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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国草原管理的专门法规,是国家经济法中的基本法之一。它对草原的所有制、草原的保护、草原的利用和建设、草原的管理机构及其职权等作了法律规定。草原法于1985年6月18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李先念以第26号主席令公布,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草原管理的专门法规,是国家经济法中的基本法之一。它对草原的所有制、草原的保护、草原的利用和建设、草原的管理机构及其职权等作了法律规定。

草原法于1985年6月18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李先念以第26号主席令公布,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分设二十三条,主要包括了下述四个方面内容:①对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问题做了明文规定。草原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草原除外。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固定给集体长期使用,亦可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从事畜牧业生产。从而解决了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处理程序,以及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草原的规定,并肯定了草原可由集体或个人承包经营的体制。②对草原的保护从各方面作了规定。明确规定:严格保护草原植被、禁止开垦和破坏。还对保护草原生态环境、防治草原污染、防治草原鼠虫害、防治草原地区牲畜疫病和人畜共患疾病,加强草原防火工作作了具体规定。③对草原的合理使用和建设作了具体规定。明确规定:合理使用草原,防止过量放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草原畜牧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国家鼓励草原畜牧业科学研究,提高草原畜牧业的科学技术水平等。④对国家草原管理机构和职权作了规定。规定国务院农牧业部门主管全国的草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牧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管理工作,负责保障国家草原法令的执行。并规定了县级以上草原主管部门对侵犯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开垦草原、破坏草原植被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