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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税

国家向屠宰牲畜的所有者收入中所征收的货币或实物。属于行为课税。在中国屠宰税起源于牲畜税。乾隆、嘉庆年间,各省先后征收牲畜税,但仅对贸易牲畜征收,而对屠宰牲畜未予征税。至清代末年,由于支出浩繁,财源枯竭,地方政府自行筹款,江南各省开始创办牲畜屠宰税。这是中国屠宰税的开端。1911年辛亥革命以后,屠宰税的征收仍沿旧制。

国家向屠宰牲畜的所有者收入中所征收的货币或实物。属于行为课税。

在中国屠宰税起源于牲畜税。乾隆、嘉庆年间,各省先后征收牲畜税,但仅对贸易牲畜征收,而对屠宰牲畜未予征税。至清代末年,由于支出浩繁,财源枯竭,地方政府自行筹款,江南各省开始创办牲畜屠宰税。这是中国屠宰税的开端。1911年辛亥革命以后,屠宰税的征收仍沿旧制。1915年北洋军阀政府颁布《屠宰税简章》9条,规定屠宰税征收范围以猪、牛、羊三种为限,采取从量征收。第二年又颁布修正案10条,规定耕牛免征屠宰税。1927年将屠宰税划归省地方税,由各省自行制订税则,于是课税范围、税率高低以及征收制度等,各地多不一致。1931年国民党政府裁撤厘金(一种商业税),认为屠宰税具有营业税性质,规定屠宰税与当税、牙税均按营业税征收。后又将屠宰税划归县地方税。屠宰税原是一种特别营业税,国民党政府第三次全国财政会议将屠宰税营业课征制改为消费课征制,并制定《屠宰税通则》12条,改从量征收为从价征收,按猪、牛、羊时价征收2~6%。以后屠宰税的征税范围扩大为对马和骆驼征税,税率为10%。屠宰税的征收办法,原规定由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僻远乡镇可以委托代征,实际上多采用包税制。这种办法弊端很多,征收税额往往大于承包额一倍甚至几倍,相当一部分税额被承包人中饱私囊,加重了人民的负担。屠宰税是当时中国县一级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废止了国民党政府的屠宰税法,并于1950年颁布了新的《屠宰税暂行条例》。屠宰税的征收范围主要是猪、羊、菜牛三种牲畜。至于经有关部门批准宰杀的老幼病残失去耕作或运输能力的大牲畜,如马、役牛、驴、骡、骆驼等是否征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但能耕作或运输的大牲畜,以及各种幼畜不得擅自屠宰。屠宰税按牲畜屠宰后的实际重量从价计征,税率为10%。不能按实际重量计征的地区,应规定各种牲畜的标准重量,从价计征。1957年为了配合国家奖励发展牲畜和提高牲畜收购价格的措施的执行,将猪、羊、牛等牲畜的屠宰税税率调低为8%。1959年为了进一步促进牲畜生产的发展,鼓励产地牲畜外调,便于解决城市、工矿区肉食供应和保证国家出口任务的完成,对经营牲畜外调业务的国营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外调拨屠宰的牲畜,改为在牲畜调拨起运地按收购价格征收屠宰税,并将税率调整为10%,以免减少税的收入。1973年试行工商税后,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应纳的屠宰税,并入工商税内征收。只对个人、外侨屠宰的牲畜,以及机关、团体、事业、企业等集体伙食单位屠宰的牲畜和集体屠宰供伙食用的牲畜继续征收屠宰税。对少数民族在宗教节日自养、自宰、自食的牲畜免征屠宰税。对农村生产队、大队、社员节日期间屠宰的自养猪、羊,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给予减免税,以鼓励农民饲养牲畜的积极性。屠宰税由税务机关直接征收,离税务机关较远地区也可采用委托代征办法。屠宰税的征收方法,原规定按牲畜屠宰后的重量从价计征,在实际工作中,为了简化纳税手续,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多采用定额征收,也有的仍沿用从价计征的办法。

(李九龙)

land

由土壤、地貌、地质、水文、气候、植被等要素组成的自然综合体。是人类生存和社会生产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也是构成农村生产关系中最有决定意义的客体。

土地在社会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

土地作为人们生存的空间,是人类所不能出让的生存条件,作为劳动者立足的处所和进行劳动的工作场所,是必需的再生产条件。人们不仅要从土地上取得它所拥有的物质和能量,而且还能凭借它去接收来自宇宙的物质和能量。人的劳动只有同合并于土地的自然力结合,才能进行生产活动,创造出物质财富。

土地虽然是一切社会生产所共同需要的基本条件,但在不同的部门,土地所起的作用是不相同的。在工业和其他非农业部门(采掘工业除外),土地不直接加入劳动生产过程,只是当作劳动者工作和居住的场所、空间操作的基础,起立足点的作用。在农业生产中、土地则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农业生产实质上是人们利用生物有机体和自然力,把太阳能转化成化学能,把无机物质转化成有机物的过程。在农业生产中,直接利用太阳能的多少,除了同植物本身的性能有关外,更主要的是取决于接受阳光的面积。农业生产必须在广阔的土地上进行,需要占用大量的土地,以便尽可能地利用太阳能,加快农业生产中物质和能量的转换。农业中的第一性生产——植物生产,对土地有特殊的依赖性。土地这个凝聚自然力的综合体,是农作物吸收营养的重要源泉,不断供给和调节农作物生长发育需要的养分、水分、空气和热量。人的劳动作用于土地,可以改善土壤中水、肥、气、热的状况,但不能直接从外部向农作物输入物质和能量,而要以土地为载体,通过土地这个媒介才能传导给植物。农业中的第二性生产——动物生产,既要以第一性生产为基础,又要以土地为生产场所。土地在农业生产中,既作为劳动对象,又作为劳动手段,直接参与农业生产过程,并与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有着密切的关系,成为农业生产中最基本的不可替代的生产资料。

正是由于土地是农业的基本生产资料,以致土地所有制形式对农村生产关系的性质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两者分离与结合的形式,直接决定着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相互关系和产品分配关系,制约着土地资源的利用和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在阶级社会,土地问题一直是农村中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的焦点,历代农民起义无一不同土地制度相关联。

土地的特点

土地作为生产资料,与其他生产资料相比,具有下列特点:①土地是自然的产物,面积是有限的。人们的劳动只能对现有的土地进行改造,改变它的形状、物理化学性质及其用途,而不可能创造出比原有面积更多的土地。土地面积的有限性,不仅是指整个地球、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土地面积有限,而且是指农、林、牧、渔业各类用地的面积都是相对有限的。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一定时期、一定地域范围内的各类用地,如耕地、林地、牧地、水面等都有其特定的界限。土地的这一特点,要求人们珍惜这一珍贵自然资源,并充分而合理地利用它。②土地能永续利用,生产力可以不断提高。其他各种生产资料,如机器、设备等在生产过程中会逐渐磨损、消耗以至报废。作为农业生产资料的土地,只要合理使用,会越用越好,成为永久性的生产资料。土壤肥力既可以由各种自然成土因素(如母质、气候、生物、地形等)的综合影响形成自然肥力,也可以通过施肥、耕作、土壤改良、灌溉、排水等人为因素形成人工肥力。而且,人工肥力的形成不像自然肥力那样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人们在正确认识土壤及其肥力运动规律的基础上,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注意保护和培育地力,便能够加速人工肥力的形成,促使自然肥力和人工肥力转化为农作物可以直接利用的有效肥力,提高土地生产率。土地的这一特点,为解决人类社会对农产品的需要日益增长同土地面积有限的矛盾展示了光明的前景。尽管人们无法创造新的土地,不可能增加土地面积的数量,但可以通过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合理利用土地,不断增进土壤肥力,借以提高土地生产力。③土地的位置是固定的,不能移动。土地占有的空间,总是与特定的自然条件(如气候、地形、水文、植被等)和经济条件(如人口、交通、距离市场远近、生产力水平等)相联系。土地地理位置的差别,土地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的不同,决定了对土地的利用,除了根据需要与可能,改变不利的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以外,更重要的是适应土地所处的条件,因地制宜地加以利用。

土地利用的制约因素

人类对土地的利用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①受土地的物理化学性质及所处的自然环境条件的制约。条件优越的,如地势平坦,土质肥沃,温湿适度,位置优越,交通方便,风景幽美,气候宜人,森林茂密,矿藏丰富,易于开发等,其利用的范围就宽,用途就广。反之,气候恶劣,无霜期短,地势高峻,交通阻塞,矿藏贫乏,不易开发等,其利用的范围和具体用途就窄。②受社会制度及与之相联系的土地所有制的制约。原始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根本谈不上合理利用的问题。在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劳动人民处于被压迫被剥削的地位,对于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培育和提高土壤肥力,既不热心也无能为力,土地利用势必不合理。在资本主义社会,一方面为开发利用土地创造了物质的和技术的条件,但另一方面,土地私有制又不利于对土地进行长期性的改良和采用科学的轮作制度,会促使农业资本家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对土地资源进行掠夺式的经营,引起对土壤肥力的严重破坏。正如马克思指出的那样,“资本主义农业的任何进步,都不仅是掠夺劳动者的技巧的进步,而且是掠夺土地的技巧的进步。在一定时期内提高土地肥力的任何进步,同时也是破坏土地肥力持久源泉的进步。”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废除了土地私有制,为合理利用土地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但要把社会主义条件下合理利用土地的客观可能性变为现实性,还需要调整好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关系,实行正确的政策,加强土地管理。③受人口、劳动力、资金、交通、产业结构、距离市场远近等经济条件的制约。一般说来,随着人口、劳动力的增长,会使土地利用的范围扩大,但也会带来争夺土地的矛盾和土地价格的上涨。资金的多少、交通条件的好坏和产业结构如何,都影响土地利用的范围和性质。④受科学技术条件的制约。所谓土地的有用与无用,实际上是相对于当时的经济条件和科学技术水平而言的。有些土地在科学技术水平较低的条件下不能开发利用,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之后,就可能改造成良田,或者建成为新兴的工矿区,或者开辟为旅游胜地。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表明,只有尚未充分利用的土地资源,没有不能利用的土地资源

中国幅员辽阔,陆地总面积960万平方公里,南北跨热带、亚热带、暖温带、中温带、寒温带等五个温度带,东西跨湿润、半湿润与半干旱、干旱两大地理区域。土地资源的特点是:地区之间气候条件相差悬殊,地形错综复杂,资源类型多种多样,各类土地分布很不平衡,目前不易利用的土地占的比重大,后备耕地资源不多,按人口平均占有的土地资源数量却比较少,在世界上属于人多地少的国家之一。因此,如何充分而合理地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也就更具有重要的意义。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有利于缓和土地面积有限与人们生活和社会生产对土地资源需要不断增长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全面发展;有利于充分发挥一切土地资源的作用,提高土地利用率;有利于发挥自然资源的优势,在一定的土地面积上生产出更多的产品,提高土地生产率;有利于建立良好的生态系统,取得生态平衡与经济平衡相互协调的经济效果。

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

包括两个密切联系的发展方向:一是向广度开发。积极而又稳妥地开发尚未利用的土地资源,尽可能扩大农业用地,研究和探索利用不易利用的土地的方法和步骤。二是深度利用。实行集约经营,在科学技术水平提高的基础上追加对土地的投入,使一切纳入农业生产的土地都能高产稳产,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原则:①节约用地。随着人口与经济的增长,耕地面积缩减,非农业用地增加,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合理利用每寸土地,是许多国家的基本政策。城镇建设、工矿建设、农业基本建设、农村住宅建设,都要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的状况,力求少用土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用耕地。为了贯彻节约用地原则,许多国家都注重建立和健全土地管理机构,建立土地档案,制订土地利用规划,采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加强土地管理,严格控制各项建设占地,杜绝浪费土地的现象。②因地制宜。根据各类土地的特点,选择适宜的土地利用方式,使多种多样的土地资源得到充分合理利用,提高土地利用率,更好地满足社会对土地的需要。③保护资源。土地在合理利用的条件下,可供人们永续利用,会使土地肥力不断提高,形成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在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的过程中,要注意保护、整治,用地与养地结合,以利于建立新的生态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