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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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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五十四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固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支出的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五条 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等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关于部门评价的规定要求,组织对所属单位承担的项目开展相关评价。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负责解释。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框架(参考)2.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参考提纲)附件1: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框架(参考)附件1: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