流通体制等方面的改革。中国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是整个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的发端,逐步向广度和深度发展,对农村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极其深刻的影响。

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为经济体制改革创造了前提条件。在宽松的政治气氛下,农民群众创造了“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等多种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1980年9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初步肯定了群众的创造。1982年中国共产党中央批转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又进一步放宽政策,肯定“包干到户”是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组成部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它将逐步发展成更为完善的集体经济。这样,到1983年底,在全国绝大部分农村基层合作经济中,普遍实行了包干到户责任制。就种植业而言,这一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在土地归地区性基层合作经济公有的基础上,农户向合作经济承包一定面积的土地进行经营;由合作经济根据农户承包的土地面积和质量,确定其应分摊的农业税的数量和上交合作经济的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的定额;农户用自有的生产资料、资金进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地区性基层合作经济可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一定的统一经营活动,其中既包括对农户的经济活动加以组织协调,以及进行各种服务性活动。如开辟新的生产项目,加强土地管理和土地基本建设,举办农机、水利、加工、销售等事业,传递经济信息和沟通供销渠道,举办公益事业等等。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的“有统有分”的双层经营体制。这种体制的基本优点是:适合农业生产具有强烈的分散性的特点,能够充分调动农户发展生产的积极性;为地区性合作农业经济组织进行必要的统一经营和举办统一的事业,留有广阔的余地。这就是这种经营体制之所以对发展农村经济发挥了巨大作用和受到群众普遍欢迎的根本原因。

农业中经营体制的上述变革,引起了整个农业、农村所有制和经营形式的调整,并进一步带来了经营体制的巨大变革。包干到户的实行,使得原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失去了基本核算单位的性质,而由农户自主经营所取代。原农村人民公社中的公社、生产大队两级经济,则分别演变为乡、村农民群众的合作经济。这样,农村人民公社就解体了。在农村中实行以农户分散经营为主的条件下,为了克服其规模较小的不利方面,一是适当提高农户的专业化程度和经营规模,二是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专业化的为农业服务的组织。在实行包干到户的过程中,部分农户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合作经济而实行自主经营,变为个体经济。于是,中国农村中的经济成分,就由原来单纯的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变为多种经济成分同时并存而以社会主义公有经济为主导。在此基础上,发展了各种经济成分和各经济单位之间的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其中包括合股经营、按股分红的股份或合作经济组织,以产品联合加工、销售为纽带的合作经济组织等。诸如此类的广泛的联合经营方式,有利于适当集中并合理利用零散的人力、物力、财力,发展农村商品经济。地区性合作经济中的“双层经营”以及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合作经济体系。

农村产业结构的改革

指改革农业内部、农林牧副渔内部及农工商等整个农村的产业结构,使各部门得到协调的发展,以适应发展商品生产的需要,繁荣农业经济和整个农村经济,并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中国农村经济基本处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状态,产业结构中以种植业为主,农、林、牧、副、渔处于低水平的结合状态。1958~1978年,在中国农业发展的指导方针上,存在着单纯抓粮食生产的片面性,造成部门结构不合理,农业和整个农村经济发展迟缓。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开始注意农业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其基本原则大体上是:以社会的需求、市场的需求为目标,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扬长避短;促进农村人力、物力、财力、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产业结构的经济效益;农业以发展粮食为基础,发展农林牧副渔多种经营,发展乡镇企业,城乡互助,使整个农村经济协调发展。1979年9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强调指出:“在抓紧粮食生产的同时,认真抓好棉花、油料、糖料等经济作物,抓好林业、牧业、副业、渔业,实行粮食与经济作物并举,农、林、牧、副、渔五业并举。”并提出了一系列强有力的具体措施。198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农委《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进一步强化了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政策。此后,在中国共产党中央关于农村工作的一系列文件中,又强调从多方面完善产业结构的调整。从1984年起,调整农村产业结构被认为是农村经济改革的第二阶段的重要任务之一。

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第一层次是种植业内部各种作物的调整。主要内容是随着粮食生产的稳定增长,适当扩种经济作物、饲料作物;使不宜种植农作物的土地逐步退耕还林、还牧、还渔,以提高经济效益,改善生态环境。1980~1984年,粮食播种面积减少了0.7亿亩,各种经济作物的播种面积有所增加,粮食作物产值占种植业产值的比重下降了6.3%,经济作物产值比重上升了4.9%。种植业内部生产结构的调整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第二层次是农、林、牧、副、渔各部门之间的比例关系的调整。主要内容是随着种植业的发展,大力发展林、牧、渔等薄弱环节。1980~1985年,林、牧、副、渔业产值所占的比重由36.34%提高到41.89%。第三个层次是发展农村的乡镇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及其他第二、第三产业。到1985年底全国乡镇企业职工已发展到6979万人,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19%;总收入已达到2565.6亿元,相当于当年农业总产值3619.5亿元的70.9%。

农产品流通体制的改革

指加强农产品购销市场机制和疏通农产品流通渠道。其目标在于形成适应农村商品生产发展的流通体制。过去,中国农村多数地区处于自给或半自给的自然经济状态,而且多年来国家实行的实际上是约制发展商品生产的政策。为了大力发展商品生产,进行流通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逐步明确了要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并采取了改革农产品流通体制的重要步骤。主要是:①改革价格体制。1979年起,在大幅度提高若干农副产品的国家收购价格的同时,恢复或扩大农产品议价的范围,并从1985年起,对蔬菜、禽蛋、肉类等实行开放经营,价格随行就市。②改革农产品购销制度。从1954年以来实行的粮食、棉花、油料等农产品的统购统销制度和对一些农副产品实行的派购制度,对于稳定市场、保证供应曾经起过积极的作用。但是,这种制度使得生产同市场需求脱离,不符合加速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需要。1980年以来,逐步缩小统购、派购的范围。从1985年起,除个别品种外,国家不再向农民下达农产品统购、派购任务,而改为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③实行多渠道、少环节的经营。1979年以来,逐步由过去的国营商业一统天下,变为国营、集体、个体均可经营,多渠道、少环节、开放式的农副产品流通体制已初步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