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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

被保险人之间的互助合作关系。简史现代保险最初从海上保险开始。1523年佛罗伦萨制订海上保险条例,并规定了标准的保单形式。1575年英国女皇伊丽莎白敕令皇家交易所设保险商会,办理海上保险业务。1601年,伊丽莎白女皇又制定海上保险法律,设立仲裁法庭解决纠纷案件。继海上保险之后,其他保险随着生产、贸易以及经济关系的发展而不断产生和发展起来。1676年,汉堡成立火灾保险社。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对被保险人遭受意外损失进行补偿的经济活动。它使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形成如下经济关系:从前者考察,是一种商品交换关系,即被保险人以交纳保险费为条件,将风险转嫁给保险人。保险人则以收取保险费为代价,对被保险人的风险损失承担经济补偿责任。从后者考察,是一种国民收入再分配关系,即在一定时期内少数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由全体被保险人来分担,体现被保险人之间的互助合作关系。

简史

现代保险最初从海上保险开始。1523年佛罗伦萨制订海上保险条例,并规定了标准的保单形式。1575年英国女皇伊丽莎白敕令皇家交易所设保险商会,办理海上保险业务。1601年,伊丽莎白女皇又制定海上保险法律,设立仲裁法庭解决纠纷案件。继海上保险之后,其他保险随着生产、贸易以及经济关系的发展而不断产生和发展起来。1676年,汉堡成立火灾保险社。1666年,伦敦出现专门承保房屋火灾的保险商行(1681年改组为火灾保险公司)。16世纪末,欧洲出现短期人寿保险。据统计,19世纪初,世界共有各种私人保险公司30家。1900年,全世界已有26个国家开设各类私营保险公司306家。1972年,全世界有69个国家开设各类国内私营保险公司10215家。1978年,资本主义国家保险费总收入达3547亿美元,占国民生产总值的4.73%。

社会主义国家的保险事业主要由国家垄断。苏联1918年11月通过《关于在俄罗斯联邦共和国组织保险业》的法令,宣布一切种类和形式的保险统归国家经营。1921年10月,列宁签署《关于国家财产保险》的法令。1930~1933年曾取消专门保险机构,保险业务分别交给财政和储蓄部门办理。1933年又恢复国家保险机构的独立建制。1978年宣布对农业部系统的国营企业实行强制保险,对集体农庄实行自愿保险,但保险条件非常优厚。波兰有经营国内各种保险业务和经办外汇保险、再保险的两大国家保险公司。波兰国内各种保险业务中,农业保险(包括农作物、牲畜、建筑物等保险和农民第三者责任保险)占第一位。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于1954年成立国家保险局办理国内各种保险业务,1960年开始办理国外保险业务,1968年成立单独的国外保险局,1970年改为朝鲜国外保险会社。

在中国,现代保险是帝国主义者入侵后出现的。1835年英商设广州于和保险公司(Union Insurance Society of Canton),后在上海称保安保险公司。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英商又相继在广州、上海设立广州保险公司、中国火灾保险公司、扬子保险公司。民族资本保险业是1885年由官督商办的招商局设立的“仁和”和“济和”两个保险公司(后合并为仁济和保险公司)开始的。以后又相继设立华安合群保险公司(1905年)、均安保险公司(1912年)、羊城保险公司和香安保险公司(1913年)。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又相继建立一批民营保险公司。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美国、日本、丹麦等国的垄断资本和中国官僚资本,陆续以上海为中心,在广州、天津、汉口、重庆、南京、青岛和东北各大城市设立保险公司,排挤民族资本经办的保险公司。1936年全国保险费收入中外商占80%。1949年上海的232家保险公司中,外国资本家设立的占64家,他们垄断着上海的保险业。1946~1949年,他们攫走的保险费达千万美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取消了帝国主义特权,没收了官僚资本家的保险公司,对私营保险公司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1949年10月20日成立国营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国内外保险业务。到1958年,在全国设分支机构4600多个,拥有职工5万多人。但国内保险业务于1959年开始停办,至1980年始恢复。1984年1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从中国人民银行分设出来,成为国务院直属的经济实体。到1985年底,保险业务已开展120多种,分支机构有2300多个,职工达到4.2万多人。

职能和作用

无论在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保险的基本职能都是保险人利用筹集的保险基金补偿被保险人的意外损失,保障被保险人的生产不致中断和生活安定。保险在执行这一基本职能中具有的作用是:①提供经济保障。投保人参加保险就可以在意外事故发生时,能够利用领取的保险金来弥补经济损失,从而可以解除后顾之忧,在经济上具有安全感。②促进防灾防损工作。世界上所有国家的保险公司都把管理危险、防灾防损、减少事故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任务。如在国内,配合或支援消防、防汛、地震、交通、公安、医疗卫生等部门,进行宣传、检查、督促工作,以防止或减少灾害、损失、事故的发生。③融通资金。资本主义国家的保险公司以其雄厚的保险准备资金,通过放款与投资获取厚利或弥补承保的亏损。社会主义国家的保险准备基金,除留作补偿用途外,还能为国家提供信贷资金和建设投资。④创收外汇资金,促进国家对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往来。资本主义国家垄断资本还利用保险操纵其他国家资金市场。⑤保障财政稳定和社会安宁。国家一旦遭受重大灾害、事故,如果有雄厚的保险准备基金,就能减少国家财政压力,保持财政平衡,使国民经济得到正常运转。

分类

①按保险标的,分为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人身保险。②按经营保险的主体,分为国营保险和民营保险。国营保险是由政府经营的保险;民营保险是包括集体互助组织和私人资本经营的保险。③按保险人共同承担风险责任的顺序,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直接的原始的风险责任的保险叫“原保险”;保险人将其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分保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称为“再保险”。在再保险过程中,直接与被保险人签订合同的保险人叫“原保险人”;与原保险人签订合同的分保人叫“再保险人”。④按保险实施方式,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前者是依据投保人的意愿,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建立的保险;后者则不考虑投保人的意愿,由国家颁布法令强制施行的保险。

合同

保险是通过签订保险合同的形式而发挥作用。保险合同亦称“保险契约”。它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为建立保险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一系列条款所达成的协议。被保险人按约定费率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则根据约定责任范围,对被保险人承担损失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一般分为补偿合同和给付合同两种。补偿合同是指发生约定保险事故,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由保险人对其实际损失进行补偿的协议,它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给付合同是指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合同内订明的事故或约定期限届满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它主要适用于人身保险

保险责任

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规定,对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或人身伤亡结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进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是:①必须是约定事故所致损失或伤亡;②约定事故必须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间内;③赔偿或给付金额必须以保险金额为最高限。保险责任既是保险人承担保障的依据,也是被保险人遭灾致损索赔的依据。无论何种保险,投保人和保险人都必须事先商定保险责任,并将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由于投保人要求保障的范围和内容不同,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也不同。保险责任主要有:①基本责任,包括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承担的直接和间接赔偿责任。直接赔偿责任,是对约定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直接赔偿责任,由于承保的风险不同,又可分为单一风险责任和综合风险责任。单一风险责任是只对一种风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所负的赔偿责任,如地震保险只对地震造成的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对其他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不负赔偿责任。综合风险责任是对多种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所负的赔偿责任,如中国的财产保险对火灾、爆炸、冰雹、雷电、洪水、海啸、地震、地陷、崖崩、龙卷风、雪灾、冰凌、泥石流等所造成的财产损失都负赔偿责任。农作物的保险责任也是综合风险责任。间接赔偿责任,是保险财产在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情况下,为了控制灾害蔓延,减少经济损失,对消耗的施救费用所承担的赔偿责任。②特约责任,又称“附加责任”,是基本责任以外,经双方协商后,特别注明的一种保险责任。如家庭财产保险,除对约定的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外,还可以加保盗窃险,对存放在约定地点的保险财产所遭受的盗窃损失,保险人也负赔偿责任。

保险费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收取的建立保险基金的费用,用以满足履行约定赔偿责任的需要。保险费的收取,取决于三个因素:①保险金额。这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基本依据之一。就赔偿性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来说,保险金额根据保险标准的实际价值或合理估价来确定。就给付保险,即人身保险来说,由于保险的对象是人的生命、健康和劳动能力,不能用经济价值来衡量,其保险金额一般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需要和交纳保险费的能力来确定。保险金额既是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依据,又是赔偿经济损失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一定要与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相一致,如果保险金额低于实际价值,被保险人就得不到充分的保险保障;如果保险金额高于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当灾害发生造成损失时,保险人只按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赔付,而多收的保险费不退还。因此,出现任何保险金额偏离保险财产实际价值的情况,都对被保险人不利。②保险费率。它是在一定的保险期限内,每一保险金额单位应交保险费的比率。这个比率是依据保险财产的损失率制定的,而损失率决定于保险财产面临的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发生的频率及其损失程度。灾害频率和损失程度不同的保险财产,其保险费率是不同的。风险大、损失率高的保险财产,其保险费率就高,反之则低。保险费率通常用千分率(‰)或百分率(%)来表示,即每千元或每百元保险金额收取若干元保险费。保险费率包括纯费率(亦称“净费率”)和附加费率。纯费率是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物以往数年的损失概率计算出来的。按照纯费率收取的保险费,用以赔偿保险标的物的实际损失。附加费率是保险人根据自己的经营费用和预期利润计算出来的。按照附加费率收取的保险费,用作保险职工的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和利润等。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组成的保险费率,称为“毛费率”,即平常所说的保险费率。它是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的决定性因素。制定合理的保险费率,是保险经营极为重要的环节。③保险期限,即保险责任从开始至终止的有效期间。以财产保险为例,一般以一年为期,到期续保,重新订约。保险费的数额同保险金额的大小、保险费率的高低、保险期限的长短成正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