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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

国家对企业或个人按其在一定期间的各种所得而征收的货币或实物。是直接税的主要税种。起源和发展创始于英国。1793年英国与法国开战,军费大增。当时英国税收以消费税为主,不能适应战时需要。1798年,首相皮特(W.Pitt)创设此税。此后,所得税随着是否有战争而时兴时废。至1842年,鉴于间接税负担苛重,有失公平合理,加之财政亏空,英国首相皮尔(R.Peel)重新推出所得税。

国家对企业或个人按其在一定期间的各种所得而征收的货币或实物。是直接税的主要税种。

起源和发展

创始于英国。1793年英国与法国开战,军费大增。当时英国税收以消费税为主,不能适应战时需要。1798年,首相皮特(W.Pitt)创设此税。此后,所得税随着是否有战争而时兴时废。至1842年,鉴于间接税负担苛重,有失公平合理,加之财政亏空,英国首相皮尔(R.Peel)重新推出所得税。税法经多次修正渐趋完备,成为永久税源。随后一些国家相继仿行。中国所得税创设于1936年。是年7月国民党政府公布施行《所得税暂行条例》,后经过多次修改。当时实行的所得税属分类所得税,即营利事业所得税、薪给报酬所得税、证券存款所得税、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以及特种过分利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1931年中央工农民主政府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制》,决定征收商业税,明确商业税就是对商人征收其资本盈利的所得税。1943年重申营业税即商业所得税,按照商店资本额大小、盈余多少,征收统一的累进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统一全国税政。1949年11月,财政部召开首届全国税务会议,废止旧的所得税。1950年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中国所得税有薪给报酬所得税(未开征)、存款利息所得税(同年12月改为利息所得税,1959年起停征)和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三种。所得税税率采用14级全额累进,最低一级税率5%,最高一级税率30%。1950年6月将14级全额累进改为21级全额累进。1958年税制改革,原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成为独立税种,明确称为“工商所得税”,但未另订税法,仍沿用1950年12月颁布的《工商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1950~1957年,所得税收入占同期工商税收的12.4%,占同期财政收入的4.31%。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工商所得税主要是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征收。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从1958年起,工商所得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集体所有制企业。1962年,中国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经济情况发生变化。1963年4月,国务院公布《关于调整工商所得税负担和改进征收办法的试行规定》。调整原则是:个体重于集体经济;合作商店稍重于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及其他经济:集体经济之间负担要大体平衡。“试行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个体经济所得税实行14级全额累进征收办法,最低一级税率7%,最高一级税率62%。合作商店所得税实行9级超额累进征收办法,最低一级税率7%,最高一级税率60%。对个体经济和合作商店除征收所得税外,还实行加成征收办法,最高可加至4成。供销合作社所得税实行39%的比例税率征收办法。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所得税实行8级超额累进征收办法,最低一级税率7%,最高一级税率55%。1966年10月,财政部对农村社队企业又作了试行比例税率的规定,农村社队所属企业,采用有起征点的比例税率,一般全年所得额600元以下的免征工商所得税,达到起征点以上的就其超过部分征收工商所得税,税率一般定为20%。

国外所得悦

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社会保险税。①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所得额为课征对象的所得税。它是资本主义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各国所得税既有共同点,又各具特点。共同点表现在课征范围、应税所得的计算和确定、对个人所得的扣除和减免项目等,都有类似的规定和计算过程。不同点,美国是对“总所得”课征,英国将所得分为6类,德国和法国将所得分为7类计征,日本则按不同纳税人划分课税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大都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计征。课税方法一般采用两种形式:一是从源法。是就所得发生之处课征,不直接课征于纳税人,而间接课税于支付所得之人,如在支付工资、薪金、利息和股息时,由交付单位扣交税款,然后汇总交纳。二是申报法。纳税人自行申报所得额,由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按核实数额依率计征,并由纳税人一次或分次交纳。②公司所得税(又称“法人所得税”)是以资本股份公司等法人组织为纳税义务人交纳的所得税。其课征对象主要是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所实现的利润。在资本主义国家,由于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税增长很快,加上资产阶级政府为了刺激经济的增长,鼓励企业投资和盈利,在税收上给予种种优惠待遇,因而公司所得税在税收总收入中的比重有下降趋势。各国公司所得税多采用比例税率,即使实行累进税率的国家,其累进程度也较缓和。课征方法,一般都采用申报法。年初填送预计申报表,年末填送实际申报表。税款分季预交,年终清算,多退少补。③社会保险税是对雇主和雇员按收入一定比例征收的一种特殊形式的税。在发放工资时由雇主交扣。社会保险税的征收,和资本主义国家社会福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相联系。资产阶级国家为了缓和阶级矛盾,除用暴力镇压外,还实行一些改良主义措施,建立各种社会福利制度。德国在1883~1889年期间,曾通过疾病与孕妇法、工伤法、年老丧失劳动力和死亡法等。英国在本世纪初,也实行了对失业、疾病、残废、年老提供社会保险的措施。美国1935年由国会通过社会保险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西欧国家中,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很快。高福利必然带来高税收,社会保险税的迅速增长,成为资本主义国家的普遍现象。社会保险税具有受益普遍性、累退性及专款专用等特点。个人所得税随着所得额的增加而适用更高一级的税率。社会保险税一般适用比例税率,而且规定超过最高限额部分的收入,则不交纳社会保险税。

中国所得税

主要有以下几种:①国营企业所得税。1983年,中国国营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同年4月颁布《关于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暂行规定》,自1983年1月1日起,对全国大部分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对大中型国营企业按55%的比例税率,税后利润分别采用递增包干、固定比例、调节税、定额包干等办法上交国家一部分利润。对小型国营企业,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后,企业自负盈亏。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同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规定,凡国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除另有规定外,都应交纳所得税。国营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大中型国营企业适用55%的比例税率;小型国营企业适用8级超额累进税率。全年所得额在1000元以下的,税率10%,全年所得额在20万元以上的部分,税率55%。国营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从其下一年度的所得中抵补,但连续抵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国营企业所得税按年征收,按期预交。②国营企业调节税。只对大中型国营企业征收。它是1984年9月国家公布实施的,其计税依据为这些企业交纳产品税所得税后的利润。税率由财政部商同企业主管部门核定。核定调节税率时,先核定企业的基期利润。即以企业1983年实现利润为基础,调整由于变动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率以及开征资源税而增减的利润后,为核定的基期利润。核定的基期利润扣除按55%计算的所得税和1983年合理留利后还有余额的,其余额占核定基期利润的比例,即为调节税税率。没有余额的,不核定调节税税率。调节额的减征规定是:企业当年利润比基期利润增长部分,减征70%的调节税,利润增长部分按定比计算。③集体企业所得税。1980年10月,财政部《关于改进合作商店和个体经济交纳工商所得税的通知》中规定,对合作商店以按集体手工业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1984年1月,对农村乡镇企业和基层供销社,一律改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取消原分别按20%和39%税率征收的规定,平衡了集体经济之间的税负。1983年,集体所有制企业,一律改按国营企业所得税新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进一步减轻了集体经济的税负,统一了集体经济所得税的征收制度。1985年4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将对集体企业征收的工商所得税改为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为集体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国家允许在所得税税前列支的税金和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根据维护国家主权,平等互利和有利于引进资金、技术的原则,1980年9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政策原则是:维护权益,税负从轻,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税法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所得税。合营企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在国外交纳的所得税,可在总机构应纳所得税额内抵免,但抵免不得超过国外所得额按照我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这个抵免额应按分国计算。合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按应纳所得税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新办的合营企业,合营期10年以上的,经申请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合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时,按汇出额缴纳10%的所得税;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期限不少于5年的,经申请批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税款的40%。申请再投资退税的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所得税

合营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用下一年度的所得额弥补,但连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合营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征,分季预交,年终汇算清交的征收办法。⑤外国企业所得税。1981年12月,中国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都应按规定缴纳外国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5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全年所得额不超过25万元的,税率为20%;全年所得额超过10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40%。外国企业除交纳所得税外,另按所得额交纳10%的地方所得税。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等利润低的外国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申请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外国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从下一年的所得中弥补,但连续弥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中国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信用费和其他所得,应缴纳20%的所得税。外国企业交纳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交。⑥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公布实施,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应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或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只就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原则是:内外一致,适当调节,合理负担。与世界一些国家比较,中国个人所得税具有税率低,扣除额宽,征收面小,计算简便的特点。个人所得税采取分类所得税制,根据不同项目,分别规定税率:(1)工资薪金所得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全月收入额在800元以上的,税率为5%,全月收入额12000元以上的部分,税率为45%。(2)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工资、薪金所得,按每月收入减除费用800元,就超过800元的部分纳税。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满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然后就其余额纳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每次收入额纳税。⑦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1980年10月,财政部《关于改进合作商店和个体经济交纳工商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个体经济暂不实行14级全额累进税率。在相当于手工业8级超额累进税率负担的原则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1985年,对个体经济一律改按原集体经济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随着个体工商业户的发展,经营规模的扩大,收入的增加,原有对个体工商业户征收所得税的办法,已不适应。为了合理调节收入,正确处理国家和个体工商业户之间的分配关系,平衡各类企业间的税收负担,以利于开展竞争,1986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其中规定,凡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以及其他行业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都应依法交纳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实行10级超额累进税率。全年所得额不超过1000元的,税率为7%;全年所得额超过30000元以上的部分,税率为60%;对全年所得额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10~40%的所得税。还规定,对孤老、残疾人员和烈属从事个体生产经营,以及属于社会急需、劳动强度大而收入又低于一定标准的个体工商业户,可给予定期减征、免征所得税的照顾。这样规定,既体现了小户与大户之间合理负担政策精神,又平衡了个体工商业户与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之间的所得税负担。⑧个人收入调节税。1986年9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取得个人收入的中国公民,都是个人收入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课税对象包括:工资、薪金收入,承包、转包收入,劳务报酬收入,财产租赁收入,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的提供、转让取得的收入,投稿、翻译取得的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收入,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收入。税率分别为超倍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对工资和薪金收入、承包转包收入、劳务报酬收入、财产租赁收入等四项综合收入,按照地区计税基数核算,按月计征。纳税人月总收入额超过地区计税基数的,超基数3倍以上的部分,按照超倍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对于投稿、翻译、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的提供、转让取得的收入,每次收入不满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然后就其余额按比例税率20%征税。对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就每次收入额按比例税率20%征税。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征收,实行由支付单位源泉扣交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两种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