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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经济

封建地主将其占有的土地出租给农民耕种,以收取地租为主要剥削手段的经济形式。在中国封建社会经济中长期占主要地位。产生和发展在中国,春秋时代以前的社会是奴隶制社会,全部土地归周王室所有;周天子把土地分封给各级奴隶主,由奴隶耕种。到春秋时代,周天子对土地的最终所有权已渐丧失,开始出现了土地私有制,产生了地主制经济。西汉时期,尤其是西汉中期以后,地主经济已成为普遍的经济形式。

封建地主将其占有的土地出租给农民耕种,以收取地租为主要剥削手段的经济形式。在中国封建社会经济中长期占主要地位。

产生和发展

在中国,春秋时代以前的社会是奴隶制社会,全部土地归周王室所有;周天子把土地分封给各级奴隶主,由奴隶耕种。到春秋时代,周天子对土地的最终所有权已渐丧失,开始出现了土地私有制,产生了地主制经济。西汉时期,尤其是西汉中期以后,地主经济已成为普遍的经济形式。宋英宗年间(1064~1067年)地主阶级占有的土地达全国土地的5/6。清代康熙年间(1662~1722年)江淮流域地主阶级占有当地土地的96.5%。到中华民国时期,地主制经济仍占主要地位,在整个社会经济中约占90%的农业,其土地有70~80%为地主阶级和富农阶级占有,其中绝大部分为地主阶级占有。

形态

中国地主经济的典型形态是地主将其土地分成小块,以租佃方式交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耕种。盛行于中国封建社会中期和后期。其他形态尚有多种,如:①国家和皇室将国有土地分给农民耕种,收取租税。②豪族地主、世族地主经营自己的庄园,由依附的农民耕种。上述两种形态在中国封建社会前期较为普遍。③集团地主把族田租佃给农民或役使同族贫苦农民耕种,在中国历史上曾长期存在。④经营地主雇佣农民耕种,出现于封建社会后期,但在中国未普遍发展。

特点

主要有:①地主以封建地租为剥削农民的主要手段,劳役、实物和货币这三种地租形式的依次更替,大体标志着地主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在中国,实物地租长期是地租的主要形式,从封建社会一直延续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抗日战争前的1934年对97个县的调查资料记载,实物地租占80%,货币地租占12%,由实物地租向货币地租过渡的形式占8%。地租额一般占收获物的五六成,甚至七八成。这种高额地租占有农民的大部分剩余劳动,有时占有全部剩余劳动,甚至占有部分必要劳动。此外,农民还负有徭役、丁赋等义务,并受高利贷剥削。经营地主不以地租为剥削手段,主要是雇工剥削。②农民对地主存在不同程度的人身依附关系,主要表现在:有的没有固定户籍,被列入地主名下;有的虽有固定户籍,但不能自由离乡,也不能自由选择佃主。属于皇庄、官庄或豪绅地主的依附农民,还可以由地主连同土地一起典卖。这种农民实际上还是农奴。农民除受经济剥削外,还受地主的超经济强制,如责骂、殴打以及刑罚等。③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农民生产的生活资料除缴纳地租外,大部或全部用于自身消费。生产资料的大部或全部,由本单位生产。地主收取的地租全部或大部直接用于消费。虽然存在交换,但都是以自然经济为基础,其特点是交换量小,市场狭窄,多限于地主以消费后的剩余产品换取奢侈品和手工业品,以及农民之间、农民与手工业者之间的生活资料或生产资料调剂。商业的发展与生产的直接联系小,在整个经济中作用不显著。④技术落后,生产发展缓慢。主要表现为耕作方法和生产工具世代相传,在几十年、上百年,甚至更长的时期里改进甚微;农业生产长期多呈简单重复,扩大再生产的规模很小。

废除

在历史上地主经济曾经是一种进步的经济,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它越来越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中国在1949年前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地主经济是帝国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统治中国的经济基础,是生产力发展的障碍、农民贫困和社会经济落后的根源。废除地主经济,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民主革命的主要内容。其主要手段是通过土地改革,没收地主土地,无偿分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实行“耕者有其田”。在第二和第三次革命战争时期(1927~1937年、1945~1949年),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根据地、解放区农民进行了土地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夕,解放区大约在1.25亿农业人口的范围内完成了土地改革,废除了地主经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在广大新解放区继续开展大规模的土地改革,到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已在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完成土地改革,彻底废除了地主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