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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占地补偿

举办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占地和工程淹没用地,致使土地所有单位及使用者个人在该土地上的经营利益和财产受到损失,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经济政策,给予土地所有单位和使用者个人以公平合理的货币和实物补偿。

举办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占地和工程淹没用地,致使土地所有单位及使用者个人在该土地上的经营利益和财产受到损失,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经济政策,给予土地所有单位和使用者个人以公平合理的货币和实物补偿。

水利工程占地补偿是以恢复受损经济对象的实物数量和质量标准为度,或以实现其原有的经济利益并留有发展余地为度,使被征地单位和移民个人财产不受损失,并得以利用补偿费用和实物尽快恢复生产,保证生活。中国政府对土地征用和移民安置十分重视。前政务院于1953年12月10日公布施行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规定了有关土地征用程序、土地补偿以及被征用土地者的安置等政策。随着国家建设的发展,特别是中国在生产资料所有制上的根本变化,国务院于1958年1月6日公布施行经过修正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强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同广大人民利益的一致性。为了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国务院于1982年5月14日公布了新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明确提出节约土地是中国的国策,补充修订了征用土地的程序、批准权限,调整了土地征用费用,明确了移民安置的方向和途径。这个条例是处理中国各项建设征用土地问题的重要法规。水利电力主管部门已据此拟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保证工程建设用地,保障移民群众及有关单位的利益,节省国家建设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