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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人民公社

基本核算单位应该改为生产队而不是生产大队。经过一年调查研究和试点工作,1962年2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规定实行生产小队基本所有制,并将生产小队改为生产队,生产队改为生产大队,提出:“在我国绝大多数地区的农村人民公社,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实行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三级集体所有制,将不是短期内的事情,而是在长时期内,例如至少三十年实行的根本制度”。

中国农村中曾经存在过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单位和基层行政单位合一的组织。人民公社的社员代表大会和社务委员会(曾先后改称“管理委员会”、“革命委员会”)是该组织的领导机构,又是该行政区域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

建立

1955年农业合作化过程中,毛泽东就认为,规模小的社,人少、地少、资金少,束缚生产力的发展,应当逐步合并。1956年全国实现农业合作化以后,农村普遍地、大规模地兴修水利。1958年3月,毛泽东指出,要把小型农业生产合作社有计划地、适当地合并为大型农业生产合作社,认为这是适应农田水利建设和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1958年4月,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通过的《关于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适当地合并为大社的意见》提出:有条件的地方,有必要把小社合并为大社。而且指出,如果乡的区划较小,也可以适当地合并成大乡。以后,在一些地方开始把小社合并成大社。1958年6月,毛泽东提出:我们应该逐步地、有秩序地把工(工业)、农(农业)、商(交换)、学(文化教育)、兵(民兵)组成一个大社,构成中国社会的基本单位。1958年8月上旬,毛泽东在河南、河北、山东等省农村视察期间,多次强调办大社的优越性和迫切性。他看到各地并成的大社定名不一,表示:“还是办人民公社好”。它的好处是,可以把工、农、商、学、兵合在一起,便于领导。全国报刊对此作了广泛报道,于是各地纷纷兴办起人民公社。1958年8月29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认为:“人民公社是形势发展的必然趋势”,“在目前形势下,建立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工农商学兵互相结合的人民公社,是指导农民加速社会主义建设,提前建成社会主义并逐步过渡到共产主义所必须采取的基本方针”。并决定“大社统一定名为人民公社”,“要实行政社合一”,“乡人民委员会就是社务委员会”。以后,全国报刊继续进行大规模宣传,一场变革农村社会、经济关系的建立人民公社的运动便这样发动起来。1958年9月下旬,毛泽东到长江流域的几个省巡视后,又号召“人民公社应当普遍推广”,使人民公社化运动更加迅速地发展。到1958年10月,全国农村的70多万个高级社已改组成了2.6万多个人民公社,被组织进公社的农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9%以上。

特点

主要是:①“政社合一”。国家基层政权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机构合为一体,公社社务委员会既管理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又行使原来乡人民政府管理政治、经济、军事(民兵)、文化以及民政、治安等方面的职权。②“一大二公”。全国平均每个公社约5000户,约相当于每个高级社平均户数的30倍,还有户数多达万户以上的。实行单一的公社所有制,原来属于各个高级社的生产资料,无偿转归全社所有,由公社统一支配。各高级社的劳动力、产品也归全公社统一调配。在公社范围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计划、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统一分配、统负盈亏。高级社时属于社员私有的一些生产资料,也收归公社公有,限制或取消社员经营自留地和家庭副业。农村中原有的全民所有制银行、商店和其他一些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下放到公社管理,财产交公社使用。公社参加兴办一些具有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工业和其他企业,以及其他建设事业,当时被认为是公社集体所有制经济增加了若干全民所有制的成分,是生产资料公有化程度提高的一个重要方面。③组织军事化。全社劳动力按照军队编制组成班、排、连、营、团,既是民兵组织,也是生产劳动组织,在公社统一指挥下用大兵团作战的方式从事农业生产劳动,同时进行民兵训练。高级社时期建立的生产队、作业组等劳动组织生产责任制度被废除。④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在分配给社员的总额中,一部分依社员参加集体劳动的情况或事先评定好的劳动力等级或两者结合,按公社规定的工资标准,定期或不定期地发给工资。另一部分则按人口平均供给口粮或全部伙食(当时称为“吃饭不要钱”)或包衣、食等的基本生活费。工资和供给标准依各社经济水平确定,比例一般为3∶7或2∶8。高级社时期实行的按社员劳动工分分配的制度被取消。⑤生活集体化。普遍建立公共食堂、幼儿园、敬老院。有的地方还建立青壮年红专学校,集体食宿,集体劳动,集体参加军训、学习,以及开展文体活动等。公共食堂的伙食由公社按统一标准供应。

形成上述情况的错误认识是:认为“政社合一”既便于国家集中统一领导,又便于由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消灭私有制残余,尽快实现单一的公有制;分配上的供给制具有共产主义因素,又可为实现完全的按需分配作准备;农民能自觉搞好集体生产,实行大兵团作战和不计报酬的共产主义大协作,无需靠各种规章制度约束;一家一户的生活方式,使人们眼光狭窄,助长自私自利观念,这同社会主义集体大生产相矛盾,而生活集体化有助于培养农民集体主义和共产主义思想。在当时把人民公社看成是我国农村政治和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加快社会主义建设和逐步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最好的组织形式,并将发展成为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基层单位。

弊病和后果

主要弊病是:①农民的经济组织直接受控于基层政权,而基层政权又习惯采用行政手段发号施令,助长瞎指挥和强迫命令,使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受到严重侵犯;②穷富拉平,原各高级社之间实际存在的经济差别被完全抹杀;③管理高度集中,不能发挥基层生产劳动单位的作用;④平均主义的分配违背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⑤家庭作为生活单位的积极作用减弱。主要后果是:严重挫伤社员的生产积极性,加之自然灾害的影响,使农业生产遭受严重破坏,农民生活陷入贫困,农村经济凋蔽,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被削弱。以公社化后第三年的1960年和公社化前的1957年相比,农业总产值下降22.8%,粮食、棉花、油料总产量分别减少26.4%、35.2%和53.8%,大牲畜和猪年末存栏数分别减少12.5%和43.6%;按全国人口平均计算,每人占有的粮食、棉花、油料产量分别减少30.0%、38.5%和56.1%;城乡居民平均每人全年消费的主要农产品中,粮食164千克、食用植物油1.87千克、猪肉1.5千克、鲜蛋0.49千克,分别减少19.5%、22.3%、70.0%和61.4%。乡村居民的消费水平比城镇居民还要低,许多农民依靠公共食堂提供的少量粮食和瓜、菜、代(代食品)艰难度日。

调整

始于1958年冬。当年12月10日中国共产党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指出:不能凭主观愿望,使农村集体所有制很快转变为全民所有制,更不能超越阶段急于向共产主义过渡,社会主义阶段要认真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要重视发展商品生产和尊重价值规律的作用等。《决议》还对人民公社体制和管理工作提出了改进意见,主要内容是:①建立公社、管理区或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管理机构,实行分级管理。②提高社员分配部分中的工资比重,降低供给比重。其目的是调动生产大队、生产队和社员的积极性。但是这次调整并没有触动基本社有制,公社仍然作为一个统负盈亏的单位统一核算,管理区只是公社的派出机构,生产队则是组织劳动的基本单位。1959年2月,毛泽东在河南郑州召集的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分析了公社化运动和实行基本社有制的错误,认为应当实行“基本队有、部分社有”。这次会议作出了《关于人民公社管理体制的若干规定(草案)》,确定相当于原高级社的管理区(生产大队)或生产队为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以后,人民公社的所有制按照这一规定进行了调整。同年3月9日、15日、17日,毛泽东又连续给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一书记三封《党内通信》,要求召开各级干部会议,纠正“一平二调三收款”的错误,确定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但是同年7月中旬,在庐山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八届八中全会后期,毛泽东又错误地发动了对所谓“右倾机会主义”的批判,继而又在全国开展反右倾运动,中断了公社体制的调整。在庆祝人民公社成立一周年活动中,对所谓“人民公社优越性”进行了广泛宣传,使刚刚开始纠正的“左”的错误再次蔓延。1960年11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发出了《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重申以往关于调整人民公社所有制关系的规定,并第一次把现阶段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概括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信中把相当于原来高级社范围的生产大队改称生产队,把相当于初级社范围的生产大队改称为生产小队,强调要同时“加强生产队的基本所有制”,“坚持生产小队的小部分所有制”。据此,各公社大都进行了调整,解决了基本社有制下大队之间的平均主义。但生产队内部各生产小队之间的平均主义,即原高级社中就已存在的初级社之间的平均主义,却未能解决。1961年3月,毛泽东又指出,不解决大队(即1960年11月指示信中所称的生产队)内部生产队(即上述指示信中所称的生产小队)之间的平均主义问题,不能真正调动群众的积极性。1961年9月,又进一步提出基本核算单位应该改为生产队而不是生产大队。经过一年调查研究和试点工作,1962年2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规定实行生产小队基本所有制,并将生产小队改为生产队,生产队改为生产大队,提出:“在我国绝大多数地区的农村人民公社,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实行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三级集体所有制,将不是短期内的事情,而是在长时期内,例如至少三十年实行的根本制度”。在1962年9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中,使这一制度得到进一步确认和贯彻。

经过几年调整,到1962年人民公社普遍确立了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原来属于生产队集体所有的主要生产资料,如耕地和其他农用地、机器、耕畜、农具等,由公社或大队转归生产队社员集体所有,属于公社、大队的生产资料则分别属于集体范围内的社员共同所有,各自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在此期间,其他方面也作了调整,主要有:①调整管理权限。改变公社或大队高度集中的领导,生产队获得了一定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收益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权;②调整管理制度。取消班、排、连、营、团的建制,重新组织临时或常年的作业组,实行小段的、季节性的或常年的包工等;③调整分配制度。取消供给制和工资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实行死分死记、死分活评或定额计件等按劳动工分分配的办法;④恢复社员家庭副业。社员重新分得自留地,可经营多种家庭副业;⑤取消公共食堂。

生产资料所有制和其他经济关系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过去“左”的错误,农业生产得到恢复和发展。调整后的1965年和1962相比,粮食、棉花、油料的总产量分别增长了21.6%、179.7%和80.9%;生猪和大牲畜的年末存栏数分别增长67%和20%。

改革

“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是纠正“左”倾错误的产物,又是纠正“左”倾错误不彻底的产物。人民公社的调整未改变政社合一体制。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制度也仍然存在弊病,主要表现在:①生产队集中统一经营,作为集体经济主人和直接生产者的社员,难以行使生产经营的权力,往往造成决策失当和生产过程中责任制不能实行;②评工记分的劳动报酬制度实行中难于克服平均主义。

1978年以后,首先对经营方式进行改革,把生产队集中统一经营改变为生产队统一经营与社员家庭分散经营相结合的经营方式(简称“双层经营”)。人民公社经历了由包工制到包产制的变化。包产制又经历了包产到组、包产到劳、包产到户的变化。1982年包干到户成为农民家庭经营的主要形式。在双层经营体制下,社员按照与生产队签订的合同承包拼种集体的土地,其收入除按合同规定的数额向生产队缴纳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以及向国家缴纳税款外,其余全部归承包社员户所有。生产队负责管理集体的土地、水利设施等基本生产资料和其他公共财物,提供生产前、生产中和生产后的服务等。社员除承包生产队的土地外,还可以根据需要,自愿组成新的经济联合体,在生产、销售、运输等方面进行合作。这一改革比较彻底地解决了生产队生产经营上的过分集中和社员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其次是对政社合一体制进行改革,基层政权从人民公社中分出,设立乡政府,1979年3月四川省广汉县率先进行试验,到1982年9月全国已有200多个公社实行政社分开试点。1982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重新建乡,人民公社只是农村合作经济的一种组织形式。到1983年10月,全国有1万多个公社开展这项工作。同时中国共产党中央和国务院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要求各地加快速度。至1984年春,全国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工作全部结束,全国建立起9.2万多个乡、镇人民政府。同时在乡以下建立了82万多个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这一改革克服了政权机构从内部直接指挥经济组织的弊病。第三是改革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之间的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原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各自成为完全独立的合作经济组织。他们之间可以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和生产发展的需要,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这一改革克服了在过去行政隶属关系下存在的上级组织侵犯下级组织的自主权的弊病。经过上述几方面改革,人民公社实际上已经解体。随后,农村人民公社这一名称也不再使用。取而代之的是名称各异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