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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企业分配形式

农业企业对当年生产经营所得的可分配总收入实行分配的具体形式。在中国,全民所有制农业企业和集体所有制农业合作企业的分配形式不同。全民所有制农业企业的分配形式1978年以前是利润全部上交国家,亏损由国家补贴;1979年开始实行“财务包干”办法。职工个人消费部分,主要实行工资制,以等级工资、奖金和津贴的形式进行分配。有些国营农业企业曾采用浮动工资制,工资制和工分制相结合的形式分配个人消费品。

农业企业对当年生产经营所得的可分配总收入实行分配的具体形式。在中国,全民所有制农业企业和集体所有制农业合作企业的分配形式不同。

全民所有制农业企业的分配形式

1978年以前是利润全部上交国家,亏损由国家补贴;1979年开始实行“财务包干”办法。职工个人消费部分,主要实行工资制,以等级工资、奖金和津贴的形式进行分配。有些国营农业企业曾采用浮动工资制,工资制和工分制相结合的形式分配个人消费品。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国营农业企业还实行包干分配。一是对生产队实行包干制。采用“完成国家的,交足农场的,剩下是生产队自己的”分配方法;剩下是生产队自己的部分,再按一定原则分给个人。二是对家庭农场实行包干制。家庭农场独立核算,包干上交,自负盈亏;在完成包干上交任务后的剩余部分由家庭农场自己支配。对于联产经营和集体经营的家庭农场,采取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收益分配形式。

集体所有制农业企业分配形式

是总收入扣除生产费用以后,余下部分以农业税形式上交国家;以公积金公益金、储备基金等集体提留形式留给集体;分配给社员个人消费部分,在不同时期采用了不同的分配形式。在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期,由于初级社包含有私有和合作两方面的性质,土地入股要分红,因此社员个人消费部分按劳动和土地分配。其中劳动分益部分,按工分统一分配;土地分益部分,有的采取与劳动按一定比例分配,有的采取固定分益。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里,社员个人消费部分,全部按劳动工分分配。社员所得劳动工分的计算方法有死分死记、死分活评和按定额记分等等。1978年以后,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开展,出现了多种农业经济形式和经营形式,从而相应地产生了多种分配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①统一经营,统负盈亏,按劳分配。这种形式是在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内,实行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统负盈亏的制度,基本上保留过去集体经济组织(社、队)的分配形式。所不同的只是任务分配到组、户、劳,按实际产量(或产值)计算应得的工分,按劳统一分配个人消费品,超产奖励,减产惩罚。②包干到户分配。这是在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中普遍实行的分配形式。它不再按工分进行分配,而按照“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部是自己的”办法进行分配。在这种分配形式下,在一个年度内,国家所得(税款等)和集体提留(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都是一个既定量,不随承包户的实际经营成果的多少而变化。这样,承包户实际经营成果多,则承包户的所得就多。③统一经营,专业承包,包干分配。它是在各业承包的基础上,计算全年总收入、总费用、总用工,并参照往年分配情况,确定国家税金和集体提留。从全年总收入中减去总费用和国家税金、集体提留,就得出社员分配的数额。社员分配数额除以总定工数,即得“统一工值”。然后,以“统一工值”为依据与各专业承包单位算帐,确定国家税金和集体提留,包干上交,并以合同形式加以确定。④合股经营,按股分红与按劳分配相结合。这是一些新的经济联合体中所采用的分配形式。因为这些经济联合体一般都是劳动者集资合股经营的,每个成员既是投资者,又是劳动者。其收入分配一般也分为国家、集体、个人三个方面。国家的部分以税款的形式上交国家,集体的部分以公共积累和福利基金的形式留给集体。这两部分的数额一般应随收入和利润的增减而增减。个人分配部分,根据一定原则,确定按劳分配部分与按股分配部分的适当比例。对投入劳动者以工资形式或其他计酬形式,实行按劳分配;对投资入股者,实行按股分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