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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国家对工商企业按其营业额所征收的货币或实物。属于流转课税。营业税1791年创始于法国,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各国普遍采用。营业税是以一个工商业户为单位进行课税。当一个工商业户发生了营业行为,就要对其营业额(或销售额)课税。营业税一般并不区别营业额所包含的商品种类,而是对工商业户在一定时期内的全部营业额课税。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因经济情况不同,营业税的课税环节和课悦形式也不同。

国家对工商企业按其营业额所征收的货币或实物。属于流转课税。

营业税1791年创始于法国,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各国普遍采用。营业税是以一个工商业户为单位进行课税。当一个工商业户发生了营业行为,就要对其营业额(或销售额)课税。营业税一般并不区别营业额所包含的商品种类,而是对工商业户在一定时期内的全部营业额课税。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因经济情况不同,营业税的课税环节和课悦形式也不同。商品从原料供应、产制、批发、零售到最终消费,要经历许多环节,如果对每次交易都课税或对多次交易课税,称为“一般营业税”(或称“普遍课征的营业税”或“多阶段课征的营业税”),是联邦德国和法国,在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以前的课税形式。目前在西班牙、墨西哥以及亚洲和非洲少数国家仍采用多次课征形式。另外,许多国家规定只在某一阶段或环节课税,称为“特种营业税”(或称“单阶段课征的营业税”),一般采取以下形式:①产制营业税。当制造商销售给批发商或零售商(包括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时征收。目前在加拿大、南美洲和非洲许多国家以及亚洲的印度、巴基斯坦等国家中实行。②批发营业税。由批发商或进口商将货物销售给零售商(包括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时征收。目前征收批发营业税的国家有新西兰、芬兰和葡萄牙等。③零售营业税。由零售商出售给消费者时征收。如美国各州课征的零售营业税,加拿大有9个省征收零售营业税,还有欧洲的冰岛和拉丁美洲的巴巴多斯都在零售环节课征。以上三种形式中,实行产制营业税的国家较多。营业税课征形式不同,规定的税率也不同。一般营业税的税率较低,如西班牙税率为2%。税率最高的墨西哥也只有4%。特种营业税的税率相对较高,其中产制营业税和批发营业税的税率又高于零售营业税税率。如产制营业税税率,在阿尔及利亚、马里高达25%,乌干达、塞内加尔等国也在10%以上。批发营业税税率,在新西兰为20%,葡萄牙为10%。零售营业税税率,美国各州仅为2.5~7%,加拿大有9个省税率为5~8%。

中国古代也有近似营业税的征收。周代对商贾虞衡之征,汉代的“算钱”,明代的“市肆门摊税”,清代的当税、牙税、屠宰税等,都属营业税。国民党政府于1931年废除厘金(一种商业税),代之以统税和营业税,并将当税、牙税、屠宰税并入营业税。同年6月颁发的《营业税法》规定:凡在省、市内营业者,除向中央交纳出厂税的工厂或交纳收益税的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的银行外,都应交纳营业税。根据营业的性质,按其营业总收入额,或营业资本,或营业纯收益额征收。其后,对营业税法又多次进行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在第二次革命战争时期(1927~1937)就已建立了营业税。当时是按资本额确定税率,以所课额计算征收,具有所得税性质。陕甘宁边区抗日革命根据地1941年开始征收营业税。同年10月颁布营业税条例,按纯收益多寡实行累进征收。抗日战争时期(1937~1945),各革命根据地普遍开征营业税,由于根据地处于被分割的农村环境,营业税的征收办法未能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49年11月首届全国税务会议,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确定的简化税制的精神,将国民党统治时期对工商业征收的营业税、特种营业税、行商营业税、营利事业所得税、一时所得税、摊贩牌照税等税种合并、整理、改革成为工商业税,拟定《工商业税暂行条例》,于1950年1月公布实行。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和所得税。营业税按工商企业营业额征收。营业额又分为营业总收入额、营业总收益额、佣金收益额。前一类属于商品流转额的课税,后两类属于非商品流转额的课税。对商品流转额课证的营业税,最初是从产制、批发到零售各环节的多次课税。1956年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基本上取消了产制和批发环节的营业税,主要是课征商品零售环节的营业税。1958年工商税制改革,将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与其他几种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不再征收营业税。1973年,又将工商统一税和其他几种税合并为工商税。1984年,改革工商税制,工商税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营业税又恢复成为一个独立税种。中国现行的营业税不同于50年代的营业税。50年代不分工业、商业一律征收营业税。现行营业税主要对商品流通领域中的商业和服务性行业征收,其范围包括商业、物资供销、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公用事业、出版业、娱乐业和各种服务业。非从事上述业务经营的单位,如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有上述业务收入的,也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营业税的计税,依据经营性质的不同而不同。对于零售商业和非商业经营业务,是以销售收入额或营业收入额为计算依据;对于商业批发业务收入,是以销售商品与购进商品的差额收入额为计税依据,不按销售额全值征税。营业税采取比例税率。税率设计原则是:发挥税收的奖励或限制作用,合理调节消费;有利于搞活商品流通,稳定市场物价;有利于组织财政收入,为国家积累建设资金。营业税的征收,分别不同业户采取不同的征收方法。对帐证比较健全的大中型业户,由纳税人按期申报交纳税款;对帐簿不够健全的业户,采取查实征收方法;对无帐可查的个体户,采取定期定额的征收方法。对临时经营征收的营业税,也是营业税的组成部分。凡未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而从事商业(包括长途贩运)、服务、运输、建筑安装的单位或个人,均视为临时经营者,应按规定交纳临时经营营业税,税率为5~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不同行业,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适用税率。为了照顾小额的临时经营,可按收入确定起征点,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为了调节临时经营的高额利润所得,除征收临时经营营业税外,还可在1~10%的幅度内加成征税。营业税作为一个税种,具有悠久的历史,在发生营业行为后纳税,易为纳税人所接受。同时,税源广阔,计算简便,入库及时,税负较轻,因而成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