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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借鉴国外经验制定《生物质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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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一般将《生物质能条例》作为规范秸秆新型能源化利用的主要法规(王红彦等,2016)。目前我国还没有以秸秆、粪便、林木剩余物、陈化粮、能源作物、农产品加工有机废弃物、城乡生活有机垃圾、城镇污水污泥等生物质的能源化利用为基本内容,制定相应的《生物质能条例》。从借鉴国外经验来看,我国应以《可再生能源法》为上位法律,制定适宜我国国情的《生物质能条例》,并对包括秸秆新型能源化在内的生物质发电、生物质成型燃料、沼气和生物天然气、生物质热解气化、生物质炭化、燃料乙醇、生物质油等主要的生物质能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