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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业税

国家向牧业区和某些半牧业区从事畜牧业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就其畜牧业收入或拥有的牲畜头数所征收的货币或实物。牧业税的起源与农业税的起源是联系在一起的。在中国不同的历史时期,牧业税总是在一定程度上从属于农业税或与之交织在一起。中国大部分牧区分布于边疆,从事畜牧业生产的牧民多数是少数民族,因此牧业税既是财政问题,又有民族问题。

国家向牧业区和某些半牧业区从事畜牧业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就其畜牧业收入或拥有的牲畜头数所征收的货币或实物。

牧业税的起源与农业税的起源是联系在一起的。在中国不同的历史时期,牧业税总是在一定程度上从属于农业税或与之交织在一起。中国大部分牧区分布于边疆,从事畜牧业生产的牧民多数是少数民族,因此牧业税既是财政问题,又有民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为鼓励畜牧业的发展,改善牧民生活,对畜牧业一直采取轻税政策。各地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初期实行减免牧民赋税的政策。50年代初期民主改革任务逐步完成后,1956年开始实行低税政策,征收牧业税的地区有甘肃、新疆、青海、陕西、宁夏、四川、西藏、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等11个省、自治区。其主要征收范围包括马、牛、骆驼、绵羊和山羊等牲畜。其中幼畜、自留畜、种公畜、役畜及实验畜等予以免征。对兼营农牧业者,采取“征一不征二”的原则,即牧业收入比重大者,只征收牧业税;农业收入比重大者,只征收农业税。国家为了便于牧民纳税和掌握一定数量的畜产品,在多数地区征收活畜、羊毛和酥油等实物,在少数地区征收货币。在计税依据上有两种类型:①按纳税单位的畜牧业总收入计征(不扣除成本费用)。计征牧业税的总收入包括出卖牲畜及产品的价款、生产单位自用和分配给成员的产品折价。②按实有牲畜头数计征。即按纳税单位每年6月末实有牲畜头数减去应免征的牲畜头数作为计税牲畜头数。有些地区将不同的牲畜统一折合成绵羊;有的则不折合,直接按自然头数计算。牧业税的税制,在牧区合作化以前,多数地区实行累进税制,合作化以后,各地区相继改为比例税制。各地实行的比例税制大体有三种:①比例税率制。按计税收入或应纳税牲畜头数全数依率计征;②有起征点的比例税率制。计税收入或计税牲畜头数不足起征点的免征,超过起征点的全额依率计征;③有免征额的比例税制。纳税单位从应纳税牲畜头数中先扣除免征额,然后再依率计征。牧业税的税率由各省、自治区根据国家政策,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国家对于因遭受自然灾害生产下降的地区、贫困地区以及边境地区酌情予以免税或减税优待。牧业税每年征收一次,一般在7~8月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