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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评价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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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十八条 部门评价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每年年初部计划财务司统筹研究确定当年绩效评价工作计划。第十九条 部门评价应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开展,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实施。第二十条 部门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立项情况;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设定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健全性及执行情况;实现的产出情况;取得的效益情况;服务对象满意度情况;其他相关内容。第二十一条 评价工作主要包括以下环节:(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和范围;(二)下达绩效评价通知;(三)研究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