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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市

农产品生产者在农村同消费者和经营者直接或间接地进行商品交换的场所。亦称“农村初级市场”。在中国,对这种市场,北方农民称作“集”或“会”,南方称作“圩”,西南地区称作“场”或“街”。在农村集市上进行商品交换活动叫农村集市贸易。农村集市的开放时间有不定期的,也有定期的(一年一度,一季一度,每隔几日或长年开放)。

农产品生产者在农村同消费者和经营者直接或间接地进行商品交换的场所。亦称“农村初级市场”。在中国,对这种市场,北方农民称作“集”或“会”,南方称作“圩”,西南地区称作“场”或“街”。在农村集市上进行商品交换活动叫农村集市贸易。农村集市的开放时间有不定期的,也有定期的(一年一度,一季一度,每隔几日或长年开放)。农村集市的具体地点,有的是在农村集镇的街道上或指定地区临时设摊;也有的是在固定地区建立固定摊位。农村集市的农产品价格是自由价格,由买卖双方根据商品质量、数量和当时当地商品供求情况,协商议定。

中国最早的农村集市叫“市”,起于商、周时代。《易·系辞下》记载有:“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春秋时期,农村集市已有相当大的规模。唐代有“墟市”。东晋时在城外水陆要道或津渡,开始有“草市”。北宋时,墟集交易量增大,开始有就场收税的制度。明、清以后,商品经济发展,集市增多,交易品种更为广泛。有些地区形成了以一两种大宗商品为交易对象的专业市场,如丝墟、米市、猪市、叶(桑)市、药会等。在这类农村集市中,以农民和其他小商品生产者交换为主。以后,商业资本参与集市贸易,出现了为买卖双方说合交易,评定价格,从中抽得佣金的牙人、牙郎、牙侩、牙商,但市场仍是狭小而分散的。在中国封建社会和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由于农业生产是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市场发展十分缓慢。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农村集市贸易成为在国家领导下农民互通有无、调剂余缺的场所,在商品流通中仍然起着重要作用,是社会主义统一市场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从1949年到1985年,中国农村集市贸易的发展大致分为六个阶段:①从1949年到1953年末,农村集市贸易是全面开放的。②从1953年末到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除粮、油、烤烟、生猪、麻类、甘蔗等在完成统购派购任务前不准上集市和棉花禁止上集市以外,对其他农副产品仍允许在农村集市自由成交。③从1957年到1959年,逐步限制、压缩集市贸易,最后全面关闭。1957年8月,国务院规定:粮、棉、油一律不开放自由市场;由供销社统一收购的烤烟、生猪、麻类、甘蔗、茶叶、重要的中药材等,农民留用多余的部分,也必须卖给供销社,不准上市场;鸡、鸭、鹅、鲜蛋、分散区的水产品、非集中区的干鲜果、不属于统一收购的中药材等,仍开放自由市场,但若供应紧张,省级人民政府也可按统一收购物资的办法管理。④从1959年到1966年,农村集市贸易又得到恢复。1959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专门发布《关于组织农村集市贸易的指示》,并正式规定集市贸易的原则是“活而不乱,管而不死”。1960年11月,中共中央发出指示,要求“有领导有计划地恢复农村集市贸易,活跃农村经济”。1962年9月,中国共产党八届十中全会着重指出,在农村经济还是集体所有制,在农村还保留社员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的情况下,集市贸易是农民之间互通有无、调剂余缺的场所,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需要。⑤从1966年到1978年,很多地区又关闭了农村集市,或减少集期,限制商品上市,造成农村集市萧条冷落。⑥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附属和补充,应该予以鼓励和支持。1983年1月,中共中央发出《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农民完成统购派购任务后的产品(包括粮食,不包括棉花)和非统购派购产品,允许自由购销。农民个人或合伙可以长途运销农副产品,可以出县、出省。国务院并于同年2月5日发布《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从法律上肯定了农村集市贸易的地位。1984年1月,中共中央发出农村工作的通知,强调疏理流通渠道,发展商品生产,组织各方力量满足农民对技术、资金、供销、储运、加工、市场信息、经营辅导等方面的要求,有计划地在大中城市建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沟通市场信息、组织期货交易的农副产品贸易中心。到1985年底,农村集市已有5.3万余个,比1978年增加70%;成交额达524亿元,比1978年增加3.2倍(见表)。

中国1978~1985年城乡集市数和贸易成交额统计表

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也有类似中国的农村集市,例如苏联的集体农庄市场、西欧的星期市场、巴基斯坦的星期五市场,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