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收入水平、积累与消费的比例和支出的劳动工分总数,先计算劳动工分单价。其计算公式是: 农业劳动报酬制度 然后按每个劳动者全年完成的劳动工分数,计算出实际应得的劳动报酬。在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先后实行过以工分为计量单位的包工制、包工包产制、包工包产包费用和超产奖励等制度。1958年人民公社化初期,曾经一度实行过“供给制与工资制相结合”的劳动报酬制度。
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组织分配给个人消费品的原则、形式、方法等的总称。亦称“农业劳动收入分配制度”。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组织分配个人消费品,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进行。这一方面体现劳动者作为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的主人,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以及按劳动量领取报酬的平等权利;另一方面,体现效率优先的原则。个人消费品分配越是符合按劳分配原则,就越能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从而使他们关心产品产量、改进产品质量和提高生产效率。在实际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过程中,由于生产力水平和具体社会经济条件不同,存在着多种具体的劳动报酬制度。
20世纪30年代,苏联在集体农庄中开始采用劳动日制度,在国营农场中则实行工资制度。进入80年代,苏联在集体农庄、国营农场和其他农业企业中,一般实行包工奖励、计件奖励、计时奖励以及其他劳动报酬制度。其中,以包工奖励劳动报酬制最为广泛。在这种制度下,根据所生产的产品的数量和质量,按每公担或每100卢布产品价值的计件单价支付劳动报酬。因在农产品收获以前无法按产品进行结算,则预付给农业劳动者工资。在实际工作中有两种预付工资方法:按所完成的工作量计件预付或按所工作的时间计时预付。大多数农业企业在结算产量以前,是按完成的工作量计件支付劳动报酬。每公担(或价值100卢布)的产品计件单价按如下办法计算:先按工艺图根据现有工资标准计算标准工资基金,然后按这项基金增加25%。为了鼓励先进、体现差别,苏共中央和部长会议规定,对产量高的种植业和畜牧业生产队、小组等固定工段,以及从事某些紧俏农产品(如稻谷、荞麦、大麻等)生产的单位,计算其产量计件单价时,他们的标准工资基金增加50%。通过这种办法计算出来的报酬基金再除以计划规定的或前3~5年达到的产量所得的商,即为计件单价。当生产过程结束得到产品后,根据计件单价计算实际应付的工资基金,然后再算出这一基金与生产过程中按工作量(或按工作时间)预付的劳动报酬之间的差额。所得到的差额,作为产量报酬发给农业劳动者。
中国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在实行集体统一分配的条件下,在一段较长的时间里都是采取劳动工分制,以劳动工分作为计算劳动量和支付劳动报酬的统一尺度。在农业生产互助组的时期,组内成员间进行换工互助。换工是以“工日”或“人日”(一个工大致等于一人工作一天)为计算劳动时间的单位。随着互助组规模的扩大,组内项目逐步增多,各种作业的技术要求和劳动强度又有较大差别,换工的范围也随之扩大了。这样,就要求按照各人劳动的不同时间和从事的不同作业,记下一定数量的工分。并采用了苏联集体农庄“劳动日”的名称,开始实行劳动日报酬制度。一个劳动日大致相当于一个中等劳动力从事一般农活所能完成的劳动量。一般以劳动工分计,通常10个劳动工分折合一个劳动日。农业生产合作社产生后,明确规定以劳动日为计算社员劳动和所得劳动报酬的单位。年终决算分配时,根据每个集体经济单位各自的收入水平、积累与消费的比例和支出的劳动工分总数,先计算劳动工分单价。其计算公式是:
农业劳动报酬制度
然后按每个劳动者全年完成的劳动工分数,计算出实际应得的劳动报酬。在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先后实行过以工分为计量单位的包工制、包工包产制、包工包产包费用和超产奖励等制度。1958年人民公社化初期,曾经一度实行过“供给制与工资制相结合”的劳动报酬制度。60年代初,人民公社经过调整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后,又重新恢复劳动工分报酬制度。在日常农业生产中,每个劳动者应得到的劳动日,是通过具体的劳动计酬形式加以计算的。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曾先后采用过多种劳动计酬形式,归纳起来主要是以下两种:①计时制。底分制、底分活评等属于这类形式。通常根据农业劳动者的体力强弱、技术高低和劳动效率等条件,预先评定每人劳动一天应得的劳动工分,作为底分;然后,按每人的底分和出勤的天数记分。或者以劳动者的底分为基础,按照实际劳动的时间、质量以及劳动态度,经过适当评议记分。②计件制。定额记工、小段包工等属于这类形式。一般按照劳动者实际完成的作业数量和质量,以及各种作业的计酬标准评记工分。在实践中,由于农业劳动的场所分散,劳动的条件复杂多变,劳动的中间产品与最终产品的关系具有不确定性,使劳动者日常劳动的质量和数量难以检查评定,无论采用以上哪一类计酬形式的劳动日制,都很难使劳动者所得的工分数与其所付出的劳动相适应。这种技术上的困难再加上指导思想上的平均主义,结果在很多单位形成了所谓“吃大锅饭”的局面。
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普遍实行了各种形式的联产计酬责任制。开始主要是推行包产到户的责任制形式。即由集体经济组织把土地和必要的生产资料常年固定到农户,以户为单位进行劳动,并按其每年完成的最终成果(产量、产值)计算其实得的劳动工分数。在这种情况下,集体经济组织仍然是统一经营、统一分配,工分仍然是计算劳动的尺度。由于劳动的最终成果便于检查计算,又能比较确切地反映劳动的质和量,所以劳动好坏不分的平均主义弊病得到了明显的克服。然而由于工分制的计算既繁琐复杂,又容易使某些干部凭借职权的便利获得不合理的工分,从而降低一般社员的收入,因此它的效果还是不够理想。为了克服“包产到户”的缺点,农民又创造出分户经营、联产承包(亦称“大包干”)的办法。其基本做法是:集体把一定的生产资料(基本上是土地)根据合同包给各个农户自主经营,实行自负盈亏。承包户每年生产经营所得的收入,除了按合同的规定完成对国家和集体的上交任务外,其剩余部分均归劳动者所得。采取大包干责任制形式,消除了分配形式与生产过程的矛盾,克服了长期实行劳动日制度带来的弊病,调动了广大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中国国营农场曾采用过多种形式的劳动报酬。1952年前沿用革命战争年代的供给制。1952年起,随着全国工资制度的改革,国营农场实行固定工资制(计时等级工资制)。具体办法是国家对农场核定工资总额,农场对职工实行等级工资制,即按职工的劳动能力,分等评定工资等级,按月薪日计的办法发放固定工资。此外,国家还按工资总额拨给农场一定比例的附加工资,用于农场公共福利事业。以后,又先后采用过基本工资加奖励、定额计件工资、作业工资与产量工资相结合等多种形式。1965年原农垦部制订了《关于改革国营农场经营管理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草案)》,经中央批准,在全国许多农场试行“三定一奖”制(定产量、定上缴、定利润、超产奖励)和控制工资总额的劳动工分制。1966年取消了工分制,又重新恢复等级工资制。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营农场在整顿企业管理中,不少农场又恢复“三定一奖”或“几定一奖”制度。80年代初期,农垦系统的国营农场中,约有80%的职工实行等级工资制,20%的职工实行劳动工分制。经过多次反复实践,基本工资加奖励的劳动报酬形式受到国营农场广大干部和职工的欢迎,执行的时间也比较长。基本工资加奖励制度是按农场职工的技术水平评定工资级别,根据每人劳动的时间(或完成一定数量的作业),按月发给一定数量的基本工资,年终再根据产量、利润计划完成的情况,评定每个人的奖励工资(通常是与农场对生产队实行的“三定一奖”或“几定一奖”制结合进行)。这种劳动报酬形式,由于基本工资相对比较固定,保证职工有最低限度的稳定收入。同时又根据企业产量、利润计划完成情况和个人劳动表现获得一部分奖励,从而把劳动者个人劳动报酬与企业生产成果密切联系起来,有利于调动国营农场广大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促进生产的发展。为了探索社会主义国营农场管理模式,在国营农场内试办家庭农场。具体做法是:国营农场职工(包括家属),以户为单位承包国营农场的土地和大型生产资料(农场职工个人也可自行投资购置一部分生产资料),在农场统一计划、管理下,独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其产品和收入除按国家政策和计划完成合同收购任务、缴纳税收、生产管理费和利润之外,其余全部归农场职工个人所有。这与农村包干分配制类似,国营农场职工户所得收入除大部分是劳动报酬、属于按劳分配以外,另有一部分是职工个人追加资金和生产资料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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