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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检疫

检查进出口茶叶及其包装有无植物病虫害的技术措施。茶叶在加工过程中,经过高温烘炒,传带病虫害的可能较小。因此,不少国家(包括中国)不把茶叶列入应施植物检疫范围之内。但也有些国家考虑到茶叶包装容器以及在贮藏、运输过程中,有感染植物病虫害的可能,因此,仍将茶叶置于检疫之列。根据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要求,出口茶叶有两种情况实施检疫:①履行对外贸易合同或有关供货协议规定的检疫条款。

检查进出口茶叶及其包装有无植物病虫害的技术措施。茶叶在加工过程中,经过高温烘炒,传带病虫害的可能较小。因此,不少国家(包括中国)不把茶叶列入应施植物检疫范围之内。但也有些国家考虑到茶叶包装容器以及在贮藏、运输过程中,有感染植物病虫害的可能,因此,仍将茶叶置于检疫之列。

根据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要求,出口茶叶有两种情况实施检疫:①履行对外贸易合同或有关供货协议规定的检疫条款。有些进口茶叶的国家和地区,如匈牙利、联邦德国、伊朗、智利、秘鲁、希腊、尼日利亚、塞内加尔、阿拉伯也门、加拿列群岛、埃及、利比亚、澳大利亚等国家政府规定,对输入茶叶,必须由输出国检验部门出具检疫证书,方准进口。为此,进口商就将茶叶检疫载入合同,作为成交条款之一。②履行国家与国家间签订的植物检疫与植物保护双边协定。如中国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为共同防范病虫害的相互传播,订有植物检疫双边协定,因此,输往朝鲜的茶叶,应实施检疫。

出口茶叶的植物检疫,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领导授权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所负责实施。具体检疫要求,根据与国外签订的植物检疫、植物保护协定,以及贸易合同或有关供货协议规定的检疫要求执行,不符合规定的不准出口。如输入国未提出具体检疫对象,仅要求签发检疫证书,则根据《进口植物检疫对象名单》所列的病虫害进行检疫。

成品茶检疫

茶叶植物检疫的操作程序和方法,有现场和室内两种。现场检疫,即检查全部产品的外表及周围环境,扦取代表性样品,并作一般检查。室内检疫,即对样品中各种病菌、害虫进行检疫检验,鉴定其有无检疫对象。具体实施办法,按照197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对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和1983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执行。通过现场和室内的检查和鉴定,凡符合合同或双边协定规定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作为对外交货依据,准予出口。如不符合规定,不予签证放行。但经除虫、灭菌处理,经过复验,确实符合要求后,也可签证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