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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林经济

立方米,而同期年生长量为1.9亿立方米;在70年代,平均每年减少用材林200万公顷左右。⑤扩大林业资源潜力大。中国尚有1亿多公顷宜林地,可用于发展人工造林。营林生产是商品生产。用材林的主要产品是活立木。林价即立木价格,是林地上活立木价值的货币表现。在中国南方林区,1949年前就有山价(林价),是买卖青山的价格,水平很低。

各类林种的培育(更新、造林、育林、护林)和管理,以及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及其经济活动。主要林种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防护林等。

用材林

以生产木材、竹材为主,是最主要的林种。中国1977~1981年有用材林面积8063万公顷,占林地总面积73%;木材蓄积量为68.8亿立方米,占林木总蓄积量的86.2%;平均每人占有用材林0.08公顷,占有用材林木蓄积量6.8立方米。中国用材林资源的特点是:①主要分布在边远山区。全国用材林面积的45.7%和用材林木蓄积量的63.1%集中分布在东北和西南两个地区。②生长量和出材率低。全国平均每公顷林地生长量为2.4立方米,低于林业发达国家每公顷3~6立方米的水平;主伐平均出材率为62.8%,低于世界平均水平10~12%。③主要为天然林。人工林仅占林地面积的20%,林木蓄积量仅占4%。④资源消耗量大于增长量。1981~1984年用材林年消耗2.33亿立方米,而同期年生长量为1.9亿立方米;在70年代,平均每年减少用材林200万公顷左右。⑤扩大林业资源潜力大。中国尚有1亿多公顷宜林地,可用于发展人工造林。

营林生产是商品生产。用材林的主要产品是活立木。林价即立木价格,是林地上活立木价值的货币表现。在中国南方林区,1949年前就有山价(林价),是买卖青山的价格,水平很低。1962年国家统一规定南方集体林平均林价为8元,70年代至80年代作过几次调整,林价水平平均达到每立方米25.3元。1985年南方木材价格放开后,有的省实行了林价制度,例如福建省规定杉木林价为近100元。中国北方国有林区没有林价,只有育林费。为了补偿森林资源消耗,使采伐迹地更新,并不断扩大森林资源,根据以林养林原则,国家于1962年规定在国有林区实行育林基金制度,每生产1立方米木材从销售价中提取10元育林费,1981年又调整为15元。由于育林费标准过低,不足以补偿恢复森林所需资金,于1987年再次提高育林基金标准。如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的育林基金,按木材销售收入21%提取。依此标准计算,每立方米木材育林费为30元左右。

经济林

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为主要目的的林木。为社会提供多种干、鲜果品和食用油料、饮料等产品,为食品、制革、医药、化工(涂料、化妆、香料)等工业部门提供原料。经济林木具有商品率高、收益快、效益大等特点,是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产业之一。许多国家的经济林产品是出口的大宗商品。

中国经济林木的种类繁多

主要有,油脂类:油茶、油桐、核桃、文冠果、油棕、油橄榄和乌桕等;果品类:除城市郊区专业化经营的苹果、梨、桃、柑橘、葡萄等水果外,山区广泛分布的有板栗、枣、柿、山楂、猕猴桃、银杏等;饮料类:沙棘、刺梨等;调料类:八角、花椒、山胡椒:芬香油类:山苍子、樟树等;树脂树液类:漆、橡胶、松脂、糖槭等;药物类:杜仲、厚朴、桂皮、美登木等。其他还有纤维类,鞣料、染料类,色素类,寄主树类等。经济林种植面积(不含水果、桑、茶、橡胶)由1949年的500万公顷发展到1980年的1128万公顷,增长1.2倍。

1985年中国经济林产品出口创汇达2.5亿美元,占种植业初级产品出口额的5.7%。其中出口桐油1.15万吨,换外汇1476万美元;出口松香4.99万吨,换外汇6089万美元;橡胶及制品换外汇4849万美元。

经济林经营形式有国营、集体和个人三种。国营林场和园艺场采取生产承包责任制。集体所有制经营形式有两种:一种是由乡、村建立林场,组织林业专业队伍进行经营管理,专业队内部建立生产责任制;另一种是村或组将集体林木或荒山、荒地包给农民经营,建立各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由林业专业户、家庭林场、联合林场承包,收益按比例分成。这是建立在土地集体所有基础上的属于集体经济范畴的合作经济组织。由于自留山的划定和落实,各地出现了独立经营经济林木的专业户,其土地属公有,林木归个人所有。另外,还有国家、乡、村、户合作造林经营,联户办合作林场。1984年以来,还出现了林工商综合经营的经济实体。在经营方向上,由以发展木本油料为主转向发展果品、饮料原料生产;由单纯生产原料开始向生产、贮藏、加工、销售一体化方向发展。

薪炭林

是许多发展中国家农村生活用柴的主要来源之一,并且有多种生态功能。

中国薪炭林在全国林业资源中所占比重很小。1977~1981年,全国薪炭林面积369万公顷,仅占全国有林地面积的3.4%;蓄积量为6963万立方米,占全国有林地蓄积量的0.9%。在薪炭林中,幼龄林面积、蓄积量分别为215万公顷、1837万立方米,占薪炭林面积的58.2%和蓄积量的26.4%;中龄林面积、蓄积量分别为32万公顷和1607万立方米,占薪炭林面积的8.7%和蓄积量的23.1%;成熟林面积、蓄积量分别为122万公顷、3519万立方米,占薪炭林面积的33.1%和蓄积量的50.5%。中国现有薪炭林的生产力低,全国平均每公顷蓄积量17.6立方米。按照合理年提供量计算,全国薪炭林一年产柴量为1400万~1700万立方米。但20世纪80年代全国年平均实际消耗量高达6000万~7000万立方米,超过薪炭林合理负担量的3倍多。其他林种虽然也生产一定比例薪柴,但产量有限。这不仅导致了薪炭林资源的破坏,而且还危及用材林、防护林、经济林及竹林等。在中国,发展薪炭林是解决农村能源不足,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途径。

防护林

是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林带、片林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等,对防御水、旱、风、沙等自然灾害,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以及保护农牧业生产、水利、工矿、交通、国防设施等,都有重要的作用。

丹麦是营造防护林最早的国家之一,截至20世纪60年代末,已营造防护林带8万余公里,其中5万公里是1938年后营造的。苏联也很重视营造防护林,至70年代末有防护林420万公顷,其中农田防护林约150万公顷。美国在1935~1977年的42年间,营造了由北达科他州至得克萨斯州长达约2.98万公里的防护林,70年代末期防护林面积达65万公顷,农田防护林带总长约为16万公里。

中国在历史上,曾在东北西部、河北省西部和北部、陕西省北部、河南省东部等风沙严重地区营造过小型防护林带。由于小农经济的限制,林带布局零乱、规模小、生长低矮、防护作用较差。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普遍护林,重点造林”的方针指导下,由北而南相继营造各种防护林。到1978年,在西北、华北和东北西部已营造固沙林147万公顷;在华北平原、松辽平原和西北地区营造农田防护林42万公顷;在东部沿海各县营造防护林334万公顷;在黄土高原地区营造水土保持林140万公顷;在长江两岸和洞庭湖周围营造了漫长的护岸林带。1978年11月,国务院批准建设西北、华北、东北防护林体系工程,其规划包括新疆、青海、甘肃、宁夏、陕西、内蒙古、山西、河北、北京、辽宁、吉林、黑龙江12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381个县、自治区、旗、市所属范围2.6亿公顷,原有林540万公顷。第一、二期工程规划造林面积分别为600万公顷和647万公顷。整个工程将西北、华北北部和东北西部的农田防护林、固沙林、黄河中上游水土保持林以及东北、内蒙古的草原牧场防护林联在一起,构成多林种结合,乔、灌、草结合,片、网、带结合的综合防护林体系。到1985年已完成第一期工程,造林605万多公顷,保护农田800万公顷。

营造防护林的资金来源为:①国家投资,如三北防护林这类大工程,列入国家营林基本建设计划,每年由国家拨一定量的资金,组织当地群众投入劳力,共同营造。②地方投资。省、县每年从地方财政中拨出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发展林业。③提取乡、村集体营林资金。④个人自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