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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改革

封建土地关系即土地占有制度的变革。世界上较古老的国家,一般都经历封建制度,地主阶级占有大量土地,残酷剥削农民,阻碍农业生产和经济的发展。消灭封建土地所有制,是生产关系要适合生产力性质规律的要求。有两种不同性质的土地改革:一种是资产阶级掌握政权的国家,采取规定地主拥有土地最高限额、土地赎买等手段,对封建土地所有制进行的改革。

封建土地关系即土地占有制度的变革。世界上较古老的国家,一般都经历封建制度,地主阶级占有大量土地,残酷剥削农民,阻碍农业生产和经济的发展。消灭封建土地所有制,是生产关系要适合生产力性质规律的要求。有两种不同性质的土地改革:一种是资产阶级掌握政权的国家,采取规定地主拥有土地最高限额、土地赎买等手段,对封建土地所有制进行的改革。其目的是为资本主义在农业中的发展扫清道路;另一种是无产阶级领导的农民土地革命。其目的是彻底消灭封建土地所有制,解放农业生产力,并进一步为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创造条件。

资本主义国家的土地改革

资本主义国家土地关系的变革是与资本主义在农业中的发展密切结合进行的。发生在15~16世纪的英国的“圈地运动”,实际上构成了资本原始积累的基础。自15世纪以来,英国及西欧各地由于毛纺工业兴起,羊毛出口盛行,当时贵族地主为了扩大牧场,发展绵羊饲养业,以适应毛纺工业的需要,用暴力把农民从他们的小块土地上赶走,而将土地圈围起来租给农业资本家饲养绵羊,或由自己直接经营。到19世纪70年代,由贵族地主占有的大土地所有制同资本主义租赁制相结合的土地制度,已在英国占统治地位,绝大部分农民成为雇佣工人。

18~19世纪发生在欧洲和北美的土地改革,基本上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在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摧毁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建立农民土地所有制比较彻底的国家,以法国为代表。法国在1789~1794年的资产阶级革命中,封建贵族的土地大部分被划分成小块,以分期(10年)付款的方式卖给农民,形成了以后农民的小块土地所有制(每个农户占有土地面积1~2公顷)。另一类是在基本保留地主所有制情况下进行的土地改革,以普鲁士为代表。19世纪初期,普鲁士颁布法令,规定农民缴纳巨额赎金,或把自己份地的一部分让给地主,才能成为土地所有者,使一部分地主转变成经营地主。至19世纪60年代末期,占农户总数28.6%的大、中农户拥有91%的耕地。地主的土地占有制的扩大,是农业中资本主义缓慢发展的普鲁士道路的基础。

日本在19世纪的情况也相类似。1868年明治维新实行的资产阶级改革,并未使农民获得土地。广大农民因无力交纳地租和偿还债务而失去的土地被集中到地主、富农和高利贷者手里,封建的土地占有制不但保留下来,并有所扩大。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美国占领军统治时期,为缓和国内阶级矛盾而实行的“土地改革”(或称“农地改革”),才废除了原有的封建土地制度。1946~1950年进行的这次改革,规定不住在村里的地主1公顷以上的出租地,由政府以低价强制收购,共收买地主出租地174万公顷;加上军用地、公用地等共计193万公顷,约占地主出租地的80%。这些土地绝大部分转售给原佃户。土地改革为有偿方式,但由于通货膨胀及分期付款等原因,实际收买转让的价格,只相当于战前地价的1%,接近于无偿没收和转让:自耕农超过规定面积(一般为3公顷)以上的土地,原则上也收购转售。同时规定了地租的最高限额。这次改革,基本上消灭了地主所有制,小土地所有的自耕农占绝对优势,95%以上的农户成为自耕农,90%以上的耕地成为自耕地。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土地改革相比,是一次比较彻底的改革。

苏联和东欧国家的土地改革

沙皇俄国在1861年前实行农奴制,农民不仅受地主的封建地租剥削,而且人身依附地主,农奴可被地主出卖。1861年沙皇迫于不断的农民起义,宣布废除农奴制。除农民有了人身自由外,封建剥削制度依旧,而且土地更加集中到地主手里,农民不得不遭受更加苛重的地租剥削。1907年开始的“斯托雷平改革”,虽然名义上规定农民可以私有土地,实际上却使富农获得了大量好地,广大农民因破产而丧失了很大一部分土地的使用权。此外,俄国还存在份地所有制,农民被分成许多等级,束缚在份地上,既无权出卖,也无权放弃。因此俄国农民不仅仇恨地主土地所有制,也仇恨份地所有制,强烈要求取消土地私有制。根据这种情况,列宁提出了土地国有化纲领,认为这不仅能彻底摧毁封建土地所有制,而且可动摇私有制,有利于向社会主义过渡。1917年11月8日(即十月革命胜利后的第二天)第二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根据列宁的报告,通过了土地法令,宣布废除一切土地私有制,实现土地国有。一部分土地用于组织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农场;另一部分,即原来属于地主、皇室、寺院和官僚的土地共1.5亿多俄亩(合1.635亿公顷)无代价分给农民使用;原来属于富农的8000多万俄亩(合8720万公顷)的土地也被收归国有,从而使农民免除了原来每年要向地主交纳的约7亿金卢布的地租和土地债务,大大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并为农业集体化创造了条件。

东欧国家由于历史条件不同,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进行的土地改革,一般并未实行一切土地国有化,而将没收地主的土地分给无地、少地的农民和农业工人所有,在保留土地私有制的条件下实行农业合作化。仅将一部分土地和森林、矿藏、河流等收归国有,并在国有土地上建立起国营农场

发展中国家的土地改革

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由于长期受殖民统治,前资本主义经济成分占统治地位,生产力水平很低,非洲不少国家甚至还存在着氏族部落经济。这些国家获得独立后先后进行的土地改革,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①在保留封建土地所有制前提下,从大地主手中赎买土地出售给农民。如印度于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曾规定:废除“柴明达尔”(Zamindari)等中间人(介于殖民者和佃农之间,剥削佃农和维护殖民统治的中间阶层)地主制度,规定拥有土地的最高限额,并征收超额土地转卖给无地、少地的农民和保障佃农的租佃权及减轻地租等。其中,只有废除中间人地主的措施,取得某些成功。政府通过赎买,从柴明达尔和加古达尔(Jagidari)等中间地主手里,取得约1.7亿英亩(1英亩=0.404公顷)的土地转售给了农民,实际上是在保留封建土地所有制前提下,对一些大地主、大地产土地进行的赎买。②实行“土地国有化”。主要是将原殖民主义者的种植园收归国有。个别国家,如缅甸等对拥有土地50英亩(20.2公顷)以上的大地主的土地,通过赎买收归国有,再卖给或租给佃农耕种。③规定土地最高限额,对超额的土地实行赎买分配。如埃及在1961年颁布的新土改法中规定,地主占有土地不得超过100费丹(1费丹=0.42公顷),超过部分由政府收购卖给农民。但实际上土地改革后许多地主仍拥有超过限额的土地,土地占有情况变化不大。

多数拉美国家,采取上述类似政策。拉美各国土地高度集中,封建大庄园制在农村占统治地位,这种情况在发展中国家是比较突出的。据美洲国家组织秘书处50年代初期统计,占拉美农户总数1.5%的大土地所有者,占有耕地面积的65%,而占农户总数73%的小农户,仅占有耕地面积的4%;不少大庄园主占地数千,甚至上万公顷。据巴西政府1980年的调查,占地10万公顷以上的有53户,而数以万计的农民难以维持生活,大地产者与农民的矛盾日益激化。

墨西哥在1910年独立以后,即着手准备土地改革。由于墨西哥长期受西班牙的统治,耕地大量被“不在村地主”与教会所占有。教会占地达国土面积的二分之一以上,大土地所有者每户占地几千公顷。他们大都住在城市,还有住在欧洲的,他们雇用经理强迫当地人代为耕种。据1910年统计,一些地区99%以上的农民没有土地,沦为债役制农民。1910~1917年,墨西哥进行了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在人民革命斗争的压力下,1917年议会通过了比较进步的资产阶级民主宪法。宪法规定实行土地改革,征收大庄园主的土地,分配给农民使用。但这一工作进展非常缓慢,到卡德纳斯执政时期(1934~1940)才比较认真地进行了土地改革,政府不仅把大庄园主的土地分配给农民,并将大农场主(包括外国公司经营的大农场)超过规定的土地加以征收,交给雇工。这一时期,有近77.4万农民无偿地获得了2000万公顷土地,这些土地的所有权归政府,农民可以长期使用。因此,无地农民的比重从1934年的68%下降到1940年的36%,农业村社占有的耕地达487.8万公顷,占总耕地面积的53.1%。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全国约近半数的农地仍属大地主所有,尚有百万户小佃农及农工在大地主的土地上耕种。另外还有百万以上的自耕农户,每户占地不到5公顷,其中耕地仅约1公顷。

古巴在土地改革前,土地占有也十分集中。1959~1961年实行基本结构改革,其中最主要的是1959年5月17日公布的土地改革法。其主要内容是:废除大庄园制,被没收的土地所有者可以得到补偿;把没有耕种的一切土地收归国有,将土地无偿分给一切无地农民,大约有60%的土地分给小农或归集体所有。为了照顾农业工人的利益,种植甘蔗的大庄园的土地不再重新分配,而是设立社会所有制——甘蔗合作社。对养牛大庄园则建立由政府直接管理的农场。这样,可避免不必要的细分土地,同时使社会所有制在土地所有权结构中占统治地位。从1959年5月至1961年5月,约有40%的土地收归公有。尽管政府所有的农场和合作农场占绝对优势,但仍保留私有农场。一些土地私有者和残余的大地主,对上述措施采取敌视态度,阻碍农业生产发展。因此,古巴政府于1963年10月3日公布了第二个土地改革法,以有偿方式没收了部分地主的土地,从而政府控制了占全部登记土地的大约68.5%。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危地马拉、玻利维亚、委内瑞拉、智利等国,通过政府立法,自上而下采取行政手段,进行了拉美国家历史上未曾有过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土地改革,在60年代形成高潮,有十几个国家先后颁布了土改法或土地法,不同程度地进行了土改。在拉美进行土改的国家中,确定为可分配的土地,主要是国有土地和大地产者私有土地中闲置不用或已荒芜的土地;有的国家只分配国有土地,不动私有土地;有的国家不仅征用私有闲荒土地,而且征收超过限额的土地,但以分配闲置土地为主。上述国家中,土地征收和分配的数量,据拉美经委会计算,到70年代初,拉美地区通过土改征用的土地,仅占应征用土地的15%,实际上获得土地的农户,只占土改预计受益户的22%。而像巴西、阿根廷等大国(这两个国家的土地占拉美全部耕地和可耕地的60%以上),没有或基本没有分配土地。巴西、委内瑞拉等国,只征用外国公司的“多余土地”和大庄园主的“闲置土地”,加上国有可垦荒地,组织农民“移民开垦”。拉美各国在分配土地形式上,带有该地区鲜明的民族特点。因有玛雅文化的深刻影响和印第安公社的历史传统,农民倾向于接受土地公有制。因此,有的国家土改时,宣布土地国有,分给集体或个人使用;有的国家将被征用的土地分配给农民集体生产单位,实际上是按照过去印第安人的公社形式组织起来的,如墨西哥的农业村社、秘鲁的农业社团等。对被征用的土地,多数国家实行由国家购买,然后分配给农民或卖给农民使用的有偿征收办法;有的国家采取无偿没收或变相没收。这些措施,虽然部分地改变了农村土地占有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封建势力,但多数国家并没有直接铲除封建庄园经济,尚未根本改变封建土地关系。

中国的土地改革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农民废除封建土地制度、实现农民土地所有制的一场伟大的革命,经历了长期的艰苦奋斗过程,至1953年胜利完成(见中国土地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