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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子认证

的种子在一些地区长成的幼林不良。早期的种源试验使人认识到种源的重要性,导致一些国家在制定限制林木种子进口的法律同时,开始了林木种子认证工作。(见种源试验)1963年在斯德哥尔摩和1969年在华盛顿召开的两次国际林木育种会议,讨论了国际林木种子贸易问题。1967年建立的0ECD(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林木繁殖材料认证体制,在1970年和1974年作过修订。

由专门机构对种子性状和品质提供证明的工作。目的是使用种人可以得到遗传性状优良的种子或其他繁殖材料,促进优良种子的贸易并鼓励林木的遗传改良。证书内容包括树种、变种、采种年度、种源、净度和发芽率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对树种和种源的正确描述。

林木种子认证工作的兴起是与造林事业发展而出现的种子国际贸易分不开的。林木种子的国际贸易始于16世纪的初期,19世纪末及20世纪初贸易规模更大。由于种源不当,从国外买的种子在一些地区长成的幼林不良。早期的种源试验使人认识到种源的重要性,导致一些国家在制定限制林木种子进口的法律同时,开始了林木种子认证工作。(见种源试验

1963年在斯德哥尔摩和1969年在华盛顿召开的两次国际林木育种会议,讨论了国际林木种子贸易问题。1967年建立的0ECD(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林木繁殖材料认证体制,在1970年和1974年作过修订。OECD认证体制,包括种子和其他繁殖材料分类,建立认证机构,对采种林分、母树林种子园等的最低要求和批准程序,对种子采集、贮藏和调制过程的监督,以及对销售的控制等。OECD体制将种子和其他繁殖材料如苗木等分为四类:①种源验明的繁殖材料(黄色标签);②初选的繁殖材料(绿色标签);③由未经测定的种子园来的繁殖材料(粉红色标签);④经过测定的繁殖材料(蓝色标签)。OECD体制对各国来说系自愿参加的。欧洲有些国家以及美国、加拿大在一定程度上有本国的种子认证制度,有的是自愿的,有的是强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