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水和水域的所有权、管理权和使用权。它以法律形式确定。世界上一些国家历史上对水权一般实行河岸原则或优先原则,即生活在沿河两岸者,或历来占有水域者即拥有水权。在近代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里,一般是在国家监督下,水成为私人专用,水权公有制和私有制并存。取得水权的方法主要有法律、特许权、执照、登记等。水权可以买卖和租赁。
对水和水域的所有权、管理权和使用权。它以法律形式确定。世界上一些国家历史上对水权一般实行河岸原则或优先原则,即生活在沿河两岸者,或历来占有水域者即拥有水权。在近代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里,一般是在国家监督下,水成为私人专用,水权公有制和私有制并存。取得水权的方法主要有法律、特许权、执照、登记等。水权可以买卖和租赁。在现代,从水法发展趋势来看,一些国家为了实现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与分配,提倡水的公有制,水为社会所有,并且为公共使用,或者直接归国家管理,采取各种措施加强政府对水的管理和控制。并在政策上贯彻公共利益原则和市场经济原则。过去的河岸权和优先权正在被否定和废除。
中国在历史上,曾制定过许多规章制度、法令、法规、以及乡规民约。比如《春秋左传》记载的春秋战国时期“毋壅利”盟约,秦代的《田律》,汉代的《水令》和《均水约束》,唐朝时期的《唐律疏义》、《水部式》,宋代的《农田利害条约》等等,都涉及水权的内容。1942年曾颁布《水利法》,其中对水权的取得,用水的顺序,水权的变更、争执、限止、停止、撤销以及水权的司法保护,水权的调整,违法行为的处罚等,都有过具体规定。1944年公布的《民法》中第七百八十一条规定:“水源地、井、沟渠及其他水流地之所有人,得自由使用其水。但有特别习俗者,不在此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对水利工程的管理曾制定和颁布了不少法规和条例,对加强水资源和水利工程的使用和管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根据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特点,1982年中国新宪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水流……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明确了中国的水权属国家专有,一切组织和个人只能依法取得其利用权。目前中国有关部门正遵循这些法律规定,制定中国的水法,并建立必要的制度,对水权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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