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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企业收入分配

以经营农业为主的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单位的收入及其分配。 农业企业收入的具体内容,随着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的不同和生产经营范围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中国国营农场的收入中,包括经营种植业、林业(指造林、营林)、畜牧业(畜禽饲养)、渔业(指水产品养殖)以及场办工、商、供销企业的收入。农工商联合企业收入

以经营农业为主的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单位的收入及其分配。

农业企业收入的具体内容,随着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的不同和生产经营范围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中国国营农场的收入中,包括经营种植业、林业(指造林、营林)、畜牧业(畜禽饲养)、渔业(指水产品养殖)以及场办工、商、供销企业的收入。农工商联合企业收入,包括联合企业中的农业生产前部门(农业生产资料的制造和供应部门)、农业生产部门和农业生产后部门(农副产品加工、销售等部门)的全部收入。中国集体农业企业的收入,包括从事农、林、牧、副、渔的生产性收入和非生产性收入以及乡镇企业返回的利润等。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农业企业收入分配为工资、利润和地租三部分。农业企业收入的数额,等于工资、利润和地租的总和。它是农业企业的总产值(或总产品)扣除了补偿生产过程中消耗的不变资本的价值部分(或由这个价值部分计量的产品部分)以后,所余下的价值部分(或由这个价值部分计量的产品部分)。

中国国营农业企业的收入,在补偿生产资料和活劳动消耗后,一部分以税金和利润形式上缴给国家,作为国家的纯收入,由国家统筹安排使用;一部分以利润留成形式作为企业的纯收入,由企业支配,用于建立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储备基金。

中国集体农业企业的收入,在扣除生产费和管理费后,按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利益的原则,以一部分作为税金上缴国家,作为国家的纯收入;一部分留作集体积累和公共消费,如公积金、生产基金、公益金、储备粮基金、农民生活基金等,用于扩大再生产、发展集体福利事业和防备荒歉等;其余部分留给企业成员(包括家庭联产承包制中的承包农户),作为个人(包括农户)收入,用于个人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