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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火灾后果

森林被火烧后,给森林、森林生态系统和生命财产等带来一系列的破坏、危害和损失。自从地球上发生森林火灾以来,直到19世纪初,世界各国才开始陆续将森林火灾的后果进行调查和记载。1825年,加拿大的布隆斯威克州和美国的缅因州的一场大火烧毁森林120万公顷。1871年,美国威斯康星州和密西根州的一次大火烧毁森林150多万公顷,烧死1500人。

森林被火烧后,给森林、森林生态系统和生命财产等带来一系列的破坏、危害和损失。

自从地球上发生森林火灾以来,直到19世纪初,世界各国才开始陆续将森林火灾的后果进行调查和记载。1825年,加拿大的布隆斯威克州和美国的缅因州的一场大火烧毁森林120万公顷。1871年,美国威斯康星州和密西根州的一次大火烧毁森林150多万公顷,烧死1500人。1915年夏天,苏联西伯利亚地区的一次大火烧毁森林1200万公顷。1976年,澳大利亚发生的一次大火,占该国土地面积的1/7。

森林火灾的严重后果

主要有如下方面:①烧毁大量森林,破坏森林环境:森林火灾能烧毁大量林木,大幅度减少森林面积。未被烧死的林木,生长受到严重影响,利用价值降低,特别在发生地下火(泥炭火、腐殖质火)的林区,土壤中的树根都被烧掉,林木经风吹摇,往往就会出现大片风倒木,形成大面积的林间空地。森林被火烧后,严重破坏森林结构、郁闭度、森林气候和土壤等,森林环境随着发生剧烈变化,引起树种更替,往往在火烧迹地上出现耐极端生态条件的低价值阔叶树种,更替原来的珍贵针叶树种。例如中国小兴安岭林区的珍贵红松阔叶林被火烧后,红松即消失,由低价值的杨、桦树种所更替,再经多次火烧就变为多代萌生柞木林,如不加人工改造,就很难恢复到原来珍贵的红松阔叶林。②破坏水土保持,引起水涝或干旱:森林被烧后,林地就会失去森林植被阻截和蓄积降水作用,表土与岩石裸露,遇有暴雨,易引起水土冲刷或山洪暴发。据测定,降水对火烧迹地的冲刷比灌丛地要快30倍。森林火灾能破坏土壤团粒结构,土壤质地变得紧密,降低土壤的保水性和渗透性,促使低洼地地下水上升,导致沼泽化;同时林中空地增多,光线骤增,火烧迹地表面积存的大量木炭,加深土壤颜色,促使土壤表层吸热增温,积雪提前融化,加速林地干旱。在风沙地区的森林或植被经火烧后,附近的村庄和农田就会失去保护,遭到风沙的侵袭危害。③促使林区草原化和草甸化:森林的结构和郁闭度等被火破坏后,为林下阳性杂草的大量发展创造了更有利的条件,草根盘结越加紧密,更有利于草本植物的进一步发展,结果森林就会被荒草坡逐渐代替,森林面积日益缩小,林区的草原化、草甸化随之不断扩大。中国大兴安岭南坡,坡陡且短,光照充足,可燃物易干燥,经常遭受火灾危害,不利森林更新,多为耐极端生态条件的杂草所占据,无林地日益发展,逐渐形成荒坡和草甸,这就是中国大兴安岭南坡无林的重要原因之一。④引起病虫害大量发生,造成林火恶性循环:经火烧伤的林木,生长衰退,为病虫的大量繁衍创造了有利环境。火烧迹地是小蠹虫大量发生的策源地,烧伤木遭受病虫的又一次危害,就会加速林木死亡,形成枯立木,这就更易再次遭受火灾,造成恶性循环。据1954~1955年中国大兴安岭的调查材料分析,产生枯立木的主要原因,是在大火灾后,小蠹虫、天牛和吉丁虫的大量发生,加速林木干枯死亡所致。⑤破坏森林生态系统平衡:森林火灾烧毁大面积的森林后,森林环境发生急剧变化,大气、水域和土壤等森林生态因子之间的生态平衡受到干扰,各种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遭到破坏,森林生物量下降,生产力衰退,森林功能失调,导致森林生态系统平衡破坏,如要调整或恢复这种森林生态系统平衡,往往需要几十年或上百年。⑥危害人民生命财产:森林火灾能烧毁林内各种生产设施和建筑物,甚至威胁森林附近的村镇,并能烧掉林内各种珍贵的鸟兽和林副产品。另外,扑救森林火灾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并能造成人身伤亡。

森林火灾调查

每次森林火灾后,应进行森林被害面积以及林木和其他方面的损失调查,特别对火烧迹地应采取措施尽快恢复森林。火灾面积调查方法有以下几种:①估算法:火灾面积不大,精度要求不高,可用步行边沿踏查计算。②实测法:火灾面积较大,精度要求较高,可用罗盘或经纬仪测定。应分别草原、荒山和森林(包括原始林、次生林和人工林)等面积各占多少,然后绘制火烧迹地平面图。③航测法:可由巡护飞机绕火场周围飞行,根据飞行速度和飞行时间,即可计算火场范围。④航测勾绘法(见飞机巡护)。

林木损失调查:经济价值高,经营强度大,面积较小的火烧林地,应进行全面调查。大面积的火烧迹地,可选择标准地进行每木调查。标准地的选择应按林相、树种、林龄(或)、可燃物类型和林木被害情况等均能代表该火烧迹地被害情况的地区。标准地设置有两种,在山地多用带状标准地,带宽4~10米,在平地用带状或块状标准地均可。被害面积大,林分较复杂的火烧迹地,应多选几块,被害面积小,林分情况又不复杂的火烧迹地,可少选几块。标准地的面积一般不应少于被烧林面积的1%,并应均匀分布。在标准地内,应分别按烧死、烧伤和未烧伤的树木进行每木调查并确定损失。确定损失的标准应根据树冠、树干形成层和树根受害等情况来确定。树冠全部或2/3以上被烧焦或树干形成层全部或2/3以上被烧坏,树根受害严重,树木已无恢复生长的可能,即为烧死木;树冠被烧1/4~1/2,树干形成层尚保留1/2以上未被烧坏,树根受害不严重,可视为烧伤木;树冠未被烧,树干形成层未受伤,仅外部树皮被烤焦,树根未受伤的树木,列为未伤木。最后分别统计未伤木、烧伤木和烧死木的株数和材积,即可推算出该火烧迹地的损失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