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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经营结构政策

国家规定的有关农业经济组织与农业经营组织的形式、规模和经营目标等的行动准则。亦称“农业经济组织政策”。是调整农业经济关系,促进农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经济政策。农业经营结构政策是根据生产力发展的状况、自然条件以及统治阶级的要求形成的。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农业经营结构政策;同一国家在不同时期也有不同的农业经营结构政策。

国家规定的有关农业经济组织与农业经营组织的形式、规模和经营目标等的行动准则。亦称“农业经济组织政策”。是调整农业经济关系,促进农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经济政策。

农业经营结构政策是根据生产力发展的状况、自然条件以及统治阶级的要求形成的。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农业经营结构政策;同一国家在不同时期也有不同的农业经营结构政策。例如,古代西欧的一些封建国家推行的是领主制经济政策;古代印度的封建国家长期实行的是支持村社制经营的政策;中国封建社会一直是推行地主制经济政策。在资本主义国家中,英国政府长期实行的是支持地主占有土地、租佃农场主雇工经营为主的政策。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则实行鼓励农场经营者购进土地,发展大型现代化农场经营,排挤小农场经营的政策。法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支持小农分散经营的政策。但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实行逐步改造小农经济结构,扶植采用现代化技术装备的大农经营的政策。美国实行的则是支持家庭农场经营为主的政策,同时对公司农场给予一定的支持。日本,从明治维新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实行的是保护地主土地出租制,鼓励以稻作为中心的劳动集约和土地集约的小农分散经营的政策。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改革了地主土地所有制,推行保护小农(自耕农家庭分散经营)的政策。随着农业商品经济的发展,从60年代开始,日本政府又支持和培植一部分富裕农户和推行自耕农家庭经营基础上的合作制,采用先进技术,实行企业经营结构政策,把个体农民私有制经济纳入垄断资本控制的轨道。在社会主义国家中,也存在不同的农业经营结构政策。苏联是推行国营农场和集体农庄两种形式的现代化大农经营结构政策。东欧国家,则实行以合作社、国营农场、个体农业等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结构政策。而中国,在1956年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推行的是集体经济经营和国营农场经营政策;在1978年开始的经济改革过程中,在集体经济的基础上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即集体统一经营与农户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结构;在国营农场也实行统一经营与职工家庭经营相结合的形式。同时还允许个体经营、合股经营等多种经营形式。在中国现阶段的具体条件下,实行双层的和多种形式的经营,促进了社会主义农业向商品化、社会化、现代化发展。

对农业经营组织形式,有集体劳动、统一经营的政策与个体劳动、分散经营的政策;也有以家庭生产为主的统一和分散相结合的经营政策。在经营规模上,有大农和小农政策之分。大农一般指依靠雄厚的资金,采用较先进的生产工具和农业技术,使用较多的劳动力,进行商品生产的农业经营者;小农一般是指实行小规模商品生产的个体农业经营者。但是,从经营规模上看,不论哪种性质的经营组织都有大小之分,而所谓大小都是相对而言的。使用雇佣劳动的农场主也有小规模的经营者,以个体劳动为主的家庭农场,也有使用现代化技术装备的大规模的经营者。在经营内容、方式和手段上,有专业化单一经营的政策、综合生产的多种经营政策,以及农工商一体化的经营的政策;有集约经营政策和粗放经营政策;有劳动密集型经营政策和技术、资金密集型经营政策等。在经营目标上,有以自给、兼营为目标的政策;有以取得货币收入或获得最大利润为目标的经营政策,以及以生产某种产品满足社会某种需要为目标的经营政策,等等。

统治阶级采取或推行哪一种经营结构政策,既是根据客观历史形成的某种农业经营结构,又是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决定的。统治阶级支持和推行的农业经营结构政策,如果是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和状况以及自然条件的,那么这种经营政策就会产生良好的经济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