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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 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或者分立,债权和债务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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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生产经营,不可避免地会对外产生债权债务。合作社合并后,至少有一个合作社丧失法人资格,而且存续或者新设的合作社也与以前的合作社不同,对于合作社合并前的债权债务,必须要有人承继。因此,合作社合并的法律后果之一就是债权、债务的承继,即合并后存续的合作社或者新设立的合作社,必须无条件地接受因合并而消灭的合作社的对外债权与债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应当自合并决议做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农民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