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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一奖

产品产量、降低生产成本的任务,与提高劳动报酬直接地联系起来,有利于发挥生产队(作业组)和社员增产节支的积极性。三包一奖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做法是: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四固定”(即把一定数量的土地、劳动力、耕畜、农具固定给生产队使用和经营)的基础上,按照积极而又留有余地的原则,将一定的生产任务(以产量或产值表示)以及完成任务所需的劳动工分和生产费用包给所属的生产队,年终结算。

包工、包产、包费用和超产奖励的简称。中国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期普遍实行的一种农业生产责任制度。这种制度是在1951年春天试办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的包工包产的基础上,经过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期逐步完善起来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生产规模扩大,使生产队(作业组)小集体与合作社大集体之间的利益矛盾、生产队与生产队之间的利益矛盾突出了。为了合理解决这些矛盾,又在包工包产的基础上增加了包投资的内容,把增加产品产量、降低生产成本的任务,与提高劳动报酬直接地联系起来,有利于发挥生产队(作业组)和社员增产节支的积极性。

三包一奖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做法是: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四固定”(即把一定数量的土地、劳动力、耕畜、农具固定给生产队使用和经营)的基础上,按照积极而又留有余地的原则,将一定的生产任务(以产量或产值表示)以及完成任务所需的劳动工分和生产费用包给所属的生产队,年终结算。依照合同规定,超产受奖,因管理不善减产受罚(主要是扣劳动工分)。节约的劳动工分和生产费用归生产队所有,超支的劳动工分和生产费用则由生产队负担。在棉花和其他经济作物产区,还采取以产量计酬和以产值计酬等多种具体形式,实施三包一奖制度。在农村人民公社时期,有些生产队对所属作业组和社员户也实行三包一奖制度。在统一核算和统一经营的体制下,这种制度对于建立集体农业单位的正常生产秩序,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加强经济核算等都起过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合作社年初制定三包定额难以准确合理,加上农业生产易受自然灾害影响,致使年终依照合同结算奖赔不可能准确合理,生产队(作业组)之间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分配原则也难于体现。1962年实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以后,以生产队为承包单位的三包一奖制也就自然不存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