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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记录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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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记录管理制度和相关记录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以下事项:①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②动物疫病、植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③收获、屠宰、捕捞日期。农产品的生产记录应当保存2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本标准涉及的羊入厂验收、宰前检查、宰后检查、无害化处理、消毒、储存等环节的记录与GB 12694第1