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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企业收入分配

设施、建筑房屋等)创造的价值。直接作为劳动积累,不进入分配领域;③部分固定资产的自然增值。如林木果树的成长、种畜及役畜的成长等。农业合作企业以货币形式表现的总产品(即总产值),必须扣除上述部分之后才能进行分配。所以,可分配总收入就是可以进入当年分配领域的总产品的价值。

农业合作企业对当年生产经营所得总收入(可分配部分)的分配。农业合作企业在一年内所生产的物质资料的总和叫总产品。总产品的价值,包括投入各生产部门中消耗掉的全部生产资料的价值和活劳动新创造的价值。实际上并不是全部总产品都进入当年分配。因为,在总产品中包括一些不能计入当年分配的部分:①各种在产品。如当年不能收获的作物、正在饲养的仔畜和育肥畜、正在培育的苗木、未捕捞的鱼类等;②各种基本建设(如兴修水利设施、建筑房屋等)创造的价值。直接作为劳动积累,不进入分配领域;③部分固定资产的自然增值。如林木果树的成长、种畜及役畜的成长等。农业合作企业以货币形式表现的总产品(即总产值),必须扣除上述部分之后才能进行分配。所以,可分配总收入就是可以进入当年分配领域的总产品的价值。中国的会计制度就是根据可分配总收入的概念来核算农业合作企业的总收入,它包括当年已经实现的农、林、牧、副、渔各业的收入和其他收入(劳务收入、利息收入等)。

中国农业合作企业的可分配总收入,按照“三兼顾”的原则在国家、集体、个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具体按下列项目进行分配:①扣留生产费用。这部分是为了补偿企业在一年内消耗的种子、肥料、农药等物资,一般按实际支出扣留,用作下年生产的底垫。②扣留折旧费。这部分是为了补偿当年已经消耗的固定资产的价值,用以保证固定资产的更新。③扣留管理费。这部分属于非生产性开支,是为了补偿当年已经消耗的行政管理开支。④缴纳税金。包括农业税和工副业税,其中主要是农业税。⑤提留公积金。⑥提留公益金。⑦提留储备基金。它是为了应付自然灾害等突然事故而提留的后备基金,主要是储备粮基金。⑧社员个人分配部分。在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期,按入股土地数量和所投劳动数量的一定比例进行分配;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里,全部按劳动工分分配。在农业合作企业可分配总收入的分配中,实物分配占有重要地位。它包括粮食、棉花、油料以及其他农副产品的分配。粮食分配,一般包括以下三个方面:①国家征购。包括粮食实物税和粮食计划收购两部分。为了适应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从1985年开始,农业税由征收粮食改为折征现金;粮食计划收购由统购改为合同定购。②集体提留。用于生产和储备之需。③社员口粮分配。是实物分配的重要部分,在人民公社生产队中,口粮分配曾采用基本口粮和按劳动工分分配相结合的办法、按劳动工分分配加照顾的办法和其他办法。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以后,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对承包农户按照“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是自己的”原则分配其收入。

农产品中的棉花、油料等的分配,1985年以前,是除留少量给生产队用于生产和分配给社员个人以外,由国家统购。从1985年起,取消统购,实行合同定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