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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

国家为了加强农作物良种繁育、推广、种子加工、经营管理、流通交换等工作,维护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正当权益,保证种子事业和农业生产正常发展而制订的法规。国际上农业发达国家都十分重视种子立法工作,把品种管理、种子推广、繁殖、检验、检疫、收购、销售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用法律条文形式明确规定,严格执行。

国家为了加强农作物良种繁育、推广、种子加工、经营管理、流通交换等工作,维护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正当权益,保证种子事业和农业生产正常发展而制订的法规。

国际上农业发达国家都十分重视种子立法工作,把品种管理、种子推广、繁殖、检验、检疫、收购、销售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用法律条文形式明确规定,严格执行。例如法国早在1932年就制定了种子法,以后又制定品种登记条例和种子生产、检验和鉴定技术条例。美国于1939年制定了“联邦种子法”,严禁国外危险病虫随种子传入,并制订了少量引进种子隔离检疫的规定。并于1970年通过了“植物品种保护法”,“种子检验规程”,“种子鉴证规程”等。日本于1952年颁布“主要农作物种子法”,规定凡从事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必须遵照法定手续向都道、府、县提出申请,接受田间审查。并将试验生产补助经费列入国家预算范围内以鼓励和扶持种子生产经营。其它许多国家亦均有自己的种子法。中国虽未正式颁布种子法,但国家曾发布一系列政策性文件指导种子事业的进行。如1958年提出的“四自一辅”种子工作方针;1962年发布的《加强种子工作的决定》;1972年和1978年批转农林部的《关于加强种子工作的报告》;1979年的《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1982年和1983年的《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1982年农牧渔业部发布的《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条例》和国家标准局1983年、1984年发布的《国家标准农作物检验规程》和《国家标准种子分级》等。

种子法的主要作用在于维护种子工作体系各个方面的正当权益,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所牵涉的方面包括:①确定农作物种子包括的范围;②明确品种资源的收集、整理、保存、鉴定、研究、利用之间的关系,以及进出口种质资源的管理权限;③明确品种选育者与种子生产者的分工及职责范围,品种审定、推广的程序,规定未经审定的品种,不得经营推广;④强调有计划地进行种子生产,保证种子质量;⑤确定种子经营的部门和范围,规定由国家统一办理种子进出口贸易业务;⑥制定和执行种子检验和检疫的有关条例和规程,保证种子质量,防止危险性病、虫、杂草从国外及外地传入;⑦规定救灾备荒种子分品种分级贮备制度等。种子法一经制订必须严格遵守。对违反种子法的行为应依法严肃处理,包括责令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