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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规

国家制订颁布的水土保持法令或条例。它明确规定了水土保持工作的方针、政策,是指导国家所隶属的有关地区和部门开展和加强管理水土保持工作的准则,是地方各级行政部门制定、补充实施细则的主要依据。从而使水土保持工作在行政和法规的约束下得以实施系统的、有层次的管理。

国家制订颁布的水土保持法令或条例。它明确规定了水土保持工作的方针、政策,是指导国家所隶属的有关地区和部门开展和加强管理水土保持工作的准则,是地方各级行政部门制定、补充实施细则的主要依据。从而使水土保持工作在行政和法规的约束下得以实施系统的、有层次的管理。

中国有关水土保持的重要法规有国务院195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暂行纲要》、1982年发布的《水土保持工作条例》、1980年发布的《森林法》和1985年发布的《草原法》。1957年成立了“全国水土保持委员会”,1982年成立了“全国水土保持工作协调小组”。水土流失严重的省地县建立健全了水土保持专职机构,以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变山区贫困面貌,治理江河,整治国土,以发展农业生产为宗旨,制定了“防治并重,治管结合,因地制宜,全面规划,综合治理,除害兴利”的水土保持方针。把预防水土流失和严明法纪工作放到重要地位,禁止陡坡垦荒;严禁毁林、毁牧开荒;要求森林采伐,基本建设,农业垦植等生产建设活动,必须做好水土保持,以防止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特别要重视制止边治理边破坏,有的地方甚至破坏大于治理的问题。明确肯定了以小流域为单元,实行全面规划,综合治理这一基本经验。水土保持是改造自然的一项群众性、综合性、长期性的工作。植物措施与工程措施、治坡与治沟、田间工程水土保持耕作措施、管理与利用、目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采取适宜当地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办法,落实以户承包为主的水土保持责任制,使责、权、利密切结合,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同时要积极开展教育与科学研究工作,不断提高水土保持技术水平,培养水土保持高、中级人才。加强水土保持应用科学为主,基础理论、有关社会经济为辅的科学研究工作,积极推广研究成果,为生产建设服务。

美国1934年发生灾难性的黑风暴,引起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视。1935年国会通过了水土保持法案,农业部负责法案的贯彻执行,建立农业部土壤保持局,将全国划分为3000多个水土保持治理区,从州到大区,小区均设有垂直的水土保持机构,负责帮助土地所有者编制农场规划,实施水土保持措施;并设置水土保持科研机构。自上而下建立民间性的水土保持协会,1937年各州通过相应的法案,对水土保持工作的协调、示范区的划分、经费筹措、技术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1954年国会通过了水流域保护防洪法案,对小流域范围大小、治理经费、流域规划以及治理度达50%才允许修建水库工程等作了规定。

澳大利亚水土流失阻碍了牧业发展。1938年新南威士州制定了水土保持法。以后各州相继制定法案。成立水土保持局。1946年联合成立水土保持常务委员会。法案规定机构的建立和职责,机构保证法案的贯彻执行。

新西兰1941年制定了水土保持及河川治理条例;1967年制定水土保持条例及其修正条例;1977年制定了城乡规划条例,根据法律建立机构,不能随意改变。全国性水土保持组织包括:水土保持局、水土保持及河流管理委员会,以及水资源委员会。规定全国水土保持局的主席由工程和发展部部长兼任,主管全国水土保持工作。

日本由于暴雨和山洪的危害,对治山和江河治理十分重视。1966年制定了《山川保护法》;1874年制定了治水三法,即森林法、砂防法、河川法。以后又制定河川六法,包括水资源开发、砂利采取、砂防、海岸、治山治水紧急措施、水防、灾害、运河、环境保护、公害对策等十方面的内容。建设省负责修建水土保持工程;农林省负责造林种草。设有“日本全国治水砂防协会”,用法律统一有关部门的行动,按法办事。对森林严格管理,不准随便砍伐。并实行保护水源林的奖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