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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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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第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第二十条)。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第十二条),才能设立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