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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

以人的生命、健康或劳动能力作为保险标的的经济活动。有的国家亦称“生命保险”。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遭致人身伤亡,或者在保险期满后仍然生存,保险人都要按约付给保险金。人身保险的种类有: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即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而伤、残、死亡,由保险人按约给付残废保险金或死亡保险金。

以人的生命、健康或劳动能力作为保险标的的经济活动。有的国家亦称“生命保险”。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遭致人身伤亡,或者在保险期满后仍然生存,保险人都要按约付给保险金。

人身保险的种类有: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即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而伤、残、死亡,由保险人按约给付残废保险金或死亡保险金。②疾病保险,亦称“健康保险”或“医疗保险”被保险人因患病或受伤需要治疗,由保险人按约给付医疗保险金。③人寿保险。又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两全保险。死亡保险是在保险有效期间被保险人死亡,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生存保险是在约定保险期届满而被保险人仍然生存,由保险人按约给付保险金。两全保险是除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死亡,由保险人按约给付保险金外,在保险期满后,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保险人也要按约给付保险金。

人身保险的主要特点:①保险金额只能协商确定。财产保险以能用货币进行估价为其必要条件之一,而人身保险的标的——人的生命、健康和劳动能力是无法用货币进行估价的,其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和可能,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②保险费是根据预定死亡率和预定利息率确定的。财产保险的纯费率按损失概率来确定,而人寿保险的纯费率,除依据生命表的预定死亡率外,还要以一定的预定利息率为基础,预定利息率较高,则保险费率较低。反之,预定利息率较低,则保险费率较高。③保险合同的期限较长,保险费的交纳采取均衡保费法。财产保险合同一般以一年为限,其保险费除某些保险费数额较大的可分次付费外,一般是在起保后一次交清;而人身保险合同,特别是人寿保险,通常是长期合同,并且采取均衡保费法(亦称“平准保费法”)交纳保险费,即在保险有效期内,每年按平均数额交纳保险费。这样,被保险人在年轻时交纳的保险费比实际应交的保险费要多。而到老年时,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比应交的保险费要少。人寿保险具有较强的储蓄性。它除有经济保障功能外,还有明显的金融功能。实行这种交纳保险费的办法,可以把被保险人年轻时多交纳的保险费储蓄起来,用于弥补年老时所交保险的不足,使他们不致随着年龄的增长、风险的增大而增加保险费的支出。④支付的保险金与约定的保险金原则上一致。财产保险,是按实际损失赔偿,实际支付的保险金(即赔偿金)与约定的保险金通常不一致。而人寿保险,保险金额是事先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的,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实际支付的保险金(即给付金)与约定的保险金在原则上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