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对第三方评价的要求

字体大小: 点赞 

摘要

第三十四条 委托第三方开展部门评价时,要体现委托人与项目实施主体相分离的原则,确保绩效评价的独立、客观、公正,一般由部计划财务司委托;根据工作需要,经部计划财务司同意,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项目可由行业管理司局委托,一并纳入部门评价计划管理。第三十五条 涉密项目不得委托第三方开展部门评价,应由委托方直接组建评价工作组实施绩效评价。第三十六条 委托第三方开展部门评价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要求执行。第三十七条 委托方应加强对第三方的指导,参与评价工作的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