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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住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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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是指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后,具有法律效力。它是法律文书的送达地,是向社会公示的内容之一。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特征、交易特点出发,不必苛求其要有一个专属于自身的法定场所,只要是章程确定的住所,即使是某个成员的家庭住址也可以登记为其住所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有多个办事机构或者经营场所,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只能有一个,且应当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对其住所的场所享有所有权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