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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购议销

”1962年9月,议购议销的范围扩大到粮食。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巩固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的决定》说:“国家征收农业税和统购粮食的数量,应该在适当的水平上,在一定时期内稳定下来。……当国家的需要超过征收定额的时候,可以由商业部门,主要由供销合作社,用协商议价的办法,同集体经济单位订立合同,进行采购。”1963年10月,议购议销的商品逐步由供销合作社移归国家主管部门统一经营。

议价收购和议价销售的简称。中国国营商业企业和供销合作社,根据自愿协商议价的原则,收购和销售农产品的方式。主要适用于三类农副产品,对完成统购、派购任务的一、二类产品的一部分,也可以议购。

为了增加农民收入,调动农民生产和出售农产品的积极性,解决在农产品统购、派购方面存在着的比较严重的不等价交换问题和增加国营商业部门的农产品货源,1961年1月,中共中央《关于目前农产品收购工作中几个政策问题的规定》指出,对统购、派购以外的第三类物资实行协商议价收购。1962年5月18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积极开展供销合作社自营业务和组织城市消费合作社的指示》提出:“供销合作社在收购农副产品三类物资和完成派购任务以后的二类物资的时候,应当采取与农民协商议价的方法。……供销合作社议价收购的农产品,运到大、中城市销售的时候,应当是在合理经营的条件下保持正常利润。销售的价格,可以高于国营商业经营的同类物资的销售牌价。”1962年9月,议购议销的范围扩大到粮食。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巩固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的决定》说:“国家征收农业税和统购粮食的数量,应该在适当的水平上,在一定时期内稳定下来。……当国家的需要超过征收定额的时候,可以由商业部门,主要由供销合作社,用协商议价的办法,同集体经济单位订立合同,进行采购。”1963年10月,议购议销的商品逐步由供销合作社移归国家主管部门统一经营。1964年除了粮食和食用油料以外,其他农副产品的议购议销相继停止。在1967~1978年议购的粮食总量不到1963~1966年议购粮食的一半,议销的粮食也少11%。

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重申开展农产品议购议销业务。从此,议购议销有了新的发展。1978~1984年议购粮食分别比1963~1966年和1967~1977年的年平均多5倍和27倍;议销粮食分别比1963~1966年和1967~1977年的年平均多3.7倍和13.5倍(见表)。

不同年份粮食议购议销数量

1985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决定改革农产品统购派购制度后,议购议销进入一个新阶段。不少原先派购和计划供应的农产品改为议价购销,但仍受政府的政策调节和计划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