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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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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扩大生产经营和服务的规模,发展产业化经营,提高市场竞争力,可以依法自愿设立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第九条)。三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第五十六条)。这里的有关联合社的规定,都是修正案中新设定的,此外还有针对设立登记以后处于休眠状态下的合作社,以及管理体制、财务处理存在问题的合作社的实际情况,采取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第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