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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审定

对新育成或引进的、经过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鉴定,表现优良的品种,由国家或地区品种审定机构评定其利用价值、适应范围和相应的栽培技术的工作。世界各国对品种审定工作都很重视,但作法不尽相同。苏联及东欧各国审定制度比较严格,被审定的品种由国家指定其种植区域。美国一般只进行品种登记,对品种区域化的要求不严格,农场主可自行决定种植的品种。

对新育成或引进的、经过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鉴定,表现优良的品种,由国家或地区品种审定机构评定其利用价值、适应范围和相应的栽培技术的工作。

世界各国对品种审定工作都很重视,但作法不尽相同。苏联及东欧各国审定制度比较严格,被审定的品种由国家指定其种植区域。美国一般只进行品种登记,对品种区域化的要求不严格,农场主可自行决定种植的品种。联邦德国新品种审定程序是育种者先向联邦食品农林部品种局申请,由品种局进行试验、鉴定、审定、登记并列入国家品种目录后,才允许繁殖生产。日本则由农林省组织作物品种审议会负责审议,经审议通过的品种给予命名和登记。

20世纪50年代初期中国的品种审定工作是和群众评选良种结合的。各地农业行政部门组织技术人员和有经验的农民,评选出本地区良种,就地繁殖推广。同时各大区及省农业试验研究单位征集主要农作物改良品种进行联合区域试验,评选更为优良的品种。1956年农业部组织全国棉花品种审定委员会,制定棉花品种区域试验实施办法,进行棉花品种区域试验,60~80年代各省(自治区)、市,先后成立水稻,小麦,玉米,高粱,谷子,棉花,甘薯、马铃薯,大豆、油料,蔬菜等八个专业品种审定委员会,按自然生态区、耕作制度、作物的成熟期等分别进行跨省、市、自治区的区域试验生产试验,以审定本地区内的新育成品种和引进品种。1981年农业部正式成立全国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布《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试行条例》,并分设水稻,小麦,玉米,高粱、谷子,棉花,甘薯、马铃薯,油料,蔬菜等专业审定小组,负责跨省(自治区)、市的品种审定工作。

品种审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准确而公正地评定新育成和引进品种的增产效果、稳产性能、经济效益以及在生产上的应用价值等,确定其适应地区和相应的栽培技术。同时对已推广品种的布局和良种繁育等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确定参加区域试验的品种,检查、监督区域试验执行情况。报审品种需经过2~3年的区域试验和1~2年的生产试验并在试验中表现综合性状优良、产量稳定。一般要求比当地推广品种(原种或一级良种)增产10%以上,杂交种15%以上。但在品质、成熟期、抗性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品种,增产幅度虽稍低于上述水平,亦可报审。

报审按规定程序进行。首先由选育(引进)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并由主持区域试验的单位推荐。报送时需附有品种来源、选育经过和完整的区域试验生产试验资料,并提供规定数量的不带检疫性病虫害的原种种子。还需附有全株、果穗和籽粒(或果实、纤维)的照片和标本。然后由品种审定委员会根据品种特性、各种试验结果以及群众意见进行审定。经审定合格的品种由审定委员会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品种档案,并报同级农业行政部门批准推广。最后由农业行政部门登记命名,并发给品种合格证书。省(自治区)、市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合格的品种需报全国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未经审定或审定不合格的品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推广。

区域试验生产试验是品种审定工作的基础,各省(自治区)、市品种审定委员会应根据自然生态区域设置有代表性并具备试验条件的不同作物区域试验点,制定区域试验实施办法,统一田间试验设计和实验测试标准。此外还需在作物生长期间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地检查,以保证区域试验工作的正常进行。

中国从1982年至1985年已审定水稻、小麦、玉米、高粱、薯类、棉花、油料、蔬菜、果树等作物优良品种近1500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